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原則,專利權的取得程序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19:4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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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原則
一、 1、書面原則 目前,在國內申請專利必須遞交書面文件,一切都是以遞交的書面文件為依據。
但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我國專利局已在少數的涉外代理機構中就部分申請件試行電子申請。
2、先申請原則 同樣的發明創造,在理論上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
因此,如果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內容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專利權則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如果是兩個人在同一天提出申請,則可協商解決,或者采取共同申請的方式,或者轉讓給其 方申請。
協商不成時,就都不能獲得批準, 只能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或使其成為自由公知技術。
3、優先權原則 4、單一性原則 二、 1、排他性 排他性,也稱獨占性或專有性。
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專利權享有獨占或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或者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
這是專利權(知識產權)最重要的法律特點之一。
2、時間性 時間性,指法律對專利權所有人的保護不是無期限的,而有限制,超過這一時間限制則不再予以保護,專利權隨即成為人類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項專利權,只有依一定地域內的法律才得以產生并在該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
這也是區別于有形財產的另一個重要法律特征。
根據該特征,依一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協定,或共同參加了有關保護專利(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
三、 (一)實施許可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并收取專利使用費。
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二)轉讓權 (三)標示權
專利權的取得程序
專利權的取得需要的條件 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稱專利三性,缺一不可。
簡單地說:新穎性---就是要求在申請日前世界上沒有的,沒有公開銷售、展覽過;創造性---就是要求比申請日前已有技術更先進;實用性---就是要求能夠工業化生產。
專利法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要求與申請日前世界上已有的設計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專利權取得的審查程序 1。發明專利的審查原則--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自申請日起進行形式審查,18個月即行公開, 自申請日起三年之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原則--登記制形式審查合格后即授權; 3。特殊案例的審查--微生物、藥品、計算機軟件。
專利權的取得程序 (1)專利的申請。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其中,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為準。
必要的時候,應當附有圖紙;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也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但是,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2)專利的審查和批準。
根據《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專利局在收到發明專利申請書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
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視為撤回。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就應當授予發明專利權,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局收到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即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專利權取得的權授予程序 1、授予專利權通知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專利權決定,發給專利證書,并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在授予專利權之前,專利局應當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書。
2、辦理登記手續通知 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的同時,應當發出辦理登記手續的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
3、登記手續 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專利登記費、授權當年(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中指明的年度)的年費、公告印刷費,同時還應當繳納專利證書印花稅。
發明專利申請還應當一并繳納除授權當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請維持費。
4、頒發專利證書、登記和公告授予專利權
專利權的合理界線
