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專利侵權行為包括哪些內容,沒有覆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1 23:32:5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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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專利侵權行為包括哪些內容
如何應對發明專利在授權前的侵權行為 需要綜合全部的案情進行分析認定 全部4個答案 > 人咨詢過 去咨詢 專利侵權行為的特征和表現形式 侵權行為 被法院起訴,專利侵權行為,該怎么解決 你好,建議委托律師介入,積極應訴。
全部6個答案 > 人咨詢過 去咨詢 專利侵權行為 你好,如果對方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落入你的專利保護范圍,則對方的行為構成侵權,你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全部2個答案 > 人咨詢過 去咨詢 專利侵權的判定規則是什么 專利侵權判定方法 什么是專利侵權認定的準則 專利侵權判定方法 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應該怎么處理
沒有覆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
原告:某塑膠有限公司 被告:某塑料五金廠;某塑料工藝廠 某塑膠有限公司在傳統工藝茶具制造工藝技術的基礎上的加以改進,生產出仙飲牌多用茶盤,并于1987年8月21日向國家專利局提出87.212114。3號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其實用新型名稱“能容納不同數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盤”,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能容納不同數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盤即包括上托盤1和下層容器2,兩者為可分離結構,上托盤1有通往下層容器2的渣水漏式3。
該實用新型的特征在于上托盤1面中還具有形似小盤狀的由凸緣圍成的區域4和5。
說明書的主要內容為該實用新型屬于一種能容納不同數量和大小茶杯托盤。
該實用新型的特征在上托盤盤面中還具有形式小盤狀的由凸緣圍成的區域,這樣當把托盤做得較大時,就會因好象盤中有盤而使盤面不顯得過于空闊,而實際又具有較大的積,能容納杯大,量多的情況,當杯小,量少的情況茶杯可放在小盤狀的區域內,也會顯得酉稱雅觀。
附圖描述了該實用新型茶盤的結構及其各自的功能。
1988年8月25日國家專利局授予塑膠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
1989年11月和12月,某塑料五金廠和某塑料工藝廠先后試產塑料托盤,外形為方型與塑膠有限公司專利產品的外形完全不同,該托盤的上托盤和下層容器為可分離結構,上托盤設有一處圓形的下凹區域用于放置沏茶器或茶壺。
對此,1990年2月10日某塑膠有限公司以某塑料五金廠、某塑料工藝廠生產的托盤侵犯了其專利權為由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此案經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某塑料五金廠、某塑料工藝廠的產品與某塑膠有限公司的專利產品均具有增大傳統工夫茶具的下層容器,擴大上托盤盤面,并在上托盤盤面上設置一處圓形的下凹區域,故二被告制造的產品具有原告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技術特征,產生了實質上相同的功能效果。
某塑料五金廠、某塑料工藝廠未經許可在某塑膠有限公司所有的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和有效期限內生產并銷售多用托盤和方形茶具,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并造成原告經濟損失。
據此判令某塑料五金廠、某塑料工藝廠應停止生產、銷售托盤,并銷毀生產模具及庫存的上列產品。
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承擔訴訟費。
對一審判決,某塑料五金廠以其產品不具有某塑膠有限公司專利產品要求書中必要技術部分即具有兩個形似小盤狀凸緣圍成的區域,因而不構成侵犯某塑膠有限公司的專利權并因此提起上訴。
某塑膠有限公司答辯認為:從該公司的專利說明書以及權利要求書中對必要技術特征的敘述表明,某塑料五金廠和某塑料工藝廠所生產的塑料托盤已明顯構成了侵犯本公司的專利權,請求二審法院維護其合法權益。
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
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本案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某塑膠有限公司的權力要求書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包括現有技術與實用新型主題密切相關的前序特征部份,即上托盤1和下層容器2為可分離結構,上托盤1盤面上有通入下層容器2的渣水漏孔了,以及特征部分,即上托盤1盤面具有形狀小盤狀的由凸緣圍成的區域4和5。
結合本案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及附圖所說明的內容,本實用新型因上托盤1盤面上設置有形似小盤狀的由凸緣圍成的區域4和5而實現能容納數量不同及大小不一茶杯和配稱雅觀的目的。
綜合本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本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是由權利要求中的各個必要技術特征有機結合而構成的,如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必要技術特征,就不能實現本實用新型專利所預期的目的。
某塑料五金廠和某塑料工藝廠所生產的被控為侵權的茶盤,其技術特征包括可分離結構的上托盤和下層容器,上托盤盤面上除具有通往下層容器的渣水漏孔外,還設有圓形的外凸緣轉成的下凹區域,與本案實用新型專利請求保護的技術特征相比較,被控為侵權的茶盤,因其不具有本案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形似小盤狀的由凸緣圍成的區域4”,即沒有完全復蓋其保護范圍,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構成侵權。
故某塑膠有限公司提出某塑料五金廠和某塑料工藝廠所生產的茶盤侵犯了其專利權,應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于事實法律均無依據,某塑膠有限公司認為某塑料五金廠和某塑料工藝廠所生產的茶盤,已采用相同于或類似于其實用新型專利所請求保護的必要技術特征的一部分,就等于采用了其專利產品的格局,從而構成了對其專利權侵害的主張,本院認為其主張于法無據,不予采納。
據此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雖然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和定性錯誤,應予糾正,故依法撤銷原判,駁回某塑膠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涉及的一個法律問題是關于判定專利侵權的基本原則。
按照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和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主要技術特征,記載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要的技術特征;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上述規定清楚地表述出我國判定專利侵權的基本原則和方法。
即發明和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構成其保護范圍;被控侵權和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全部包括專利權人的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即完全覆蓋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則構成侵權;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中缺少專利權人的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裁的一個或幾個必要技術特征,則不構成侵權。
在本案中,被告產品的技術特征中缺少原告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形似小盤的由凸緣轉成的區域4”,二審法院以說明書和附圖解釋該技術特征,在說明書和附圖中明確表明該技術特征的功能和效果是放置杯小、量少的茶杯,并使產品給人以配稱雅觀的效果,是該實用新型的主要目的,確認該技術特征為必要技術特征;被告產品缺少該必要技術特征,不能實現原告專利技術的上述目的功能和效果;據此,二審法院認定被告制造的產品不構成侵權。
二審判決符合專利法,并體現出依據專利法判定專利侵權的原則和方法。
法律是如何規定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
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知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知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專利權可以許可實施,專利權實施許可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第一、獨占許可。
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技術,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專利技術。
在這種情形下,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亦喪失自己專利技術的使用權。
第二、排他許可。
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有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有權使用該專利,其他任何人無權使用該專利。
第三、普通許可,也叫一般許可,非獨占許可。
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使用其專利外,權利人還可以允許第三人使用其專利。
第四、分許可。
是指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可以使用其專利,同時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都有權允許其他人使用其專利。
第五、交叉許可,也稱相互實施許可。
是指兩個專利權人互相允許對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實施自己的專利,換句話說,就是甲允許乙實施甲的專利,乙允許甲行使乙的專利。
1、不實施的強制許可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知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為了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知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知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知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法律是如何規定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八條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知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九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知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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