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具體保護范圍,專利權轉讓與專利申請權轉讓有何不同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1 23:28:4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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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具體保護范圍
專利權是一種財產權,它同其他財產權(土地、房屋、機器、設備、資金等動產和不動財產權)一樣,受國家法律保護。
但是,專利權和其他同產權不同,前者是無形的,后者是有形的。
專利權人不能像財產有人占有有形財產那樣實際占有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所以,專利權更容易被人侵犯。
而且,要發現專利權比較困難,發現了要確定侵犯的范圍也不容易。
基于這些原因,《專利法》對專利權的法律保護,作了特殊的規定。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如何判斷和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對專利權進行法律保護的首要的和關鍵性問題。
我國《專利法》吸收國外的有益經驗,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分別作了不同的界定。
一、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有形財產可以依財產本身本確定其保護范圍,而專利權既然是無形財產權,其保護范圍就不能依專利權的客體本身來確定。
我國《專利法》第26條規定,申請人在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中,有一份權利要求書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并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世界各國對權利要求的理解,有三種不同的原則:第一種是周邊限定原則。
按照這一原則,權利要求書是專利的范圍,應當根據權利要求收的文字嚴格地踏實地進行解釋。
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是專利保護的最大限度。
在一般情況下,解釋保護范圍要比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要窄些。
美國采用這一原則。
第二種是中心限定原則。
按照這個原則,權利要求書是專利保護的范圍,但是認為在解釋權利要求時,不應拘泥于權利要求書中的文字記載,而應以權利要求書為中心,全面考慮發明創造的目的、性質以及說明書和圖紙,把中心四周一定范圍的技術也包括在專利權保護范圍以內。
德國過去采用這一原則。
第三種是折衷原則。
這一原則認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依據權利要求書的內容來確定,說明書和附圖應當用來解釋權利要求。
這樣理解權利要求,一方面給專利權人以公正的保護,另一方面又給第三者以合理的確定性。
歐洲專利公約及其成員國采用這一原則,我國《專利法》也采用了這個原則。
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表明,專利權人對什么樣的發明創造具有獨占性、排他性的支配權。
所以,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必須是客觀的、明確的、特定的。
但是,與有形財產權相比,在確定專利發明創造的技術范圍時,會有許多困難,而且,專利申請人為了獲得較多的專利權,往往盡是采用范圍比較寬的表述方法。
所以,要確定保護范圍,必須確定根據哪些資料、按照什么方法解釋并確定專利權的 技術范圍。
1。解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資料 (1)權利要求書。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準來確定。
因此僅在說明書記載、未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發明創造,不屬于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范圍;相反,如果在說明書中未記載,僅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發明創造,也不屬于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范圍。
(2)說明書和附圖。
《專利法》第59條規定:“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當權利要求書的記載抽象且不明確時,可以用說明書和附圖作為參考資料,以解釋并說明權利要求的內容和范圍,將其保護范圍加以明確和限定。
(3)提出專利申請時的背景技術(公知事實)。
用專利申請時的背景技術(現有技術)說明權利要求的范圍,有兩方面的意義:首先,判斷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具備專利條件,以“申請日”為時間標準。
因此,申請時該專利發明創造與該技術課題的關系,如是技術背景的公知要素,則必須從該專利發明創造的技術范圍中排除該公知要,則必須從該專利發明創造的技術范圍中排除該公知要素。
但是,應當指出,是否公知要素,應根據要素與該發明創造的目的,作用的關系來判斷。
例如,發明的目的是在保持原冷藏溫度的情況下,延長冷藏時間,為此而在電冰箱(A)中安裝一只殺菌燈(B),雖然該發明中的A和B 是公知要素,但以A加B達到該發明的目的和作用,迄今為止尚未公知,所以,該發明的技術范圍是A加B的結合,是未公知的,因此,該發明創造沒有應予排除的公知要素。
其次,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根據“申請日”以前的背景技術弄清楚,因此,在確定權利要求書中的概念術語時,根據專利申請時該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該技術課題的關系,如是未知要素,則不屬于上述權利要求書的概念術語。
例如,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密胺生成物質中生產密胺的方法(方法發明),“申請日”以后又弄清楚尿素也可以成密胺生成物質時,那么,此專利發明――密胺生產物質不包括尿素。
此外,已經公開的專利申請過程中的有關文件(或副本),人要非特別保密,任何人都可以索取、閱覽,了解其內容,明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因此,像最初申請的說明書,修改意見、駁回通知書、陳述意見書等過程的文件,表達了專利申請人的想法和專利主管機關的看法,也可以作為明確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參考資料。
2。按照什么方法解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上述解釋資料判斷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不應當機構地僅僅從字而上解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布景馬握住專利申請人請求保護的、內在的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技術構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不同,它們的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僅及于相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而不及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因此,應當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擴展到這樣的程度:即《專利法》上認為完全相同的東西,應包括在專利權保護范圍以內。
解決這一問題的手段,即所謂的“等同論”。
