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專利獎評選辦法,浙江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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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專利獎評選辦法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浙江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專利獎評選辦法》的通知 浙科發發〔2022〕126號 各市科技局(委、知識產權局),義烏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級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工作導向,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根據《浙江省專利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發揮專利支撐作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特制定《浙江省專利獎評選辦法》。
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浙江省知識產權局) 2022年7月7日 浙江省專利獎評選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進一步強化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工作導向,根據《浙江省專利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發揮專利支撐作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浙江省專利獎評選工作,鼓勵和表彰為技術(設計)創新及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
第三條 省專利獎評選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省專利獎設浙江省專利金獎及浙江省專利優秀獎,每屆授獎總數不超過45項。
浙江省專利金獎及浙江省專利優秀獎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中評選產生,金獎項目每屆不超過15項。
第五條 凡在浙江省內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或省內戶籍個人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參加省專利獎評選: (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權公告日為準)被授予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不含國防專利、保密專利); (二)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轉化實施; (三)專利權有效,不存在撤消專利權請求和宣告無效請求,無權屬糾紛; (四)全體專利權人均同意參評; (五)未獲得過中國專利獎、省技術發明獎或省級專利獎。
第六條 獲評浙江省專利金獎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專利權穩定,專利授權文本質量優秀;
浙江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程序
1。辦事依據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2001年第[18]號局長令)。
2。備案對象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
3。辦事程序 A。當事人向省知識產權局提交雙方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B。省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檢索專利權的法律狀態。
C。國家知識產權局確認并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
D。符合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備案并向雙方當事人簽發備案證明。
雙方當事人可自行向省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手續,也可委托專利事務所辦理。
4。提交材料 A。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一式四份 B。雙方當事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一式四份 C。專利權人的身份證明。
個人提交身份證,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提交原件核對) D。專利證書復印件,交納的專利年費復印件各一份 E。專利權人委托他人辦理的,應出具由專利權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 5。辦理處室 浙江省知識產權局綜合管理處 咨詢電話:0571-87054055徐*富
浦小平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原告浦小平,男,漢族,1952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桐鄉縣卜院鎮觀前街37號。
委托代理人陳樹德,上海東亞專利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范志華,男,漢族,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德勝新村78幢1單元202室。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黃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物理申訴處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郭健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行政訴訟處審查員。
第三人嘉興市巨匠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鄉市高橋鎮星石集鎮。
法定代表人呂耀能,董事長。
第三人杭州電聯機電設備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古蕩王家橋2幢、3幢。
法定代表人樊順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翁霽明,杭州九洲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原告浦小平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4年6月21日作出的第625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6251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于200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杭州電聯機電設備成套有限公司(簡稱電聯公司)、嘉興市巨匠建設有限公司(簡稱巨匠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5年4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浦小平的委托代理人陳樹德、范志華,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郭健國,第三人電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霽明到庭參加了訴訟,巨匠公司未出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第6251號決定系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巨匠公司、浦小平就電聯公司所擁有的00247957.5號實用新型專利(簡稱本專利)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而作出的。
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該決定中認定:浦小平提供的附件2.7~2.9不足以證明1997年7月在上海金山漕涇曾經建造了與本專利結構相同的單管塔,因此上述三份證據不能影響本專利的新穎性。
權利要求1相對于附件2.1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新穎性。
權利要求2是引用權利要求1的,其進一步限定的附加技術特征包括:(1)所述桿體采用多節聯接,所述相鄰的桿體采用內法蘭進行聯接;(2)所述爬梯由梯架及固定在梯架上的腳釘組成,所述梯架豎向固定在桿體內壁。
由于附件2.1沒有公開特征(1)、(2),并且附件1.2、附件2.2和附件2.5都沒有公開特征(2),因此權利要求2與上述任何一份附件單獨對比都具備新穎性。
權利要求5是引用權利要求2的,故也具備新穎性。
巨匠公司和浦小平提交的所有證據中都未對權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術特征中的爬梯的具體結構給出足夠的技術啟示,而本專利的爬梯固定形式為在單管塔這一空間狹小的特定場合中安裝爬梯提供了一種選擇,使得爬梯固定更牢固,占用空間更少,因此權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具備實質性的特點和進步,具備創造性。
此外,權利要求2、3、7~9不具備創造性,權利要求4、6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據此,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6251號決定,在電聯公司2004年4月27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的基礎上,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4、6~9無效,在權利要求5的基礎上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原告浦小平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一、權利要求5是引用權利要求2的,第6251號決定已經認定權利要求2不具備創造性,因此,權利要求5也不具備創造性。
二、權利要求5要求保護的是爬梯,該爬梯是公知的三種爬梯結構形式中的一種。
由于是公知技術,因此在口頭審理時沒有提供證據,而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提供華東電業管理局設計室的設計圖及所拍攝的照片予以佐證。
三、本專利說明書中單管塔內的實際最小直徑不足0.4米,小于工作人員操作規范所規定的0.65米,人無法在其中上下行動并進行工作,故本專利無法實施,不具備實用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第6251號決定并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其書面答辯中除堅持其第6251號決定中關于權利要求5具有新穎性、創造性的認定外,針對浦小平的起訴理由進一步辯稱:浦小平在本案訴訟中提交的證據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沒有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這些證據不應當被采納,故浦小平據此主張權利要求5進一步限定的附加技術特征是公知技術的觀點不能得到支持。
浦小平的訴訟請求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維持第6251號決定。
第三人巨匠公司、電聯公司均沒有提交書面意見陳述,電聯公司在庭審時稱權利要求5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請求人民法院駁回浦小平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 本案涉及的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1年7月11日授權公告的名稱為“單管塔”的00247957.5號實用新型專利(即本專利),其申請日為2000年8月25日,專利權人為電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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