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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主體的種類(全文),專利權侵權訴訟時效中的“得知或應當得知”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1 23:28:24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主體的種類(全文),專利權侵權訴訟時效中的“得知或應當得知”

專利權主體的種類(全文)



專利權,是指發明創造人或者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專用權與獨占權,屬于知識產權的一種。

專利權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專利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人。

專利權主體包括以下幾種: ①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

發明人是指發明的完成人;設計人是指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完成人。

②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單位,對于職務發明創造來說,專利權的主體是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所在單位。

這里所稱的“單位”,包括各種所有制類型和性質的內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③受讓人,是指通過合同或者繼承而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④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和法人。

專利申請是獲得專利權的必需程序,專利權的獲得,要由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批準并頒發證書。

申請人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的時候,還應該提交一系列的申請文件,如請求書、說明書、摘要以及權利要求書。



專利權侵權訴訟時效中的“得知或應當得知”



訴訟時效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查明的事實,即使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人民法院也必須查明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

我國《專利法》第62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但在具體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何查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衣過訴訟時效,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這要求人民法院必須準確判斷原告自何時起“得知或者應當得知”被告的侵權行為。

“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是計算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已過訴訟時效的起點,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必須查明的事實。

那么,應當如何理解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被告侵權行為?如何判別這種“得知或者應當得知”?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對象是什么?是侵權行為?是侵權行為人?這些正是本文試圖回答的問題。

一、如何判別“得知或應當得知” 什么是“得知或應當得知”本身就是一個令人撓頭的問題,但我們至少可以說,“得知”表明了權利請求人(以下將用“權利請求人”來統指專利權人和利害關系人)已經知道了權利被侵害的事實,也即專利法所稱的侵權行為[1],而“應當得知”則表明權利請求人并不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但依照常理推斷其理應知道,法律即認為他“應當得知”,盡管權利請求人實際上可能確實不知道,但這種事實上的不知道往往是權利請求人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故被法律所有意地忽略。

“得知”是一個主觀性的概念,權利請求人是否得知某一侵權行為的存在,嚴格地講,只有權利請求人本人最清楚,其他任何人都無法、也不能替權利請求人做出回答。

但是,這并不是說,“得知”就完全是一個虛無縹緲、局外人根本無從把握的概念。

“得知”表明了權利請求人的某種內心狀態,這種狀態往往會通過某些外在行為表現出來,從而為他人所感知,他人正是憑借這種感知來推斷權利請求人的“得知”。

“應當得知”也是一個主觀性很強的概念,甚至比“得知”的主觀性還強(但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得知”往往更容易舉證),因為它在“得知”的基礎上加了一個同樣具有很強主觀性的“應當”這樣一個概念。

具體來講,“應當得知”至少包含了以下三層意思:⑴它表明行為人沒有得知;⑵行為人本來是可以得知的;⑶造成行為人本來可以得知卻未能得知這一后果,是基于行為人自己的原因。

也就是說,行為人本來是可以得知某一侵權行為的存在的,但卻由于其自身的某些原因,致使其未能夠得知該侵權行為的存在。

“應當得知”既然是一個主觀概念,它表明了行為人主觀上的某種心理狀態,這種心理狀態常常會通過行為人的具體行為在現實生活中表現出來并為他人所觸知,而他人正是憑借這種觸知去了解、探詢和判斷行為人的這種主觀心理狀態。

例如,在一個案例中,被告長期利用原告的專利技術生產某種產品并長期大量銷售在包括原告所在地的區域,那么,原告就不能以不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作為其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事由。

因為,根據被告長期利用原告的專利技術生產某種產品并長期大量銷售在包括原告所在地的區域這一事實,任何一個正常的、合理的人都可以推斷出原告是有足夠的或者充足的機會知道被告的侵權行為,至少是應當知道該侵權行為。

這就足夠了。

至于原告是否真的知道該侵權行為的存在,反倒顯得不太重要了。

如果原告確實不知道該侵權行為,恰恰表明原告自身的過失和對切身權利的漠視,就象法諺所明示的那樣“事實本身就證明了過錯”,法律也就無必要對這樣的過于粗心大意的權利人提供保護了。

這里還有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是,我們的法律有無必要既規定“得知”,又規定“應當得知”?考察國外的相關法律,可以發現,《聯邦德國實用新型法》第24C條的用語是“得知”,而沒有“應當得知”的字樣,《加拿大統一商業秘密法草案》第13(1)條的用詞是“被發現”,“盡了合理注意應該發現”, “被發現”相似于我國法律的“得知”,而“盡了合理注意應該發現”就相似于我國法律的“應當得知”,這類似于我國法律的用語。

