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優先權,專利申請優先權的意義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21:4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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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優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提出了專利申請優先權,優先權分專利國際申請優先權和專利國內申請優先權兩種。
專利申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后,在專利法規定的期限內,又就同一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其后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日期為申請日期。
申請人依專利法規定享有的這種權利,就稱之為專利申請優先權。
優先權的主要作用是使專利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后,有充足的時間考慮其專利是否向國外申請專利權,如果向國外申請權利,還有充足的時間選擇專利申請代理機構,辦理各種必需的手續,申請人還可以利用這段時間對自己申請的專利進行改進而不用擔心在專利法規定的時間內被他人搶先而喪失權利。
專利申請優先權的意義
一、 (一)鼓勵發明人及時申請專利 專利優先權可以鼓勵發明人及時申請專利。
一有發明創造,發明人就可及時申請專利,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發明創造者的積極性,也更加充分地體現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在先申請”原則。
過遲申請專利的后果是顯而易見的,這樣很容易造成被別人搶先申請的局面。
另外還有一些專利技術竊賊通過一些不正當的手段竊取技術成果,搶先申請專利,甚至反過來控告真正的發明人。
(二)督促發明人加快研究進程 優先權的期限為12個月,這就要求發明人必須在第一次申請之后的12個月內對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進行完善與改進。
不少人在首次提出專利申請之后,將自己的下一步研制計劃的完成日子定在優先權期限屆滿之前,正是優先權這種制度所帶來的正面影響。
(三)有利于專利申請類型的轉換 因為實用新型與發明專利的文件撰寫、權利要求,對有些發明往往不同,發明可以保護方法,但實用新型不行。
有了優先權制度,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在規定的一年期內,最后選定是以實用新型,還是以發明專利來保護自己的發明創造。
如果原來申請的是實用新型,可以通過要求優先權的方式將實用新型專利轉為發明專利,反之,也可以將發明專利轉換成實用新型專利。
(四)有利于加強專利的保護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這一規定本身就有利于專利權人,進而有助于加強專利的保護。
此外,由于通過要求優先權,對第一次專利申請作了修改、補充、完善,專利的可靠性與穩定性相對要好一些,一旦遇侵權,訴訟中勝訴的把握通常會更大一些。
二、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 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需要注意,申請人在辦理優先權手續時,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合受理該申請的國家; 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合受理該申請內的國家的 ,視為未提出聲明。
要求國外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關證明;提交的證明材料中,在先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與在后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不一致的, 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由國知局作出。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時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 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
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1)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2)已經被授予的; 3)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需要注意,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視為撤回。
三、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的優先權申請期限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的優先權申請期限則為6個月。
上述期限從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算,提出申請的當天不計入期限入內。
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請求保護國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機關當天不辦理申請,則該期限應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與第一次申請內容相同的申請,后來又在同一國家被提出時,如果前一次申請已被撤回、放棄或駁回,并沒有提供給公眾審閱,也沒有遺留任何未定的權利,并且也沒有成為請求優先權的依據,則后來的申請應被認為是第一次申請。
其提出日期應該作為優先權期限的起算期,前一次申請不能成為請求優先權的根據。
如根據以實用新型申請為基礎的優先權在一個國家提出外觀設計申請時,其優先權期限應與對外觀設計規定的優先權期限相同;在一國以發明專利申請為基礎的優先權在一個國家提出實用新型申請也是允許的,反之亦然,優先權申請期限以后以申請的期限為準。
專利申請單一性原則
專利申請的原則有: 普通專利申請應由申請人向國家專利機關提出申請,經國家專利機關批準并頒發證書。
申請人在向國家專利機關提出專利申請時,還應提交一系列的申請文件,如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等。
申請專利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1、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2、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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