[摘 要]:專利權是法律賦予專利權人就其專利技術在一定期限內的壟斷權。
專利權設置的目的就是要在保護專利權人個人利益的基礎上,實現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障。
由于專利權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既相互統一又相互對立,在界頂專利權的邊界時就要以在這兩種利益之間尋找一個理想的平衡點為準則。
具體涉及到對專利權客體的合理界定、對專利權內容的合理界定以及對專利權保護的期限的恰當界定。
在確定這一平衡點時,必須以本國現有的經濟發展水平為依據,而不應盲目隨從別國的策略。
就我國目前的狀況,應警惕專利權保護的過度擴張趨勢。
[關鍵詞]:專利權;個人利益;社會公眾利益 在知識經濟占主導地位的今天,科學技術的創新對一國的經濟發展至關重要,被認為是對創新的激勵最有效的專利制度,也面臨著如何定位的問題?面對美、日等發達國家在國際社會要求日益加強專利權保護的壓力,業內的許多人士就此認為,加強專利權的保護乃是我國今后在知識產權制度發展中的重點,也是當前刻不容緩的任務。
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反對的聲音,呼吁要警惕知識產權保護的攀高和超標。
而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于2002年發表的一份報告,也對發展中國家如何正確對待本國包括專利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制度提出了警示。
在這樣的背靜下,我國在專利制度上應采取什么樣的立場和策略?是應追隨發達國家的這種趨勢進一步擴張對專利權的保護?亦或是應冷靜地思考以作出適合本國現狀的策略?而這一系列問題的關鍵之處則是如何為專利權設定一個合理的邊界?本文通過分析專利制度的目的以及專利制度的運行機制,從而指出確定專利權的合理界限,應當是在專利權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尋求一種恰當的平衡點。
而這一基點的確定,必須與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一、專利制度目的之探討 評價一種制度的安排是否合理有效,一個很重要的考量標準則是這一制度的實際運行使得設計制度時所確立的目的能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實現。
在對專利權邊界的確定問題上,筆者以為也應首先探討這一制度或權利設置時的目的所在。
專利制度的目的經歷了一個變化。
最初涉及專利保護的1883年《巴黎公約》中顯示出來專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工業產權。
而在專利制度歷經百年之后,于1995年WTO成立時生效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確立的目的則是:促進技術的革新、技術的轉讓與技術的傳播,以有利于社會及經濟福利的方式去促進技術知識的生產者與使用者互利,并促進權利與義務的平等。
對此,我國《專利法》也有相似的規定: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特指定本法。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專利制度的立法理念在百年當中經歷了一個重大變遷,即從單純的保護權利到更有效地保護權利和更為重視社會公共利益,也就是說,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推進了。
①這也就意味著,專利制度在現實中要實現兩個目標:即提供有效的機制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從而不斷激發人們的創新;與此同時,也要保障社會公眾接近和利用專利技術的權利和利益、促進先進技術的廣泛傳播,從而為社會的文明進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從中我們也可以發現,雖然專利權被認為是一種私權,是一種私人的財產權,但法律對其提供保護的最根本目的卻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從表面看上去是為專利權人提供了一種壟斷性的、排他性的權利保護,但這一保護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激發人們的創新,從而為社會的進步提供一種動力。
雖然其他的私權也會涉及到對公眾利益的保障,但專利權區別于其他私權的重要之處在于,公眾利益成為專利權的直接保護對象,而一般的私權最根本、最重要的目的則是實現對個人利益的維護,社會利益只是其深層的目標。
因此,筆者以為將專利權界定為一種因公權力介入自然狀態的產物,可能會更好地說明專利權的特質。
正因為如此,我們對專利權的理解就不能僅僅將其定位在一種普通的私權層面,而應更多地去考慮其特殊性。
明確了專利權設置的目的,則在界定專利權的邊界時就應沿著如何更好地實現這一目標的方向而努力。
二、平衡論—專利制度的運行機制 “平衡”也可以理解為均衡。
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所謂的均衡是指利益關系中的每一方都同時達到最大目標而趨于持久存在的一種相互作用的形式。
②這種“平衡”模式正是專利制度運行機制的核心部分。
如上所述,設置專利權的目的就是要實現對個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雙重保護。
但我們很快就會發現,這一制度的兩個目標之間既相互統一又相互對立。
因此,要想實現專利制度的目的,就需要在這兩種利益之間進行衡量,以達到平衡的狀態。
在專利制度內,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一致性表現在,對個人利益的適當保護,是實現社會利益的前提和基礎。
我們知道發明創造是一個高風險、高投入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發明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還要承擔研發失敗的風險。
而發明人所創造出的成果即專利權的客體,在本質上屬于一種信息,是一種無形的財產,它具有使用上的共享性,即可以被多人同時使用或被多人反復使用而不致減損,也不會增加額外的成本。
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搭便車”現象。
因此,若不對這種發明創造給予特殊的保護,則發明人就無法或難以收回其在創新過程中所投入的高額成本,而無償使用或仿制他人的發明創造者,卻可以不付出或僅付出很少的成本就能獲得巨大的利潤。
這不僅會造成發明人與無償使用者之間的不公,也會極大地打擊人們的創新熱情。
最后人們可能都不愿意投入成本去創新,而是等待他人投資科研活動獲得成果后而進行仿制。
這最終會阻礙技術的進步以及社會的發展,從而使得專利制度的目的落空。
國家通過賦予發明人以專利權,使得發明人在一定期限內就其專利技術享有獨占權,任何他人未經其許可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其專利技術,這就使得發明人得以收回其投入的研發成本并獲取一定的利潤,從而激發人們不斷的創新,進而實現專利制度的根本目的。
