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出質登記制度研究,專利權利人變更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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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出質登記制度研究
我國《物權法》第227條規定,專利權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明確表明了專利權質權的登記生效主義立場。
依《專利法》的規定,該條之“有關主管部門”,即為“國知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1]根據1998年國務院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2]在現行管理體制下即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級知識產權局”。
《物權法》施行之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即將相關登記辦法的起草納入議事日程,2008年7月30日至8月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協調管理司召開了《專利權質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的征求意見會,對《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改。
本文擬就專利權出質登記[3]中的爭議問題一陳管見,以求教于方家。
一、中央登記抑或地方登記:專利權出質登記體制的模式選擇 登記機關的設置從空間角度有所謂中央登記制和地方登記制之分。
中央登記制的優點在于信息量集中,當事人獲取相應信息時較為簡便經濟。
但是,所有登記都云集于一地進行登記,而不能就近于地方,顯然加重了當事人負擔。
地方登記制的優點在于,商業交易者多來自地方,能夠就近進行出質登記,對當事人較為方便,但地方登記的分散使得信息查詢不經濟。
[4]不過,上述分析均基于傳統人工紙面登記模式,在電子信息時代,因采取計算機化登記模式,制度之優劣應作重新考量。
? 我國專利管理體制仍實行中央、地方的多層級管理模式。
現行《專利法》第3條第2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這里,“專利管理工作”應作廣義理解,“不應將其限定為專利法第57條、第58條和第59條規定的專利行政執法工作。
”[1]P22準此以解,參照其他登記機構如房地產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模式,專利權出質登記亦可實行地方登記制。
《征求意見稿》“進一步體現了地方知識產權局的管理職能”,[5]意欲實行地方登記制。
對此,本文作者深表憂慮。
第一,基于“管理”的便利而采行地方登記制的正當性不足。
在《物權法》之下,物權登記僅是登記機構將物權變動的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并供公眾查閱,是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其目的在于將物權變動的事實對外公開,由此可見,登記并非一種行政許可或者行政確認行為。
[6]準此以解,包括專利權出質登記在內的物權登記已經基本喪失了管理的職能,登記機構踐行物權登記大抵都是履行其服務職能。
因此,“管理職能”并非選擇地方登記制的理由。
第二,地方登記制的采行大抵取決于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登記數量大,采行中央登記制對登記機構的軟件、硬件均構成巨大壓力;二是登記機構分布全國各地,當事人登記較為便利。
但在專利權出質登記的情形,登記數量很小,[7]且地方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并非象房地產、國土資源、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那樣遍布全國,采行地方登記制并不合效率。
本文作者認為,在目前登記電子化趨勢日漸清晰[8]的情況下,專利權出質登記應當仿照應收賬款出質登記系統,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個機構履行登記職能,并采取電子化的登記模式,將登記系統的終端設備設在各地專利行政主管部門,但對登記資料的審查、在登記系統中登錄數據等均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如此更能達到專利權出質登記的目的。
二、雙方申請抑或單方申請:專利權出質登記程序的啟動模式 登記程序的啟動模式有單方申請主義和雙方申請主義之分。
依單方申請主義,出質登記只需專利權質權當事人一方申請即可啟動相關登記程序;依雙方申請主義,出質登記必須由專利權質權當事人雙方共同提出申請才能啟動登記程序。
依《暫行辦法》第3條之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出質登記的,是“出質人與質權人”,[9]明顯采取了雙方申請主義。
為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有些國家立法在登記方面采取雙方申請主義,物權變動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完成登記過程。
[10]在比較法上,德國允許由有關登記的當事人一方直接為登記申請,但另一方當事人須為書面登記承諾,其申請才是合法的。
[11]以《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和加拿大動產擔保法為代表的北美式動產擔保交易法中,并不要求擔保權人和擔保人共同向擔保登記部門申請登記,而只由擔保權人提出申請即可。
為防止擔保權人惡意在他人財產之上登記擔保負擔,上述各國均設計了不同的制度,如登記署在受理登記申請,并錄入擔保數據庫之后要向擔保人、擔保權人和登記代理人各發出一份確認通知書,允許相關當事人將擔保登記系統中記載的信息進行核對,如發生錯誤,可立即向擔保登記署報告。
[12] 如此看來,在我國廣為接受的當事人共同提出登記申請的模式實有考量的必要。
由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可以防止質權人借單方申請登記之機侵害出質人的合法權益,但由此而生的問題也相當明顯,一則登記的目的在于保護專利權質權人的利益,如須與出質人共同實施登記,則易于遲延時日,勢必損害質權人的利益;[13]二則本來可以一方辦的事,卻由兩方去辦,徒增成本,登記實踐中,往往也多是由出質人委托質權人一方辦理出質登記;三則若出質人不予配合,則出質登記不能辦理,專利權質權不能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由此又產生了登記請求權這一理論上爭議頗大,實務中較難運作的問題。
如上所述,當事人單方提出申請后,登記機關發出確認通知書,一則可以由質權人斟酌情事,具體確定是否予以登記;二則雙方當事人可及時發現登記系統的錯誤,及時糾正,以維護出質登記的公示效力。
此點頗值借鑒。
