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專利侵權如何判斷,普通訴訟時效為幾年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1 23:32:4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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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專利侵權如何判斷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該規定是指權利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當然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所謂等同特征,是指與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其基本相同的功能,從而達到其基本相同的效果,同時要求其技術領域內的技術人員不需要經過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判斷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的等同原則,是人民法院依據前面所說的手段,依據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等的內容,確定其原告所提起訴訟的產品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斷定方法。
人民法院運用等同原則判定訴訟產品是否侵權有以下幾種方式: 1、產品部件的簡單移位或者方法步驟順序的簡單變換后,如果該產品或者該方法領域內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兩者之間沒有本質區別,與產生的專利技術基本相同,則基本可認定該產品侵權; 2、等同替換。
是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某個技術特征,在被控侵權的產品或者方法中也存在一個對應的技術特征,這兩個技術特征在產品或者方法中所起的作用或者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在所屬技術領域內的普通技術人員一般都知道這兩個技術特征能夠相互替換,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訴訟產品侵權; 3、分解或者合并技術特征。
分解,是把被訴訟侵權產品或者方法的兩個技術特征代替被侵權產品的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某一項技術特征;合并,是把被訴訟侵權產品或者方法的一個技術特征代替被侵權產品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某兩項技術特征,如果通過合并或者分解后,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不經過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夠實現專利技術的積極效果,人民法院可認定為等同侵權。
《專利法》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二、 1、實施涉嫌侵權的行為所涉及的是一項有效的中國專利。
2、實施行為必須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如果是經過專利權人授權而引起的合同糾紛,則不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范圍。
3、實施行為必須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如果不是為了生產經營,而是為了教學或者自己使用,一般不構成侵權。
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維權途徑: 1、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4、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5、向“12312”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投訴。
普通訴訟時效為幾年
不同的案子訴訟時效期間是不同的。
一般的是三年,有的是一年。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
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
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
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
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后繼續計算。
超過訴訟時效只是喪失了勝訴的權利,但起訴權并未喪失,仍然可以提起訴訟。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權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最高法關于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人民法院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司法保護 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法院關于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信息產業的飛速發展,網民已有6800萬戶,上網計算機2500多萬臺,有近50萬個網站;上網用戶已經超過日本躋身僅次于美國的世界第二位。
計算機網絡已經深刻影響著我國社會的方方面面。
不同民事主體和他們的利益也不斷發生碰撞,加之網絡違法、侵權行為和犯罪的出現,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網絡的糾紛已經層出不窮,其中網絡著作權糾紛首先“登臺亮相”,也就首先得到國家、社會和人們的特別的關注,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確認了網絡傳播權,而在這部法律修改前建立和不斷完善的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機制,以它獨特的魅力,規范和調整著我國網絡虛擬世界的著作權等民事關系,并給其他法學領域和立法積攢和創造了可貴的經驗。
1998年美國頒布了千禧年版權法(DMCA),應對了網絡對著作權保護的挑戰。
不少人士談起美國的千禧年版權法(DMCA)來津津樂道,談到美國某個聯邦法院的某個案例來也津津有味,但在該法案頒布兩年里,中國也有了自己的“DMCA”,而在中國“DMCA”公布實施前后我國法院已經審判了上百件的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正是被一些專家特別是國際專家稱之為與美國DMCA相媲美的一個法律機制。
正是這個機制因應了我國網絡事業的飛速發展,不同程度地規范和促進了我國網絡信息事業有序發展的法制環境的形成。
2003年12月最高法院根據著作權法的修改和審判實踐做出了《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并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司法解釋,使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司法保護機制日臻完善。
