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屬于專利嗎?,軟件著作權登記證好申請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7 16:30:3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屬于專利嗎?,軟件著作權登記證好申請嗎?
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屬于專利嗎?
在第一次工業革命開始之后,世界的科技水平在不斷提高,近幾年來,我國更是涌現出了許多諾貝爾獲獎者。
每一位科學家在獲獎的背后,都經歷過失敗、失望,可是他們并不放棄,于是才有了今天的成就,有了屬于自己的專利。
而今天,我們所要講的就是,請問請問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屬于專利嗎?下面,讓我們一起看一下。
一、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是否屬于專利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和法規,軟件著作權保護有以下主要內容: 第一是對軟件著作權主題進行保護。
軟件著作權人是受法律保護的軟件著作權主體,主要包括依法享有軟件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般情況下,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這是確定軟件著作權歸屬的一般性原則。
軟件開發者包括獨立開發者、合作開發者、受委托開發者和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者四種類型。
后三種的著作權歸屬都需正式簽訂書面合同約定。
根據法律規定,依靠繼承、受讓、承受等方式獲得著作權的也可以成為軟件著作權人,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第二是對軟件著作權的客體進行保護。
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及其有關文檔(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是軟件著作權的客體,依法受到保護。 第三是對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進行保護。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 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軟件著作權人可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自然人著作權的保護期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軟件著作權登記證好申請嗎?
每個人最自己所發明出來的東西都享有專屬的權利,有隨意處理處處置的權利。
無論是開發了新的軟件,還是發明出了其他的什么東西,著作權人都對自己所創造出來的這個東西享有專利。
那么,小編這就來給大家說說軟件著作權登記證好申請嗎? 著作權也稱為版權,是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權利。
著作權法內容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均可申請登記。
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 戲劇、 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
內容介紹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2002年2月20日 國家版權局令第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件登記,并對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
第四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第五條 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之一為外國人、無國籍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件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
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件登記機構。
經國家版權局批準,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件登記辦事機構。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軟件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件。
第八條 合作開發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
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注明其他著作權人。
第九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鈴木株式會社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糾紛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原告鈴木株式會社,住所地日本國靜岡縣浜松市高冢町300番地。
法定代表人鈴木修,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申民,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以林,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行政訴訟處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郭健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行政訴訟處審查員。
第三人江蘇金捷摩托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經濟開發區友誼路139號。
法定代表人范麗英,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章紅偉,男,漢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江蘇金捷摩托制造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住江蘇省無錫市風雷新村157號203室。