? 三、實質審查抑或形式審查:登記機構的審查責任 實質審查,是指登記機構應對物權的存在以及物權的類型和形成過程進行全面的核實。
與實質審查相對應,登記機構如因審查疏忽,使登記的物權與該權利的現實狀態不符,應對因此而受到損害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形式審查,是指登記機構僅就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書面文件材料以及當事人的陳述進行表面上的審查,對物權的變動過程與登記之狀態是否相符,登記機構不負調查職責,當物權的真實狀況與登記的狀況不符而登記機構對此無過錯時,登記機構不對此承擔責任。
實行實質審查主義有利于強化登記的公示和公信功能。
如果登記內容經常發生錯誤,交易當事人就會經常依據錯誤信息發生交易,而過多的登記錯誤會使人們越來越不愿意去查閱登記簿,從而降低登記的公示和公信功能,造成交易的極大妨礙,并使真正的權利人受到損害,尤其是使沒有過錯的無辜的人遭受損害。
[14][page] 我國《物權法》質權章并未規定包括專利權出質登記機構在內的質權登記機構的審查責任。
本文作者認為,在專利權質權與不動產物權均采登記生效主義之下,專利權出質登記機構與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審查責任應作同一理解,亦即專利權出質登記機構的審查責任可類推適用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審查責任。
對于后者,《物權法》第12條明確規定:“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這一規定雖然沒有明確登記機構的審查職責究竟是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但主流觀點認為,這一規定實際上采取了以形式審查為主、以實質審查為輔的審查制度。
[4]P334專利權出質登記機構的審查責任大抵可以圍繞這一思路展開。
從《暫行辦法》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相關文件可以看出,登記機構應當審查下列內容:“(一)質押合同條款是否齊備;(二)是否出現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三)是否直接要求補正;(四)其他有必要審查的內容。
”[15]而第8條規定:“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專利權質押合同,中國專利局不予登記:(一)出質人非專利文檔所記載的專利權人或者非全部專利權人的;(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被撤銷或者已經終止的;(三)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的;(四)專利申請未獲授權的;(五)專利權被提出撤銷請求或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六)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的;(七)質押期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八)合同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有的;(九)其它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由此,我國專利權出質登記明顯采實質審查模式,但這一模式頗值商榷。
第一,登記機構無權對主合同和質權合同進行審查。
根據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合同效力的判斷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職責,而且,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才能作為合同效力的判斷依據。
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屬于行政機關,如其對主合同、質權合同進行實質審查,實際上等于充當了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角色。
據此,本文作者認為,登記機構無權對主合同和質權合同進行實質審查。
在比較法上,我們注意到,即使是在實行實質審查制度的德國,對權利人與相對人關于實體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也不予審查。
[16]? 第二,從成本考量的角度,登記機構實行實質審查制度不足取。
由前述可知,出質登記的審查范圍非常寬泛,審查力度也非常強大,必然使登記機構的審查費用居高不下,最終這些審查費用仍要由專利權質權當事人承擔(主要由出質人承擔),加上登記機構、質權當事人為審查和配合審查所付出的人力成本和時間成本,使得出質登記借專利權融資的成本急劇增加,人為地設置了市場調配資源機制的障礙,由此可見,實質審查制度與經濟效益原則不符。
? 四、文件登記抑或聲明登記:登記事項和內容的確立 文件登記,是指登記機構登記的是當事人創設專利權質權的合同(文件),而聲明登記,是指登記機構登記的只是當事人創設專利權質權之后的一個僅載明基本信息的聲明,不登記創設專利權質權的合同,甚至該合同也不用向登記機構提交。
在比較法上,《美國統一商法典》所建構的包括專利權質權在內的動產擔保登記系采取聲明登記制,登記的擔保聲明書非如擔保合同,只要求記載很少的內容,即債務人的姓名或名稱、擔保權人或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擔保物。
由此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對當事人經濟狀況的暴露,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以債務人姓名或名稱為序所編制的索引直接檢索擔保聲明書的內容,在電子化的登記系統中,只需鍵入債務人的姓名或名稱,即可快速地查知特定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之上已有擔保負擔,以此警示利害關系人。
? 從《暫行辦法》的名稱大抵可以看出我國專利權出質登記系采文件登記的立場。
登記機構要將受理后的申請文件輸入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數據庫”。
[17]這里的“申請文件”究竟指什么,不得而知。
從《暫行辦法》第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該條所定所有文件均系申請文件,難道這些文件均應輸入登記系統?果若如此,這一登記系統中所記載的內容即會過于龐大,給相關當事人的查詢造成了極大的困難。
單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申請表”[18]的內容,我國大抵能看出專利權出質登記簿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名稱、地址、電話、郵編;專利名稱、專利號、專利申請日、公布日、公告日;債務金額與質押金額;專利證書的保管方式;專利年費的繳納方式和本年度年費繳納時間;質押期限等。
如此不僅將當事人之經濟狀況暴露殆盡,同時使登記程序過于復雜,徒增煩憂,不便于計算機錄入和檢索。
