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質押合同應提交哪些材料?,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的時間是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21:1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質押合同應提交哪些材料?,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的時間是
專利權質押合同應提交哪些材料?
當事人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應當提交專利權質押合同或者包含質押條款的其他合同。
該合同應當為原件,當事人無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經公證機構公證的復印件。
例如:當事人無法提供質押合同原件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到合同簽署地、許可人所在地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的公證處進行公證。
合同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專利權質押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合同中應當明確寫明專利權質押雙方當事人,即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
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簽章應當與合同中所約定的出質人、質權人名稱保持一致;當事人對合同用章、簽章另有約定的除外。
實際工作中,當事人在簽署合同時,可能會使用并加蓋合同專用章,這樣做是可以的。
當事人在申請表中所填寫的出質人、質權人名稱,在材料中所附具的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應當以合同中的相應名稱為依據,并保持與合同中約定的一致。
②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專利權質押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具體而言,應當寫明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債務的類型、債務的具體金額和使用的幣種。
其中,關于債務的類型,常見的有銀行綜合授信、銀行貸款、公司之間通過銀行來發放借款等。
關于債務金額,一般指專利權質押所擔保的主債務的具體債務金額。
當專利權質押所擔保的債務為最高額債務時,其債務金額可以是全部最高額上限的債務,也可以是最高額上限范圍內的具體債務金額,具體情況需依據合同關系和合同約定來判斷。
當事人在申請表中所填的債務人和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債務金額信息應當以合同中寫明的為準。
③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專利權質押合同中還應當明確寫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該期限應當明確債務終止日。
當事人應當在債務履行期限終止前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
當事人在申請表中所填的債務履行期限信息應當以合同中寫明的為準。
④專利權項數以及每項專利權的專利號 專利權作為質押擔保物,屬于專利權質押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的重要信息。
所以,合同中應當準確、完整的寫明質押擔保專利的專利號。
當事人在申請表中所填的質押專利號應當以合同中寫明的為準。
⑤質押擔保的范圍
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的時間是
身份證照片一般不可以貸款小額貸款。
貸款需要滿足的條件是貸款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申請人是年滿18周歲,不超過65周歲的中國合法的公民,具有貸款行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或者是有效身份,申請人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償還貸款的經濟能力。
用戶在申請小額貸款時,確實需要上傳身份證正反面照片來完成身份驗證。
但這只是申請小額貸款的其 個流程,用戶必須提交完整的個人信息,并且通過貸款審核,這樣才可以成功獲得小額貸款的資金。
只是有身份證照片,是無法成功獲得小額貸款的。
貸款在申請階段,不僅要考慮資金的目的和一般流程,還要考慮個人身份、收入等詳細信息,個人貸款只能進行質押貸款和信用貸款,需要質押一定價值的實物、證券等。
審批后,辦理貸款手續時,貸款人本人需要到銀行,填寫貸款信息,簽字,并需要在銀行監管區拍照留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專利權質押的定義
一、 專利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專利權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專利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專利權的價款優先受償。
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用以質押的專利權為質物。
二、 (一)設質專利權限于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權 (二)設質專利權須合法有效,獲得授權,并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三)設質專利權為單項專利的,該專利權至少已進行2年(含)以上的實質性實施,且至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該專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設質專利權為多項專利的,其中至少1項專利應已進行2年(含)以上的實質性實施,且至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該專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 專利權獲得市專利獎以上獎勵的,設質專利權已使用時間可在1年(含)以上; (四)發明專利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實用新型專利現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 (五)設質專利權不得涉及國家安全與機密; (六)商業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 (一)質權人有限制出質人處分質物的權利。
《擔保法》第八十條規定,(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
作為質權人,由于其實際上并未取得專利權,所以也不能擅自實施。
(二)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即對出質人自己實施該專利權(質物)所得收益提出清償債權。
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按《擔保法》規定,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當事人在確定質押金額時,對此規定也應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 債務履行期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所得價款除用以清償債權外,若有余額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債務人清償。
(三)對出質人交付的專利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質權人應妥善保管。
債權如期或提前得以清償時,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四)出質人有維護專利權有效的義務。
作為質押合同有效的前提,作為質物的專利權必須是有效的。
一方面要保證質押期間的專利年費已繳納完畢,另一方面要負責處理可能出現的專利糾紛。
出質人與質權人也可以對以上問題在合同中予以約定。
(五)為債務人提供質押但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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