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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的司法解釋二,專利法第26條第4款中關于“說明書為依據”探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0 16:13:02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法的司法解釋二,專利法第26條第4款中關于“說明書為依據”探討

專利法的司法解釋二



為了專利法更好的適用,最高法頒布了專利法相關司法解釋,下面由 小編進行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 法釋〔2016〕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權利要求書有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權利人應當在起訴狀中載明據以起訴被訴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的權利要求。

起訴狀對此未記載或者記載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權利人明確。

經釋明,權利人仍不予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條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于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

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

專利權人另行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本條第二款所稱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因明顯違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導致說明書無法用于解釋權利要求,且不屬于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專利權因此被請求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在合理期限內專利權未被請求宣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四條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的語法、文字、標點、圖形、符號等存有歧義,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唯一理解予以認定。

第五條在人民法院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運用與涉案專利存在分案申請關系的其他專利及其專利審查檔案、生效的專利授權確權裁判文書解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

專利審查檔案,包括專利審查、復審、無效程序中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國知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制作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會晤記錄、口頭審理記錄、生效的專利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書和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等。

第七條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包含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全部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增加其他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該增加的技術特征屬于不可避免的常規數量雜質的除外。

前款所稱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藥組合物權利要求。

第八條功能性特征,是指對于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除外。

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專利法第26條第4款中關于“說明書為依據”探討



在專利代理與審查的過程中,代理人經常會遇到審查員發來OA,根據專利法26條4款而對該專利申請指出了缺陷,指出權利要求未以說明書為依據以及不清楚的問題。

小編為你整理了關于26條4款“以說明書為依據”的問題稍作解釋,以拋磚引玉,供大家討論與參考。

專利法26條4款規定到: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對于該法條,審查指南中解釋到, “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中充分公開的內容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 “得到”是指權利要求沒有從說明書中擴展,其范圍與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實質上一致;可以是說明書中直接記載的技術方案,或者是從說明書中直接記載的技術方案惟一得出的技術方案; “概括得出”是指權利要求通常由說明書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實施方式或實施例概括而成。

“說明書公開的范圍”是指本領域技術人員從說明書的內容中得到的技術方案,以及以說明書的內容為起點進行合理的擴展后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共同構成說明書公開的范圍。

在實務中,我們通常會碰到以下幾個問題: 1。如何判斷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根據多年的代理經驗,判斷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的總體原則是: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 其中: 公開的范圍=“記載的”范圍+“能夠概括出的”范圍。

其具體要求為:通過參照與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關的現有技術,判斷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中充分公開的內容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

“得到”的技術方案——是否得到支持 技術方案是說明書中充分公開的一個或多個實現發明的方式,則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判斷是否合理 所謂合理,就是指: 一項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涵蓋了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實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換方式或明顯變形方式,且這些方式都能夠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并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術效果; 而不合理,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①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實施方式的基礎上,結合說明書記載的所有內容,通過常規的實驗或者分析方法不能實施的技術方案; ②不能解決本發明所要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 ③無法產生預期技術效果或其效果難于確定的技術方案。

2。 采用上位概念概括或并列選擇方式概括的權利要求,是否會被判定為不支持

專利法釋義:第26條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那么專利法第26條的釋義是什么呢? 小編為你介紹。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

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釋義】本條是對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提交的基本文件及其內容要求的基本規定。

一、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

提交專利申請文件的目的在于啟動受理專利的法律程序,記載和描述并向社會公開發明創造的內容,明確申請人對該發明創造請求保護的范圍,也是審查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的基礎。

作為發明創造的申請人依法必須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以及按照國知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如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申請的,應當提交委托書;要求享受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優先權的有關證明文件;要求申請費用減緩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等。

二、請求書。

請求書是申請人就發明創造提出的書面專利請求。

請求書一般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

發明的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發明的技術主題。

發明名稱中不應含有非技術詞語,如人名、公司名稱、商標、代號、型號等,也不應有含混不清的詞語,如“及其他”、“及其類似裝置”等,也不能使用籠統的詞語,如僅用“方法”、“化合物”等詞作為發明的名稱。

2。發明人的姓名。

發明人應當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發明人應當是個人,不應當是單位或者集體。

發明人的姓名應當用真名。

3。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申請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按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

即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是單位。

申請人是單位時,應當使用正式全稱,不得使用縮寫或者簡稱。

申請文件中指明的名稱應當與使用的公章上的名稱相一致。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申請人是個人時,應當使用本人的真實姓名,不得使用筆名或者假名。

請求書中的地址,應當符合郵件能夠迅速、準確地投遞的要求。

4。如果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填寫專利代理機構的全稱。

專利代理人應當使用真實姓名,同時填寫專利代理人在專利局登記的編碼。

5。其他事項。

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一般包括:(1)申請人的國籍;(2)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3)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4)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5)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6)申請文件清單;(7)附加文件清單;(8)其他需要注明的有關事項。

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三、說明書。

說明書是申請人對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作的書面說明,是專利申請的最基本的文件,是一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基礎。

因而,對于說明書的撰寫有嚴格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要求: 1。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

這里講的“清楚”,是指主題明確,用詞準確。

主題明確,即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為達到該目的所采用的技術方案以及該技術方案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

用詞準確,就要求說明書應當使用技術用語,準確表達主題,用詞不能含糊不清,所使用的法定計量單位應當符合規范。

這里講的“完整”,是指說明書不得缺少理解、再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必不可少的內容,如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實施方式等,具體參照國知局的有關規定。

2。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這里講的“所屬技術領域”,指的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直接所屬或者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鄰的技術領域。

這里講的“實現”,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不需要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夠再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并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

3。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

附圖是說明書的組成部分。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必須有附圖。

附圖可以有助于直觀地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每個技術特征和整體技術方案。

用文字足以清楚描述發明技術方案的,可以沒有附圖。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

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

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4。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說明書摘要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內容提要,它的作用僅僅是供來檢索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內容,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不屬于原始公開的內容,不能作為以后修改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根據,也不能用來解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主要包括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用途。

摘要還應當附上一幅最能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附圖。

摘要應當簡要。

四、權利要求書。

即申請人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按照本條的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專利法的司法解釋二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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