其對交易安全的關切,固可表彰,但其對效率的忽視,無形中窒礙了專利權質權制度的發展。
? 聲明登記比文件登記存在諸多優勢,我國宜采聲明登記制,其主要理由在于:
專利權利人變更需要什么材料
一、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專利權人更改專利著錄事項的,需要的材料包括著錄項目變更請求書、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企業法人相關事項說明文書等。
(1)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權利歸屬糾紛發生權利轉移以及發明人因資格糾紛發生變更的,如果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專利局收到判決書后,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提起上訴,在指定的期限(兩個月)內未答復或明確未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出具上訴受理通知書,原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糾紛是由地方知識產權局(或相應職能部門)調處決定的,專利局收到調處決定后,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指定期限(兩個月)內未答復或明確未起訴的,調處決定發生法律效力;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出具法院受理通知書,原調處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2)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贈予發生權利轉移,要求變更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必須提交轉讓或贈予合同的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該合同是由法人訂立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蓋章,并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文件。
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文件。
有多個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贈予的證明材料。
二、 我國專利保護的對象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
1、發明是對產品的形狀、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俗“小發明”; 3、外觀設計是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三、 《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1。 科學發現;3。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4。 動物和植物品種;5。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6。 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專利權利人的規定是如何的
專利權人是享有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人包括專利權所有人和持有人,前者可以是公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外貿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后者是全民所有制單位。
專利權人又包括原始取得專利權的原始主體和繼受取得專利權的繼受主體。
專利權人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1、形式法定原則。
申請專利的各種手續,都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以口頭、電話、實物等非書面形式辦理的各種手續,或者以電報、電傳、傳真、膠片等直接或間接產生印刷、打字或手寫文件的通訊手段辦理的各種手續均視為未提出,不產生法律效力。
2、單一性原則。
是指一件專利申請只能限于一項發明創造。
但是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3、先申請原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給最先申請的人。
4、優先權原則。
專利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一次在某國提出專利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又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在后申請以第一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其申請日,專利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這種權利,就是優先權。
專利優先權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國家抄襲此專利者,有搶先提出申請,取得注冊之可能。
專利優先權可分為國內優先權和國際優先權。
1、國內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又稱為“本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在我國優先權制度中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2、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又稱“外國優先權”,其內容是:專利申請人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就同一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中國應當以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為申請日,該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
《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權出質登記制度研究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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