修改后的司法解釋共九條,其實質性規定包括: 一、訴訟管轄 司法解釋的第一條結合計算機網絡的特點對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做出了規定。
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
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為什么將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的所在地解釋為侵權行為地并作為管轄的標準,實際上那些涉嫌侵權的行為都是通過這些設備進行的,行為人的位置變動性較大,但他們使用設備的位置相對固定。
因此,針對此類案件的特點選擇這樣的管轄連接點,方便受害者選擇法院起訴,也方便法院行使管轄權和審判。
對設備的位置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原告也可以在自己發現侵權內容的設備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這樣既避免了完全破壞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告就被告住所地訴訟的基本管轄原則,同時又輔之于難以確定的以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視為侵權行為地,使原告的訴訟權利得到全面保障。
二、作品的傳播權屬于作者 作品的表現形式包括對作品的數字化代碼形式,作品的數字化又推動著作品的計算機網絡傳播方式的發展。
針對網絡信息技術對作品著作權這一最突出的挑戰,司法解釋規定數字化的作品仍舊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其著作權仍然屬于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未經許可、不支付費用的上載、傳播、復制等都屬于侵權行為。
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向享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在訴前申請法院作出停止侵權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等各項臨時措施。
三、對限制的部分作品允許轉載、摘編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它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的這項規定能否適用在計算機網絡環境下,一種觀點說不行,盡管網絡上傳播的“豆腐塊”文章,如果要使用既要付費又要許可,否則不能完全的保護著作權。
這種主張與計算機網絡充斥的“海量信息”,并且經常隱去其作者信息,又要求廣泛、快捷傳播來體現互聯網價值的網絡環境形成尖銳的矛盾和沖突。
最高法院采納了將著作權法前項規定適用于網絡作品傳播的立場,該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已經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作為侵權行為。
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該項司法解釋澄清了三個問題:一是網絡上允許轉載、摘編作品的范圍不得超過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作品范圍,主要是短小的文字作品,錄音和錄像制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計算機軟件等等都被排除在外;二是作品的轉載等使用者應當支付報酬;三是作品再使用時要注明出處。
這樣我國在有新的相關立法前,網絡作品轉載的規定,可以適用于從網絡到紙介、紙介到網絡、網絡到網絡,以及紙介到紙介的作品轉載行為。
但是無論是網絡上還是報刊雜志上作品,只要權利人在自己作品登載時簡單注明“不得轉載”字樣,司法解釋關于轉載的規定將不再適用。
這就是說注明不得轉載的作品的轉載和摘編,仍舊需要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才行。
國內國外一些人士對此條司法解釋規定的理由不太理解,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大法官們做出這樣的選擇,有何理由?2003年7月筆者在美國費城出席中美網絡法圓桌會議事向中美兩國網絡法律專家們說明: 三年前,當中國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大法官們做出這項司法解釋的規定時,他們考慮了以下因素:1、中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一定范圍的作品在支付報酬、注明作者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許可而轉載,這是做出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2、著作權法最基礎的理論之一是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對信息獲取權益的“平衡理論”,這是做出司法解釋的法學理論基礎;3、網絡服務提供者特別是他們設立的網站在特定的功能上,與報刊雜志社等的功能相同,他們都是傳播作品等信息產品的媒介,他們著作權法律地位應當相等;4、做出的司法解釋該項決定所涉及的作品范圍很有限,而且這部分作品的著作權人可以通過注明“不得轉載”等簡單方式就可以獲得更充分的著作權法保護;5、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機制可以大量減少網絡著作權糾紛,至少是減少那些不必要的僅僅為取得許可的那些糾紛。
這就減輕了當事人的負擔和法院的訴訟資源,更重要的是該項司法解釋會適應高速發展的信息網絡的發展,律師們也可以在訴訟外大顯身手。
[page] 作為著作權法理論基石的“平衡理論”,被許多國家作為憲法的條文而立法規定,它的要旨是在為了鼓勵作品充分涌現而對著作權給以所必需的保護,與為了保持一個民主和有教養的社會,必須向公眾提供各種作品以滿足他們需要之間保持平衡。
保持這樣一個平衡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
在當今時代,這種平衡的保障不僅僅是一國的事,更具有國際性。
在高科技發展的如此快的、如此先進的情況下,這種平衡仍舊是不可或缺的。
網絡環境下對著作權的法律保護,或許就是對著作權法的基石——平衡理論,對作者創作權和公眾獲得信息權間保持平衡進行檢驗的一塊試金石。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法律責任承擔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他人利用其所提供的服務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可以直接適用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不是此處要討論的問題。
根據提供網絡服務內容的不同,網絡服務提供者可分為提供連線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和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前者指僅提供連線、接入等物理基礎設施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后者指提供大量各類作品、新聞等信息內容的網絡服務,包括BBS(電子布告板)、Newsgroup(郵件新聞組)、聊天室等有關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等等。
是否專利侵權如何判斷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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