且專利權的設置也會促進市場的競爭。
就專利權人而言,由于擁有一項專利技術并不意味著可以永久占有競爭優勢,技術發明會不斷地被加以革新,為保持自己的市場優勢,就需要不斷進行創新。
而對于專利權人之外的競爭對手,為了能夠與專利權人相競爭,也必須進行獨立的開發研究,開發出與之不同的更新更好的技術,以對抗其他競爭者。
因此,專利權的設置就創造了一種不斷啟動和維持開發研究,從而維持競爭的動力和機制。
[page] 但另一方面,對專利權人個人利益的保護又可能會限制或阻礙公眾利益的實現。
技術發明作為一種信息,又具有公共商品的屬性,社會公眾對其也享有合法的需求。
由于人們學習知識離不開對他人思想成分的吸收,因此思想或信息向公眾公開對滿足公眾的需要就是不可缺少的。
而且在當今這樣一個信息世界,很少有信息是完全地源于一人,很多時候是來自于對已經在公共領域的東西的整合。
人們要想不斷地進行技術的革新和創新,就必須建立在已有的知識積累的基礎之上。
③就專利技術的后續發明,必須要以現有的發明為基石。
因此,從社會公眾的角度來看,對信息的公開和接近是必須的,即信息的公有領域越廣,對其越有利。
但專利權作為一種壟斷權,在本質上卻具有反競爭的特性。
專利權人為保障其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就可能會盡量限制他人對其信息的使用并會自然地開發限制模仿的戰略。
而在專利權過于“密集”的領域內,他人由于懼怕受到專利侵權的指控,而遭受經濟損失,使得在同一技術領域中進行開發研究就會有所顧忌,這在一定程度上就妨礙了新技術的產生。
而且若專利權人濫用其專利權,就會導致后續的發明受到極大的阻礙。
由于專利權人享有獨占權,他人未經許可就不得從事對其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等活動,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產品的供給量,從而有可能使得該領域的產品價格相對抬高,使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損害。
④因此,對專利權人的保護,潛在地影響了社會公眾的利益。
正是由于專利制度中這兩種利益之間的特殊關系,使得國家在做立法決策時就必須要綜合考量這兩方面的利益,在二者之間尋求一種平衡,使兩方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因此,可以說專利制度是一種協調和平衡各方利益關系的利益平衡機制。
專利權被認為是國家“以壟斷換取公開”的機制,國家通過賦予專利權人以一定期限內的壟斷權,從而換取其發明向社會的公開,最大程度地避免這種臨時的壟斷所引發的不利,而使這種激勵模式產生最大的社會效益是制度設計的重心。
而實現這種利益平衡的目標最關鍵的則是要對專利權的范圍做一個合理的界定。
因為專利權的范圍即信息專有領域的大小,直接關系到對專利權人保護的力度,也就是對創新的推動力,并且也直接影響到了社會公眾對信息的自由接近和使用的程度,從而對后續的創新產生影響。
因此,在確定專利權的合理邊界時,首要的標準就是在專利權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尋求一個理想的平衡點,使各方利益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
具體來講,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是對專利權客體的合理界定。
即哪些發明創造應當被納入到專利的保護范圍內,而哪些卻不宜列入專利的保護范圍。
從專利制度的發展歷史來看,專利權的客體有不斷擴張的趨勢。
當然這其 個很重要的原因也是根本的原因,乃是由于現代技術的快速發展而不斷出現新的發明創造,這就要求對這些發明創造加以專利保護。
但于此也存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問題,并非所有的新技術發明都應當被賦予專利權。
如果不適當地擴大了這一范圍,將會導致信息的傳播和使用嚴重受阻,阻礙技術的不斷創新。
其次,是對專利權內容的合理界定。
即專利權人享有哪些權利以及在什么界限內保有其專有權。
就我國專利制度的發展而言,專利權的內容也有進一步擴張的趨勢。
我國《專利法》的每一次修改都表現出了對專利權內容的擴張。
以1992年修改的《專利法》為例,專利權內容的擴張主要體現為擴張方法發明人的專利權。
方法發明專利權的擴張體現為將方法發明專利的禁止權延伸至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產品,而在92年修改《專利法》之前,方法專利只保護方法本身,并未涉及到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之使用和銷售方面。
⑤但無論如何,在確定這一界限時,考慮對專利權人利益的保護與社會公眾正常接近專利技術和相關的知識及信息的保護都是必要的。
最后,是對專利權保護期限的合理界定。
專利期限體現了對專利權人的足夠的激勵、足夠的時間收回投資,以及對公眾自由地接近知識和信息的保障。
專利權作為一種壟斷權,是有一定期限的,而非永久性的。
設定一個合理恰當的保護期限,一方面將會保障專利權人有足夠的時間回收其發明投資并獲取一定的利潤。
如果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太短,專利權人將無法通過商業化其發明從而收回投資。
另一方面也為競爭者和其他的社會公眾從事后續的發明和作為獲取知識及信息的途徑創造一個“公共領域”空間。
如果不對專利權的期限做一個限制, 則所有的商業性的相關的技術信息將無限制地受制于專利權人的控制,這將會形成技術的無限壟斷,從而阻礙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
⑥ 總而言之,在確定專利權的邊界時,必須要在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技術的壟斷和社會公眾對其的合法需求之間尋求平衡。
如果對專利權的保護過強,將會損害公眾接近和利用專利產品及信息的權利和利益,不僅不能刺激有效的科學創造活動,還可能影響新技術的傳播和使用,妨礙技術進步,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成本;反之若對專利權的保護不足,將嚴重影響人們的創新激情,使技術進步的原動力嚴重不足。
無論哪種情形,都將導致一個結果,即專利制度的目的落空。
三、小結——經濟發展水平決定專利權的保護 就專利權邊界的確定上,如何在這種利益關系中尋找到一個理想的平衡基點,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
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更多地涉及到經濟成本與效益的關系,應當是從社會學和經濟學的角度來加以論證,這已大大超出了筆者的能力范圍。
筆者在此只想也只能是就影響這一平衡點的關鍵因素做一簡要論述。
而這一關鍵因素就是一國現有的經濟發展水平。
專利權的原則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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