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申請怎么辦理?向誰申請,法律是如何規定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6 12:13:5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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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申請怎么辦理?向誰申請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前應先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立案,攜帶立案通知書及案件材料到所在地的法援機構咨詢。
經值班律師初步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就會發給一份《法律援助申請表》。
按要求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并提交如下身份和經濟狀況的證明及事實證據等資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的身份證、暫住證、或戶口簿。
若申請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有代理資格的證明; 2。家庭經濟狀況證明:包括財產所有情況,即房屋、生活資料、儲蓄存款、有價證券等所有權情況證明;經濟收入情況,即個人工資和各種津貼收入、家庭收入,財產租賃收入證明等;社會救濟情況,即社會救濟證書。
3。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的有關材料:如合同、契約、協議等權利義務文件;與相關當事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有關機關、部門發出的鑒定性、結論性文件;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和其他有關資料; 4。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將《法律援助申請表》及有關資料交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并如實回答工作人員的提問;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農民工申請之日起一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對給予法律援助的,法援機構應當與受援人或者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對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將會向申請人發出不予法律援助通知書。
申請人對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是如何規定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
法律是如何規定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知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四十九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知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知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知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知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給予的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
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第五十五條國知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
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知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六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
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知局裁決。
第五十八條專利權人對國知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知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后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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