“等同論”,就是該技術手段雖然將專利權的范圍的記載事項稍加改變,仍與專利發明或實用新型達到同一目的,產生的“等同論”的情況包括:等同物、等同方法、設計變更、材料改換、迂回方法和不完全利用等幾種。
例如,“權利要求書”的記載是“將硝酸作為洗凈劑”,如果將其換為硫酸時,二者為“等同物”。
將方法專利發明構成條件的物質,先氧化之后再還原,等于加上了無用的條件,此即“迂回方法”。
將專利發明創造構成條件中的一部分非本質條件去掉,但仍與專利發明創造達到同一目的,而且并不產生任何新的效果,這便是“不完全利用”。
[page] 一般地說,掌握“等同論”應寬嚴適度,在解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既要考慮到保護發明人和利益,有利于鼓勵發明人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又要考慮到法律的穩定性,盡可能地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解釋得更明確一些,使二者取得平衡。
3。不同類型發明創造的保護范圍 發明一般可以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方法發明又可以派生出用途發明。
實用新型都是產品,因而可以歸入產品發明。
每一種發明創造――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及用途發明都有各處不同的保護范圍。
(1)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
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是比較確定的,一般應當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結構和相同性能的產品,而不管該產品是用什么方法制造的。
對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不應當局限于說明書中所闡明的方法,任何用其他方法制造的相同產品,都以利于侵權。
因為說明書中記載的產品制造方法一般僅用來說明該產品的可實施性,而不應用來限制權利要求所記載的產品的權利保護范圍。
還應當指出,產品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原則上不受說明書中所說明的用途的限制。
《專利法》第11條規定的專利權人對專利產品享有制造、使用、銷售、進口的獨占權,其中的“使用”一詞應作廣義的理解,它包括各種各樣的、人們所能想像到的使用方式,一些在專利申請和審批過程中尚未被人們知曉的用途,也應當包括在其保護范圍以內。
不過專利產品 些出人意料或者效果極其顯著的新用途,如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專業人員不是顯而易見的,則這咱新用途不應包括在該產品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內。
(2)方法發明專利的范圍。
方法發明專利(包括制造方法、操作方法等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一般應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參數和相同作用效果的方法。
在方法發明實施過程中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工具、裝備等,不應限制方法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
(3)用途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
用途發明可以為專利產品(或方法)的用途發明及非專利產品(或方法)的用途發明。
實施前者所取得的用途發明專利時,必須和產品專利的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
因為用途發明是以已知的產品(或方法)為前提,所以,它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只能局限于保護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提到的用途,而說明書只限于作些澄清性的解釋。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專利權轉讓與專利申請權轉讓有何不同
一、 專利權轉讓與專利申請權轉讓兩者既有相同之處,也有本質上的區別: 1。專利權轉讓中訂立合同的標的是專利權,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標的是專利申請權; 2。專利權轉讓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后,轉讓人為專利權人,而專利申請權轉讓則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前,轉讓人為專利申請人。
二、 申請專利的原則有: 1。形式法定原則。
申請專利的各項手續,都應當以書面形式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否則不產生效力。
2。單一性原則。
也稱為“一發明一申請原則”,是指一份專利申請文件只能就一項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
但是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提出;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3。先申請原則。
提醒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4。優先權原則。
三、 專利和著作權可以同時申請,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和專利權是不同的權利,所以著作權和專利權是可以同時申請的,但需要向不同的部門提出申請。
專利權轉讓所需遵循的法律流程
一、 專利權轉讓所需遵循的法律流程為: 1。第一步:尋找專利轉讓的途徑。
這是專利轉讓流程中最基本的一個環節,而且也非常容易實現。
宣召專利轉讓的方法其實有很多,例如可以在專利網站上進行轉讓,也可以委托專利中介機構,甚至還可以自己尋找相關的企業等方式。
2。第二步:專利轉讓人和專利受讓人簽署專利權轉讓合同。
這是專利轉讓流程關鍵一步。
只有專利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取得一致的意見之后才能有效地開展之后的轉讓相關工作。
在轉讓合同中,對于雙方的利益都應該有明確地文字內容。
3。第三步:雙方準備好專利轉讓需要的相關文件,這些文件應該嚴格地按照規定的形式進行填寫,這樣就可以縮短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文件的時間,加快審核的速度。
4。第四步:將相關的文件遞交給專利局。
這是專利轉讓流程中重要的一個部分。
因為只有專利局審核通過后才能讓專利轉讓具有法律依據。
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會在其中發揮重要的作用,選擇適當的專利代理機構也是這個過程中也是不容忽視的一個細節。
5。第五步:專利轉讓流程的最終環節就是等待專利轉讓結果。
當專利局審查后,會對審查結果做出通知。
如果審核通過的話,專利局一般會在2到6個月內發專利轉讓合格通知書。
并且可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庫中查詢到相關的變更結果。
二、 提醒你,專利轉讓提交如下材料: 1。轉讓合同; 2。證明轉讓雙方身份信息材料。
例如,身份證、戶口本等,為企業的,一般為營業執照; 3。登記申請書; 4。專利轉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三、 1。一般情況下的專利變更費用:要變更專利的發明人或者專利的申請人以及專利的擁有人需要繳納200塊。
要變更專利的代理機構或者專利委托代理人的關系則需要繳納50塊。
2。一般情況下的專利轉讓費用:進行專利轉讓一般需要繳納200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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