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與著作權的區別,專利權中的優先使用權是如何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15:3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與著作權的區別,專利權中的優先使用權是如何
專利權與著作權的區別
一、 專利權與著作權的區別: 1。兩者的保護對象不同 著作權所保護的并非作品的思想內容,而是表達該思想內容的具體形式。
專利權則不同,專利法所保護的是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發明創造,它拋開表達形式而深入到技術方案本身。
2。兩者的保護條件不同 著作權并不要求保護的作品是首創 的,而只要求它是獨創的。
而對于同一內容的發明,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
這是“獨創性”與“首創性”即兩者保護條件的差異。
3。兩種權利產生程序不同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均伴隨著作品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無須履行任何注冊登記手續。
而相同內容的幾項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排斥了其他有相同創造成果的人享有相同權利的可能性,所以必須采取國家行政授權的方法確定權利人。
專利權的產生需要專利機關的特別授權,經過申請、審查、批準、公告,頒發專利證書等程序才能產生。
4。兩者的適用領域不同 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學、藝術領域。
而專利權主要發生在工業生產領域,與產品的技術方案息息相關。
二、 提醒您,授予專利權應當具備的條件為申請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條件是要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申請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條件是要具有新穎性、不屬于現有設計;并且都不能與他人在先的專利權相沖突。
三、 依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權人申請恢復專利權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
《專利實施細則》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專利權中的優先使用權是如何
行為人援用在先使用權抗辯應當符合如下條件: (1)行為人必須由實施或準備相同專利技術的行為,即已經開始制造與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使用與專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為上述制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準備。
(2)上述制造、使用行為或為制造使用行為所做的準備工作必須是在該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進行,并且應當一直延續到申請日后。
如果在申請日前雖然已經制造、使用或為制造使用進行準備,但在申請日前已經停止上述行為的,仍不能以此作為在先使用抗辯理由; (3)實施應當僅限于原來的規模。
在先使用人在原來的規模范圍內繼續制造或使用專利所保護的產品或方法,不視為侵權。
超出原來范圍實施專利的,超出的部分視為侵權。
1、形式法定原則。
申請專利的各種手續,都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以口頭、電話、實物等非書面形式辦理的各種手續,或者以電報、電傳、傳真、膠片等直接或間接產生印刷、打字或手寫文件的通訊手段辦理的各種手續均視為未提出,不產生法律效力。
2、單一性原則。
是指一件專利申請只能限于一項發明創造。
但是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3、先申請原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給最先申請的人。
4。、優先權原則。
專利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一次在某國提出專利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又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在后申請以第一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其申請日,專利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這種權利,就是優先權。
專利優先權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國家抄襲此專利者,有搶先提出申請,取得注冊之可能。
專利優先權可分為國內優先權和國際優先權。
1、國內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又稱為“本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在我國優先權制度中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2、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又稱“外國優先權”,其內容是:專利申請人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就同一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中國應當以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為申請日,該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
《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
