授予專利權應當具備的條件,授予專利權應符合怎樣的條件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28:0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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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專利權應當具備的條件
散布謠言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虛報,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捏造沒有事實根據的謠言并向他人進行傳播的行為。
如制造將要發生地震、戰爭的謠言。
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是指編造火災、水災、地震、傳染病爆發、火警、治安警情等虛假險情,并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行為。
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過失實施上述行為的,不構成本行為,行為人的動機具有多樣性,有的是為了故意制造社會混亂,破壞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有的是出于報復,給某些單位施加壓力,有的是出于精神空虛,為了尋求刺激、看熱鬧,等等。
行為人的動機不影響本行為的構成,但可以作為給予其處罰輕重的依據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授予專利權應符合怎樣的條件
案情簡介 高考落榜青年張建在自己的崗位上自強自立,經過多年研究,發明了新型的制塑機。
該制塑機與舊的制塑機相比,在各個方面都有顯著的進步。
他于1999年6月18日向專利局提出了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2000年12月30日專利局發布公告確認了該實用新型專利。
在這之前,張建已在1998年5月將該實用新型轉讓給了A機械廠,A機械廠依據該實用新型于1998年11月生產出了制塑機,并于1999年5月在K市公開銷售。
2001年4月,張建在某晚報上發現B機械廠刊登的“飛躍牌” 制塑機的銷售廣告。
經張建查證,“飛躍牌” 制塑機的技術特征在其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之內。
于是張建于2001年7月中旬向B機械廠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B機械廠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并要求判決B機械廠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因該侵權行為給他所造成的損失。
B機械廠接到起訴壯副本以后,立即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并要求法院裁定中止審理。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問題。
在我國,專利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3個方面。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3個條件;第二十三條還規定,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必須具備新穎性的條件。
本案中的制塑機屬于實用新型專利,故應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3個條件。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書中”;創造性是指 “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
” 在本案中,張建在向專利局提出申請(1999年6月18日)之前,已在1998年5月將該實用新型轉讓,A機械廠也已經根據該實用新型專利制造出制塑機,且于1999年5月在K市公開銷售,故已不符合關于新穎性的“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實用新型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規定。
換句話說,該實用新型已喪失了新穎性,也就不符合獲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條件。
所以B機械廠的侵權行為是不成立的。
授予專利權應該符合的條件
發明創造要取得專利權,必須滿足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
實質條件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自身必須具備的屬性要求,形式條件則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文件和手續等程序方面的要求。
此處所講的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僅指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條件 (一)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
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滿足新穎性的標準,必須不同于現有技術,同時還不得出現抵觸申請。
1。現有技術。
現有技術是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公開的技術。
技術公開的方式有三種: (1)出版物公開,即通過出版物在國內外公開披露技術信息。
其地域標準是國際范圍。
這里的出版物,是指記載有技術或設計內容的獨立存在的有形傳播載體,可以是印刷、打印、手寫的,也可以是采用電、光、磁、照相等其他方式制成的。
其載體不限于紙張,也包括各種其他類型的載體,如縮微膠片、影片、磁帶、光盤、照相底片等。
公開披露技術信息,是指技術內容向不負有保密義務的不特定相關公眾公開。
公開的程度以所屬技術領域一般技術人員能實施為準。
(2)使用公開,即在國內通過使用或實施方式公開技術內容。
其地域標準是在我國境內。
(3)其他方式的公開,即以出版物和使用以外的方式公開,主要指口頭方式公開,如通過口頭交談、講課、作報告、討論發言、在廣播電臺或電視臺播放等方式,使公眾了解有關技術內容。
其地域標準是在國內。
2。抵觸申請。
抵觸申請是指一項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已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該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先申請被稱為后申請的抵觸申請。
抵觸申請會破壞新穎性,防止專利重復授權。
3。不視為喪失新穎性的公開。
申請專利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二)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必須與申請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在技術方案的構成上有實質性的差別,必須是通過創造性思維活動的結果,不能是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分析、歸納、推理就能夠自然獲得的結果。
發明的創造性比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更高。
創造性的判斷以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知識和判斷能力為準。
(三)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它有兩層含義:第一,該技術能夠在產業中制造或者使用。
產業包括了工業、農業、林業、水產業、畜牧業、交通運輸業以及服務業等行業。
產業中的制造和利用是指具有可實施性及再現性。
第二,必須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即同現有的技術相比,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產生更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如能提高產品數量、改善產品質量、增加產品功能、節約能源或資源、防治環境污染等。
(四)其他條件,比如說明書需要對申請專利的技術公開充分等。
具體需參閱最新的《專利法》和《實施細則》。
二、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條件 (一)新穎性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外觀設計必須依附于特定的產品,因而“不相同”不僅指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組合外觀設計本身不相同,而且指采用設計方案的產品也不相同。
“不相近似”要求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不能是對現有外觀設計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組合的簡單模仿或微小改變。
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包括以下幾種情況:形狀、圖案、色彩近似,產品相同;形狀、圖案、色彩相同,產品近似;形狀、圖案、色彩近似,產品也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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