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共有協議,專利共有的情形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0 16:11:4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共有協議,專利共有的情形有哪些
專利共有協議
專利權共有是指一項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個人或者單位與個人共同所有。
那么,專利權共有協議怎么寫呢? 小編接下來為您整理一篇范文,作如下介紹。
允許人:________________ 被允許人:______________ 鑒于:_________獲國務院批準,對其資產進行了資產重組(以下簡稱“重組”),并作為發起人,根據中國法律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成立了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向_________公司注入重組前屬于_________及其下屬企業或單位的主營業務,包含石油、天然氣的勘察和開發、煉油、化工、管道運輸、產品銷售、有關科研機構以及相干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以下統稱“核心業務”)_________及其相干下屬企業或單位擁有用于核心業務的專利及專有,并愿意將該等專利及專有允許給_________公司應用,且_________公司有意應用該等專利及專有。
據此,雙方協議如下: 第1條 允許人 本合同允許人是_________及其全權代表的相干下屬企業或單位,其中包含_________本身,以及向_________發出關于代表其簽訂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權委托書”的_________的全資子公司及其所把持的企業或單位。
第2條 專利和專有 2.1 本合同項下的專利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時, (a)允許人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境內外與核心業務有關的,已獲得專利權授予的由被允許人無償應用的附件一所列之專利,(以下簡稱“無償應用的自有專利”); (b)允許人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境內外與核心業務有關的,已獲得專利權授予的由被允許人有償應用的專利(以下簡稱“有償應用的自有專利”); (c)允許人和其他共有人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境內外共同擁有的與核心業務有關的附件二所列之專利,(以下簡稱“共有專利”)自有專利和共有專利以下統稱為“允許專利”。
2.2 允許專利內容是指專利證書、闡明書、權利請求書及附圖等專利文件所涉及的全部內容。
2.3 本合同項下的專有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時,允許人已經擁有的與核心業務有關的附件三所列的專有(以下統稱“允許專有”) 第3條 允許 3.1 對無償應用的自有專利及允許專有,允許人容許被允許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自行持續無償應用。
3.2 對有償應用的自有專利,允許人容許被允許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重組前的應用領域內持續有償應用,但須符合雙方另行簽定且有效的《產品和服務互供總協議》的規定。
3.3
專利共有的情形有哪些
《專利法》第8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那么,專利權共有的情形有哪些? 小編接下來為您分析。
一、專利權共有的情形有哪些 在實踐中,共有專利權一般是由于下列情況之一而產生: 1、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完成一項發明創造,共同發明人成為共同專利權人。
2、兩個以上單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一項發明創造,成為共同專利權人。
3、提供研究經費的人(或單位)與發明人共同成為專利權人。
4、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經協商確定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共同申請專利,并成為專利權共有人。
5、一個專利權人死亡后由兩個以上有權繼承的人共同繼承,成為共同專利權人。
6、單位與一個以上的個人依技術開發合同作出的發明創造,依雙方關于技術成果權屬的約定,申請專利后,專利權歸單位和個人之間共有。
歸納起來,共有專利權的產生形式主要有三種,即依合同產生,依協商產生,依實際合作關系產生。
除此之外,還有的是通過繼承、轉讓等形式產生。
二、專利權共有人怎樣行使權利 各共有人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共有人對共有專利權或專利申請不分份額、平等地共同享有所有權。
按份共有一般根據合同產生,是指兩個以上共有人按照他們在做出發明創造中的貢獻或者按照預先確定的比例,對共有的專利權或專利申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無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共有人對共有的專利權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體現出共有人的意志。
凡辦理涉及共有權利的手續,如提出專利申請、委托專利申請、委托專利代理、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撤回專利申請和放棄專利權等,均應當由全體共有人在文件上簽字和蓋章,并由全體共有人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共有的法律后果
專利權共有是指一項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個人或者單位與個人共同所有。
那么,專利權共有會產生什么法律后果呢? 小編整理了有關資料,接下來為您介紹。
根據我國的《專利法》,專利權共有會產生如下法律后果: 1、 專利權的行使為約定優先。
即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采取優先遵循約定的方式,法律對共有人之間處分專利共有權利不加以過多的干涉,尊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自由。
2、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共有人單獨行使權利的方式僅限于單獨實施和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
但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專利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產生是共有人共同創造的結果,每一個共有人均為此付出了代價,理應允許單獨實施專利,也應允許共有人許可他人實施專利,但許可實施僅應限于普通許可,因為如果是獨占或排他許可,則排除了其他共有人實施專利或許可實施專利的權利,這對其他共有人顯然不公平。
另外,對于普通許可他人實施的情況下,由于共有人之一并未付出任何人力、物力、財力而只是利用共有的發明創造收取使用費,這應當被視為是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因此應當將收取的使用費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3、 除單獨實施或以普通許可方式實施專利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這是保障共有人權利的主要措施。
單獨實施或以普通許可的方式實施專利,均不會對專利權造成任何實質性的損害,相反是在充分有效的利用專利技術創造經濟價值。
但是,如果對專利權進行放棄、轉讓、獨占許可、提起侵權訴訟等行為,則會對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產生實質性影響,此時行使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專利共有協議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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