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專利強制許可的主要對象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9 18:30:0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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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強制許可制度
不用申請專利強制許可,只要征得專利權人許可并簽訂專利使用協議即可,但需要交付合理的專利使用費。
在以下情況下才會涉及專利強制許可問題: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知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四十九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知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強制許可的主要對象
不用申請專利強制許可,只要征得專利權人許可并簽訂專利使用協議即可,但需要交付合理的專利使用費。
在以下情況下才會涉及專利強制許可問題: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知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四十九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知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強制許可規定
不用申請專利強制許可,只要征得專利權人許可并簽訂專利使用協議即可,但需要交付合理的專利使用費。
在以下情況下才會涉及專利強制許可問題: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知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四十九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知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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