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開發完成的專利權歸屬,委托開發的專利權歸屬是怎樣規定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26:4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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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開發完成的專利權歸屬
問:我們單位委托一個人開發一項技術,我們單位為那個人提供資金,設備等條件,完成開發后,我們協商由那個人申請專利,那么我們單位有什么權利呢? 答: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注意上述第二款,說得很明確了。
(一)專利申請權原則上歸屬于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發明人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自然人。
單位(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由于不是精神上的存在,因此本身無法作出發明。
(二)職務發明申請權的歸屬——原則上歸單位 1、職務發明的類型。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具體包括: (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包括三種情況: ①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②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③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2、歸屬。
除了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均歸單位。
3、發明人的權利。
(1)表明自己是發明人的權利。
(2)接受報酬的權利。
委托開發的專利權歸屬是怎樣規定的
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歸委托人所有。
《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發明專利申請經過專利局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均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將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
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
專利權自證書頒發之日起生效。
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一)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 登記手續從專利局發出授權通知書以及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之日起啟動。
申請人接到這些通知書以后,應當自通知書右上方專利局加蓋的發文章日期起算,于兩個半月內辦理登記手續。
期滿未辦理的,專利局將發出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通知書。
(二)登記啟動后對其它程序的影響 登記手續啟動以后,被通知將要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不得再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也不和再作為新的分案申請的母案。
在對該申請授權通知發出后提出的,以該申請為基礎的要求本國優先聲明,專利局將按優先權聲明視為未提出處理。
對以該申請為母案提出的分案申請,專利局將予以駁回。
登記手續啟動以后,申請人提出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除變更地址以外,均暫停辦理,待授權程序結束后,再行辦理。
所以這些變更情況將不在專利證書上反映,但將記錄在專利登記簿上,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
(三)頒證日的確定 被通知將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其在專利登記簿上的登記日和頒證日為同一天。
按照專利局的辦事規程,對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申請其頒證日按照下式確定:頒證日=授權通知發文日+3個月 (四)辦理登記手續時,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請人只需按規定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權當年的年費就可以了。
授權當年的年費數額,就是授權所在年度的年費。
但是,對發明專利申請,如果在登記手續通知書發出以前,已經繳納了授權日所在年度的維持費的,不再繳納授權當年的年費。
授權當年的年費可以減緩,但不能滯納。
(五)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以后的權利恢復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被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如果申請人耽誤期限是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恢復權利。
恢復權利的請求應當在接到專利局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通知書之后兩個月內提出,同時應當補佃登記手續和繳納規定的恢復權利請求費。
視為放棄后恢復權利的程序和要求與申請視為撤銷后恢復權利的程序和要求是相同的。
實施專利權海關保護若干問題的規定
具體來說,包括以下范圍: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 (2)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注冊并延伸至我國的國際注冊商標; (3)國家知識產權局(包括原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 (4)《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公民或者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分為依申請保護和依職權保護兩種模式。
兩種模式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海關介入的程度和權利人承擔的義務有很大的差異。
(一)依申請保護 依申請保護,是指海關對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發現的侵權嫌疑貨物予以扣留的措施。
依申請保護有以下特征: (1)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不必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 (2)海關不負責對侵權嫌疑貨物的進出境進行監控; (3)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于侵權嫌疑貨物價值的擔保; (3)海關無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
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
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關扣留貨物后20個工作日內通知海關協助扣押,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貨物。
可見,依申請保護模式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關于海關中止放行的規定基本一致。
由于在依申請保護模式下,海關不會主動采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請保護模式也被稱作“被動保護”模式。
(二)依職權保護 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對其發現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主動采取的扣留和調查處理的措施。
“依職權”一詞來源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拉丁文ex-officio。
依據職權保護有以下特征: (1)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 (2)海關發現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應當中止放行,并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 (3)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4)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 (5)海關有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和認定;對不能認定貨物侵權狀況的,海關應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 (6)海關對其認定侵權的貨物,有權予以沒收并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給予行政處罰。
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 (7)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有權依法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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