筆者贊成現行法律的用語,即規定“得知”和“應當得知”,是完全必要的,在一個具體的案例中,如果被告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原告已經“得知”被告的侵權行為而一直怠于行使權利致使其訴訟時效已過,自然是再好不過的抗辯事由,但這給被告提出了較高的舉證責任。

由于“得知”更多的是主觀性濃烈的概念,這種較高的舉證責任往往使被告感到難以勝任,于是,讓被告承擔原告“應當得知”的舉證責任,相對就容易些了。

被告只要能夠證明有足夠的事實足以表明原告作為一個合理的、正常的人理應知道其行為即可,至于原告在事實上是否知道,就不必再舉證了,這大大減輕了被告的舉證責任,同時也有利于促使原告關心和認真行使自己的權利,維持社會關系的穩定。

如上例中,被告只要能證明他確實是未經原告合法授權長期利用原告的專利技術生產某種產品,并長期將這種產品大量銷售,而且這種銷售也包括原告所在地的區域,那么,根據常識性的推斷,任何一個正常的理性人(包括原告)處在原告的位置,就可以得知,至少是應當得知被告的侵權行為。

可見,“得知”要求被告就其抗辯事由承擔較高的舉證責任,而“應當得知”則只要求被告承擔相對較低的舉證責任,當被告無法證明原告已經“得知”被告的行為時,由被告承擔原告“應當得知”的舉證責任,無疑是一種適合我國國情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得知”或“應當得知”的對象: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人?抑或二者? 我國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都明確地規定,“得知”和“應當得知”的只是“侵權行為”。

[2]那么,由此產生的一個問題是,權利請求人得知侵權行為后,在兩年之內卻無法得知侵權行為人時,如何處理?原告能起訴嗎?如何起訴?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民事訴訟的原告起訴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

據此,權利請求人顯然是無法請求人民法院的保護的。

[page] 在專利侵權中,這種現象其實并不少見。

一國或者地區的市場通常是很巨大的,權利請求人往往難以時刻監測著瞬夕萬變的市場,故能發現侵權行為,已屬不易了,要權利請求人在發現侵權行為的同時,抓住侵權人,就更不是那么容易了,尤其是當今國際經濟一體化已成為一種趨勢,跨國貿易已相當普遍的情況下,權利請求人要在一個較短的時期里那么順利地逮住侵權人,查出侵權人姓甚名誰,是何路財神,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權利請求人發現侵權行為的一個主要途徑是通過侵權產品來推測、證實侵權行為的存在,然后再去查找侵權行為人。

當市場上出現與專利產品或者與利用專利技術生產的產品完全或基本一樣的某種產品時,先判斷這些產品是否為專利權人或經其合法授權正當生產的產品,如果不是,則可推定侵權行為的存在。

按照我國的專利法,權利請求人的訴訟時效此時即開始計算。

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是,這時權利請求人還不知道侵權人是誰,根本就無法起訴,但訴訟時效卻已無情地開始計算了。

這對權利請求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實際上是將此時并不能實現的權利慷慨地賦予權利請求人,說的極端些,這甚至體現了法律對權利請求人的侮辱。

我們再看看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聯邦德國實用新型法》第24C條的規定是:侵權訴訟時效為三年,自權利請求人得知侵權行為和侵權人之日起計算。

可見,德國法要求權利請求人得知的對象為“侵權行為和侵權人”。

和我們的專利法比較,可以發現,在聯邦德國,權利請求人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是他知道“侵權行為和侵權人”之日,如果他僅知道存在侵權行為,沒關系,他可以成從容地尋找侵權行為人。

而依據我國的法律,權利請求人就沒那么從容了,一旦知道了侵權行為的存在,其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了,那么,他此時唯一能做的就是趕緊查明侵權人,而且必須在兩年內找到侵權人并正確地向法院起訴,否則,就別再指望司法機關的保護了。

這使得我們沒有理由不懷疑,我們的法律究竟保護的是誰的利益。



專利權侵犯案件的起訴時效是幾年



法律規定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 專利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起算時間一般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以及侵權人之日。

但法律對起算時間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四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以及侵權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全部3個答案 > 人咨詢過 去咨詢 過了侵權責任訴訟時效怎么辦 侵權責任法動態 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專利侵權訴訟時效是三年。

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從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超過期限的侵權人就具有了訴訟時效的抗辯權。


法律依據:
根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


專利權主體的種類(全文)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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