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用語版權可以進行相關的申請嗎?,廣告用語版權登記申請程序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0 16:16:3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廣告用語版權可以進行相關的申請嗎?,廣告用語版權登記申請程序
廣告用語版權可以進行相關的申請嗎?
廣告語作為我們日常生活中接觸比較廣的語言類產品,往往會被人們所接受。
廣告語一般有著較高的原創性和辨識性,企業為了廣告語在前期的制作上和后期的宣傳上都傾盡所有來打造。
那廣告語版權可以進行相關的申請么,下面 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一方面,我國在實踐中并不否定對廣告語的版權保護。
從理論上說,廣告語屬于一類特殊的文字表達,一般字數很少,很難表達出必要的創作高度,常常是思想有余而表達不足。
因此,有些西方國家直接拒絕給一般的廣告語提供版權保護,例如,美國版權局在其行政法中規定,“諸如名字、名稱和標語的詞組和短語不能受到版權法保護,并且也不能作為作品予以注冊登記”。
但是,我國部分法院在一些案件中認可了廣告語,即使字數不多,在滿足作品獨創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受到版權保護。
二、另一方面,知名度高的廣告語并不一定能受到版權保護。
很多企業對精心設計的廣告語進行了大量商業宣傳,在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后,往往會誤認為廣告語因而變得與眾不同,自然具有“獨創性”而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事實上,這是走入了對作品的認識誤區。
因為,作品是否構成,與“獨創性”有關,而廣告語是否知名度高,很多時候與“顯著性”有關,而商標法意義上的“顯著性”和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并非是一回事。
因此,一個表達獨特的廣告語,可能知名度并不高,但仍可能構成作品;而一個婦孺皆知的廣告語,由于表達簡單,卻未必可以構成作品。
第一,司法機關應嚴格控制對短小廣告語的版權認定。
眾所周知,對于作品表達而言,字數越多,他人因為巧合而創作出相同作品的概率就越低,反過來,對于表達短小的廣告語認定版權,就會使得相關企業在事實上壟斷了相關的語言資源,并不合理。
例如,在專利法中,如果申請人的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太少,就不容易通過專利審查,因為這樣的專利會使得申請人壟斷很大的技術范圍,同樣的道理,對于表達特征過少的語言成果,如果賦予著作權,同樣會造成不合理的創作壟斷。
第二,企業選擇著作權法保護廣告語實際意義不大。
對于過于短小的廣告語,即使被認定為作品,但由于表達簡單、變化量較少,要主張他人版權侵權必須證明他人表達完全抄襲或者基本相同,而他人很容易規避這種侵權指控。
則原來廣告語的設計企業很難訴諸著作權的保護,因為后面模仿的廣告語與其廣告語唯一的相同點就是“創意”,而創意是指具有創造性的想法和構思,俗稱點子、主意、策劃等,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
那么,對于這種情況,企業應當如何應對呢?首先,在他人模仿廣告宣傳行為滿足不正當競爭的前提下,可以嘗試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維權;其次,可以精心設計廣告語,使得他人想模仿也實現不了。
廣告用語版權登記申請程序
廣告可以說是無處不在,無論是坐車還是在手機上,都可以看見廣告,有時候還可以看見一些廣告語非常的有創意,那么廣告語版權登記程序是怎么樣的? 小編在下文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廣告語版權登記申請程序 申請人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登記機構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繳費——申請人繳納登記費用——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審查——制作發放登記證書——公告 二、版權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寫完整的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權利歸屬證明; (4)作品的樣本(可以提交紙介質或者電子介質作品樣本); (5)作品說明書(請從創作意圖、創作過程、獨創性三方面寫,并要作者簽字); (6)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時,代理人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書; (7)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版權的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 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得到版權保護滿足的條件
版權,亦稱著作權,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與版權系同義語”。
那么什么樣的作品才能受到版權保護呢? 小編為你整理相關知識。
根據《 著作權法》規定: 一、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
二、著作權作品要成為著作權客體,須具備的條件(著作權客體的構成要件): 1、獨創性。
亦稱原創性,是作品成為著作權客體的首要條件。
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表現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作品。
2、公開性。
其重要的標志是發表,如未發表,本條不成立;而發表以首次發表為準,誰先發表誰取得著作權。
3、可復制性。
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
復制形式包括印刷、繪畫、攝影、錄制等。
我國著作權法并沒有像英美法那樣要求作品必須固定在有形載體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因此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頭作品的保護。
4、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現形式。
單純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學、藝術等客觀表現形式的,不能稱為作品,不能成為著作權客體。
也就是說著作權不保護思想本身。
相關拓展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 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具體包括: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包括: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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