委托代理人周建觀,常州市天龍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原告鈴木株式會社不服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4年10月25日作出的第650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6502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于2005年2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按照法律有關規定通知江蘇金捷摩托制造有限公司(簡稱金捷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5年8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鈴木株式會社的委托代理人徐申民,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耿博、郭健國,第三人金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紅偉、周建觀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專利復審委員會第6502號決定系就金捷公司對鈴木株式會社享有的第01300052.7號外觀設計專利(下稱本專利)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的。
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該決定中認定:1、附件5(下稱對比文件)是本專利優先權日之前公開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報,屬于本專利優先權日之前的公開出版物,適用于本案。
2、作為摩托車的外觀設計,應考慮整車的設計形狀,因此采用整體視覺觀察的判斷方式。
將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相比較,二者所示摩托車的外觀設計無論是在整體車身、車架的形狀上,還是在各個主要部位如車頭、油箱、發動機、排氣管、座墊、車尾等處的形狀、連接及布局等方面均采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設計。
雖然鈴木株式會社指出本專利與對比文件在油箱、座墊、中后部罩殼、車頭前罩、車頭前燈的形狀上存在區別,但對于相應的摩托車的整體形狀來說,這些區別屬于局部的細微差別,并不會使一般消費者產生明顯不同的整體視覺效果而將兩者認定為不同款式的產品,很容易使一般消費者將兩者相混淆,故兩者為相近似的外觀設計,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3、鑒于由上述對比文件與本專利相比較已得出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結論,故對金捷公司提出的其它證據不再作評述。
專利復審委員會據此做出了宣告本專利權無效的第6502號決定。
鈴木株式會社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其訴稱:一、被告違反法定程序。
被告在第三人未指定最接近的對比文件,對其引用的13篇對比文件均未逐一詳細陳述無效理由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并作出決定,違反了《審查指南》規定的請求原則,剝奪了原告充分答辯的權利。
二、被告采用的判斷主體的標準有誤。
被告在第6502號決定中提到了“一般消費者”一詞,但沒有明確指出“一般消費者”的含義。
被告在進行相近似判斷時,對本專利與對比文件外觀設計的常規性設計進行比較,采用的是對摩托車不甚了解的消費群體作為本案的判斷主體,因此其審查決定錯誤。
三、被告采用的判斷方法錯誤。
根據《審查指南》中關于要部的定義以及要部確定方式,油箱、座墊、中后部罩殼、車頭前罩和車頭前燈、發動機以及車頭前部均是容易引起一般消費者關注的主要部位,將給本案涉及的外觀設計的整體美感帶來很大影響,因此可以將其看作是本案中外觀設計的要部。
被告采用了整體視覺觀察的方式,而沒有對主要部位的具體形狀、視覺比例進行詳細對比是錯誤的。
此外,摩托車經過數十年的發展,其輪廓和主要部件的構成已經不可能有大的突破,其整體車身、車架和主要部件的布局已經成為此類摩托車的基本構成,均很相似。
被告對主要部件的連接和布局作出對比也是錯誤的。
四、本專利與對比文件是不相同、不相似的外觀設計。
本專利外觀設計與對比文件的整體輪廓、各主要構成部位如油箱、坐墊、中后部罩殼、車頭前罩和車頭前燈、車把、后視鏡、前擋泥板、下導流罩的形狀和輪廓差異明顯。
由于整體是局部的集合,各部位形狀、輪廓的不同必然引起整體視覺的差異,因此本專利與對比文件是不相同亦不近似的外觀設計。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第6502號決定,并判決維持本專利有效。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辯稱:一、根據《審查指南》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采用單獨對比的方式進行比較,不存在所謂的“最接近的對比文件”,原告對“最接近的對比文件”的理解有誤。
二、第三人在無效程序中按照所提交的證據逐一陳述了意見,原告也進行了答辯,并針對對比文件重點進行了意見陳述,故被告未剝奪原告的答辯權。
三、《審查指南》對于“一般消費者”的概念進行了定義,被告沒有必要在第6502號決定中予以重復。
四、本專利所涉及的是摩托車產品,一般消費者難以確定容易引起注意的部位,應當采用綜合判斷的方法。
原告所說的多個部位為要部的判斷方法實質上即是綜合判斷的方法。
五、雖然本專利與對比文件存在原告所述的區別,但通過整體觀察,二者的微小變化不足以導致一般消費者將二者區分開,故二者屬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綜上,被告在第6502號決定中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第6502號決定。
第三人金捷公司述稱:一、由于《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1請求原則一節并未規定最接近的對比文件只能是一篇,第三人已指明“最為接近的是證據1、5、12和6、7”,因而被告沒有違反請求原則。
并且,第三人已經就本專利與證據1-12逐一進行了對比,原告可以逐一對第三人提出的證據進行分析比對、陳述意見,被告亦未剝奪原告的答辯權利。
二、《審查指南》對于判斷主體有明確表述,被告沒有必要在其決定中重復。
三、由于很難確定摩托車產品的要部,且一般消費者并不了解摩托車有那些部位是要部,因此,作為摩托車的外觀設計,應考慮整車的設計形狀,采用整體視覺觀察的判斷方式。
四、關于本專利與對比文件是否相近似。
原告從摩托車的前面輪廓和各主要構成部位,側面各主要構件的形狀、輪廓,上面觀察的油箱、坐墊等構成部位的形狀、輪廓進行對比,是把摩托車的整車分割開與在先設計進行對比判斷的方式,不僅不符合綜合判斷方式,也不符合要部判斷的方式。
被告進行的相近似對比是正確的。
本專利與對比文件對比,兩者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第三人據此請求法院維持被告作出的第6502號決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 名稱為“摩托車”的外觀設計專利(即本專利)由鈴木株式會社于2001年1月4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于2001年10月17日被授權公告,專利號為:01300052.7。
本專利的優先權日為2000年7月21日。
本專利授權公告包括8幅視圖,即主視圖、仰視圖、俯視圖、左視圖、右視圖、后視圖、立體圖1和立體圖2(見附圖1)。
2003年11月11日,金捷公司以本專利與在先外觀設計專利相近似,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了5份附件。
其中,附件5是專利號為96304093.6號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公報(即對比文件),該外觀設計專利于1997年10月8日被授權公告,名稱為“摩托車”。
該專利公報包括8幅視圖,即主視圖、仰視圖、俯視圖、右視圖、左視圖、后視圖、前側立體圖和后側立體圖(見附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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