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的類型,專利實施許可費用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7 16:25:1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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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的類型
根據法律規定,擁有專利權的人可以將此專利授權給其他人使用,但被授權的那個人只能使用這個專利的技術,并不能擁有此專利的一切權限,簡稱專利實施許可。
通常被授權使用專利技術的人都要向擁有專利權的人支付一定的錢財,因此這是一種專利技術使用的貿易方式。
專利實施許可分為五種類型: 第一種是最為常見的普通實施許可。
主要指擁有此專利的人把專利技術授權給了某個人使用后,還能再授權給第三個人,而擁有此專利的人依舊保留著對此專利所有的權限管理。
這種實施許可大大增加了專利權人的個人利益,同時也對這項專利的傳播和應用起到了極大的作用。
但如果管理不當,專利權人把專利技術過度授權給別人使用,很容易造成因專利技術產生的產品數量過多或者無法處理的情況,從而影響到專利權人和被授權人的個人利益。
第二種排他實施許可也可以被稱為獨家實施許可,這種許可方式只允許專利權人與被授權的人實施該專利技術,不允許第三方的參與,因此叫排他實施許可。
排他實施許可在專利權人授權給他人專利技術的同時,自己也保留對專利技術的一切掌控權,并應阻止他人有侵權使用專利技術的行為,如專利權人不阻止,就相當于默認被授權專利技術的那一方來阻止第三方的侵權行為,容易影響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的掌控。
第三種獨占實施許可對專利權人有著極大的限制,這種許可方式在與被授權那方簽訂合約后,專利權人就失去了對專利權的絕對掌控,但同時也獲得了比較高的專利技術使用費,相當于直接把專利賣給別人。
在第三方有侵權行為的時候,被授權人可以不通過專利權人直接對第三方進行阻止和起訴,甚至包括專利權人在內。
第四種分實施許可是在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簽訂合同之后,被授權人又可以另外把專利技術授權給其他人,但把專利權技術授權給他人之前,要獲得專利權人的同意。
這種許可方式專利權人和被授權人都可以允許第三方的專利權使用,更容易將專利技術推廣應用。
第五種交叉實施許可也可以被稱為互換實施許可,這種許可方式主要指兩個擁有不同專利技術的專利權人互相交換自己的專利技術給對方使用,通常兩項專利的價值都是相差不大的,如果相差大的話,價值低的那一方可以向價值大的那一方支付一定的費用作為補償。
專利技術的實施許可作為科學進步與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要有嚴謹的態度來對待,要約定好一定的時間地點來實施該專利,并按照規定的合同格式來填寫,并構思好以后發展的相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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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費用
專利實施許可費用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專利使用費的確定比較困難,一般而言可以根據如下因素來考慮其數額: (1)專利權人研究開發專利技術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
一般來說研究開發難度大、開發費用多的專利,其使用費相對比較高。
(2)被許可人使用專利后所能獲得的收益大小。
收益大的,使用費高。
(3)專利許可實施類型和實施期限。
一般而言,獨占實施許可的使用費比較高,普通實施許可的使用費比較底,而交叉實施許可有時互相不付使用費。
專利強制許可及法定許可的區別是什么?
一、專利權的強制許可以及法定許可的區別是什么? 強制許可與法定許可的區別是,法定許可是由法律直接規定允許使用的方式,凡符合條件的均可自行使用,使用人并無特定的范圍。
而強制許可則需經使用人事先申請,由主管機關授權后方可使用,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未獲主管機關授權的不得使用。
申請獲得使用權的人應當首先向著作權人請求許可使用,著作權人拒絕授權許可使用后,才能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強制許可。
和法定許可類似,強制許可的對象限于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強制許可在著作權法上有兩層含義 第一種強制許可是指在著作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與使用者達成使用作品協議情況下,使用者經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并獲授權而使用該作品。
強制許可不必征得權利人的同意,但應向其支付報酬。
此種強制許可制度的設立,是基于著作著作權的強制許可有兩層含義,一般認為其是指在著作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他人使用作品的情形下。
使用者經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并獲授權而使用該作品的法律制度權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
根據《伯爾尼公約》第17條的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得違反社會公共秩序。
各國政府基于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對于濫用權利的著作權人,其既有權禁止作品的傳播,也可以在必要時由國家主管機關頒發強制使用的許可。
這種由國家主管機關頒發強制使用的許可制度即為著作權的強制許可。
其是為了防止著作權人濫用權利,妨礙公眾基于正當目的和合理條件使用作品。
第二種強制許可是指著作權國際條約中對發展中國家的一種優惠。
其具體是指發展中國家的使用者想翻譯或者復制某一外國作品,但又找不到著作權人,或者雖然找到著作權人但得不到許可,則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從本國的著作權管理機關獲得“強制許可證”。
在獲得這種強制許可之后,使用者就可翻譯或復制有關的外國作品,但是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其中,兩種強制許可制度都是對著作權的限制。
一般而言,我們所討論的強制許可制度主要是指第一種強制許可。
有關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或者法定許可的相關認定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由專利權管理部門根據實際來進行審查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認定錯誤則必須導致法律適用的情況出現問題。
給予強制許可的情況有哪些 如何進行專利實施強制許可
專利實施許可的類型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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