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可以質押嗎?,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區別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17:5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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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可以質押嗎?
一、什么是專利權質押? 所謂專利權質押,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專利權中的財產權設定質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設質專利權中的財產權的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
二、用以出質的專利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專利權必須有效。
專利權具有時間性,而為了保障債權實現,必須保證質物是無可爭議的有效專利。
證明專利權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年費繳納憑證、專利登記簿等。
2、作為質物的是專利權中可轉讓的財產權,即因取得專利權而產生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系指獨占權和由此派生的許可權、轉讓權、標記權等。
在債權未受清償前,出質人應用其出質權利的全部來擔保債權的實現。
3、出質人必須是合法專利權人。
三、如何辦理專利權質押? 質押合同登記申請的受理部門是中國專利局專利工作管理部專利市場處。
當事人可以按以下程序辦理質押合同登記: 1、簽訂專利權質押合同。
2、向中國專利局索取登記申請表,認真填寫并簽名蓋章。
登記申請表由中國專利局統一印刷。
3、按《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申請表;主合同和專利權質押合同;出質人的合法身份證 明;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專利權的有效證明;專利權出質前的實施及許可情況,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按規定繳納登記費。
登記費可由當事人協商負擔。
5、當事人提交了齊備的申請文件并以繳費之日為登記申請的受理日,由此專利局啟動審核程序,依法對登記申請進行審查。
6、需要補正的,當事人應當按補正通知書的要求進行補正。
7、不論登記申請得以批準與否,中國專利局均將以《通知書》的形式將審查結果通知當事人。
四、哪些專利權無法質押? 1、出質人與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不一致的; 2、專利權已終止或者已被宣告無效的; 3、專利申請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 4、專利權處于年費繳納滯納期的; 5、專利權已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
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區別
與專利權相關的還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
這兩者不屬于專利權,而屬:《專利法》中涉及到的兩種權利。
所謂專利申請權,是指誰有權將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一旦提出專利申清以后,此項權利就已用盡,不復存在了。
惟一的例外是,專利申請在公開以前被駁回,專利申請人可以經過修改重新提出專利申請。
當然,專利申請權也是可以轉讓的。
所謂“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是指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以后,到專利被授權以前所享有的權利。
《專利法》第13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這是“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之一。
但是《專利法》僅提出專利申請權,沒有提出“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實際上是將這兩者混淆了。
專利申請權從其權利性質上講,應屬于一種形成權,又可稱為“變動權”或“能為權”,即按照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某項權利設立、變更、消滅或產生其他法律效果的權利。
專利申請權可以依照專利申請權人的意愿設立的是“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通過行使這——權利,可以把——件發明創造改變為申請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繼而有可能成為受到專利權保護的發明創造,并使專利申請權人改變為“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所有人,繼而有可能成為專利權人。
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從其權利性質上講,應屬于是一種期待權,又稱為“預期權”,即法律上所承認和保護的,以將來發生的一定事實為要件,有可能實現的權利。
期待權本質上體現的是將來具備一定條件后獲得某種權利的可能性,是—種正在形成過程之中、尚未形成的權利的過渡形式。
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有可能轉化為專利權,其要件在于專利局對專利申請的審批,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也可以轉讓。
專利權從其性質上講,應屬于一種支配權,即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權利標的的權利,也就是能夠以占有、使用、處分等多種形式來處置同一標的的權利。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專利申請權、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專利權三者的區別所在。
專利申請權是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權利。
依中國法律規定,專利申請權的取得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主體必須具有法律所賦予的享受專利權的資格。
如中國公民與法人;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定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可以享有專利權的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
(2)必須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
引起申請權發生的法律事實有: (1)發明創造; (2)完成委托發明創造; (3)完成職務發明創造; (4)申請權繼承; (5)申請權轉讓。
具備上述兩個條件便取得專利申請權。
職務發明的申請權屬于單位;非職務發明的申請權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委托發明的,依委托合同的約定來確定申請權的歸屬;因繼承、轉讓而取得申請權的,申請權歸繼承人或權利受讓人。
享有申請權的,可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
申請被批準后,享有專利權。
(1)相對性。
特定主體就某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申請權,不能排斥他人就同樣主題的發明創造向國知局提出專利申請。
具體來說,專利申請權沒有排他性或者獨占性,是一種相對權利。
(2)暫時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專利申請權的效力時限可分兩種情況:第一,在專利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后,其申請一旦被授予專利權或者被駁回,專利申請權便隨之終止。
第二,若專利申請人以技術秘密方式保護發明創造,那么只要該項發明創造的技術內容不被泄漏,由此項發明創造所產生的專利申請權就始終存在。
(3)相關性。
專利申請權,實質上是一種請求權,恤請求國知局依法確認其獨占特定發明創造的權利。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是密切相關的。
在專利申請權存在時,專利權尚不存在。
專利權一旦產生,專利申請權也就隨之終止。
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可以繼承嗎
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可以繼承,專利權人死后,如果沒有留下遺囑,或者其所留下的遺囑并未處理專利權的繼承問題,也沒有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將專利權遺贈給扶養人,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按照法定的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和份額,轉歸自己的繼承人繼承。
若死者的繼承人有數人時,則可能將一個整體的專利權按平均份額歸屬于各繼承人,此時則發生專利權的共同共有問題,或者將整個專利權歸屬于一人,由該獲得專利權的繼承人補償其他繼承人以應得的繼承份額的價款。
1、形式法定原則。
申請專利的各種手續,都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以口頭、電話、實物等非書面形式辦理的各種手續,或者以電報、電傳、傳真、膠片等直接或間接產生印刷、打字或手寫文件的通訊手段辦理的各種手續均視為未提出,不產生法律效力。
2、單一性原則。
是指一件專利申請只能限于一項發明創造。
但是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3、先申請原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給最先申請的人。
4、優先權原則。
專利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一次在某國提出專利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又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在后申請以第一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其申請日,專利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這種權利,就是優先權。
專利優先權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國家抄襲此專利者,有搶先提出申請,取得注冊之可能。
專利優先權可分為國內優先權和國際優先權。
1、國內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又稱為“本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在我國優先權制度中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2、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又稱“外國優先權”,其內容是:專利申請人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就同一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中國應當以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為申請日,該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范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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