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專利權中的單一性問題
一件專利申請中經常出現多個權利要求,甚至多組權利要求,因此,單一性是審查過程中的基本內容。
然而,單一性審查既涉及技術、法律問題,又要考慮經濟因素,也正是因此,其成為審查過程中的一個難點。
在本文中,筆者將結合一個駁回案例,對單一性審查問題進行初步探討,希望能對讀者有所啟發。
案情介紹 本案涉及一種催化劑系統,共16項權利要求,其中權利要求1如下:一種負載催化劑系統,其包括可通過使下列物質接觸而獲得的產物:a)式(I)加合物……b)至少一種選自式(II)、(III)和(IV)化合物的化合物(注:結構式從略)。
審查員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下稱一通)中指出:權利要求1分為3個技術方案,組分b)選自式(II)、(III)和(IV)所述化合物的催化劑系統分別稱為技術方案A、B、C;根據本申請的背景技術記載的現有技術,三者之間不具有單一性;評述技術方案A以及引用它的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創造性。
申請人提交了意見陳述書以及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刪除了技術方案A、C以及相關權利要求,僅保留了審查員未曾評述過的技術方案B以及相關權利要求。
審查員發出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下稱二通),指出上述修改屬于不能予以接受的情況,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節第51條第3款(R51.3)的規定;并以修改前的文本作為審查文本,再次評述了技術方案A以及相關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創造性;并告知申請人,在指定的答復期限內,如果申請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仍然不符合R51.3的規定,審查員將依據修改前的文本進行審查,作出駁回決定,如果逾期不答復,該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申請人再次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并未修改申請文件,其認為在答復一通時所作的修改符合R51.3的規定。
審查員基于修改前的文本,以技術方案A與引用它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而駁回上述申請。
案例分析 審查員根據說明書背景技術的記載,確定上述3個技術方案之間缺乏單一性,同時,審查員也進行了必要的檢索并評價了第一組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創造性。
申請人在答復一通時保留的權利要求是審查員未曾評價新穎性、創造性的權利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審查員發出二通,指出申請人以克服發明缺乏單一性的缺陷為目的,刪除了經審查員檢索和評述的權利要求,而保留了與該權利要求不具備單一性的其他未經檢索的權利要求,上述修改屬于不能予以接受的情況;并告知申請人相應的法律后果。
從程序節約的角度上講,審查員的上述處理方式是合理的。
答復二通時,申請人未修改申請文件,并認為審查員在一通中只是指出單一性缺陷,對其 組權利要求進行的其他審查只是為了加速審查。
申請人刪除其中的第一組權利要求,而只保留第二組權利要求,是按審查意見通知書的要求進行的,是符合R51.3的規定。
申請人選擇具有授權前景的一組權利要求而放棄審查員指出的沒有新穎性、創造性的一組權利要求是合乎常規的,這種選擇是申請人的權利。
因此,申請人認為一通時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R51.3的規定。
筆者認為,表面上看,上述陳述似乎是合理的;但是從單一性的立法目的來看,上述陳述則不一定合理。
單一性立法的主要目的有兩個:從經濟的角度,為了防止申請人只支付一件專利的費用而獲得幾項不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
從技術的角度,為了便于專利申請的分類、檢索和審查。
從經濟上考慮,審查員在一通中既指出了單一性問題,也指出了第一組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創造性問題,申請人刪除了第一組權利要求,保留了第二組權利要求。
筆者認為,此時如果審查員接受這樣的修改文本,會與單一性的立法目的不一致。
從技術上考慮,技術方案A、B中式(II)、(III)所示的組分b)在結構上存在很大差異,沒有相同環結構,要求審查員在一次檢索過程中完成這兩個技術方案可能也是不現實的。
審查員基于修改前的文本,以技術方案A與引用它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駁回了上述申請。
筆者認為,這樣操作符合程序節約原則。
以修改前的文本為基礎,由于審查員已經兩次告知相關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并一次告知不做修改的后果,而申請人又未做修改,此時駁回,符合聽證原則。
但是,還需要考察這樣操作是否符合請求原則。
根據R51.1、R51.3的規定,申請人在主動修改的期限內選擇保留哪一組權利要求是申請人的權利;但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需要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并不一定有自由選擇保留哪一組權利要求的權利。
筆者認為上述修改文本不是依法正式呈請審查的申請文件,因而不屬于R51.3規定的可以接受的情形。
從行政效率與公平的角度講,需要遵循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如果在二通之后接受上述修改文本,則會明顯延長審查周期,耗費行政資源。
其次,申請人既然在背景技術中提到3個技術方案之間共同技術特征組成的技術方案,通常應當意識到三者之間的單一性問題。
再次,審查員按照權利要求的順序評價第一組權利要求也是符合常規的,因此兼顧了公平。
最后,對于此案涉及的情況,筆者認為這應當屬于審查員自由裁量的范圍。
專利權與著作權的區別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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