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罪的立案標準,侵犯著作權罪規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9 18:34:0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侵犯著作權罪的立案標準,侵犯著作權罪規定
侵犯著作權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另外,當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時候就要給予刑事處罰。
侵犯著作權罪規定
侵犯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確定的必要性、原則、內容等三方面的內容。
對侵害著作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是指侵害著作權中的發表權、署名權、作品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
精神損害可以獲得賠償金。
確定侵犯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必要性 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早已被我國立法所確認,在司法實踐中也有許多案例。
對侵害著作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是指侵害著作權中的發表權、署名權、作品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
精神損害可以獲得賠償金,這是無可非議的,但對于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是否應確定即規定具體數額和計算問題,司法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不應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持這種意見的人認為,對精神損害賠償金規定一個統一的限額是不適宜的、不科學的,因為精神損害賠償不同于物質損失,它不可能計算出具體的數額和賠償標準,比如著作權人的署名權被侵害了,其必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但很難用具體的數額來與其所受的痛苦劃上等號。
同時,在具體的案例中,由于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人事后的認錯態度、作者的身份、作品的影響力大小、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各有不同,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多少也受以上多種因素的制約,不可能適用“一刀切”的確定標準,只能使精神損害賠償金處于不確定的狀態。
據此認為,對精神損害規定賠償標準是一種錯誤的作法,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具體案例中由審判人員去自由裁量。
侵犯著作權行為如何認定
侵權是一種對民事主體享有的為國家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民事權利的一種不法侵害。
行為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形式多種多樣。
在侵害一般民事權利時,常表現為造成人身的傷害、對財物的毀損等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
而侵害著作權、鄰接權的行為則呈現有別于侵害其他民事權利的行為,為著作權法而明確規定。
著作權、鄰接權的侵權是指一切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以。。。
侵犯著作權罪的立案標準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侵犯著作權罪規定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專利申請 如何申請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