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入股專利是什么,有哪些內容,招遠魯鑫工具廠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6 12:12:5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投資入股專利是什么,有哪些內容,招遠魯鑫工具廠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
投資入股專利是什么,有哪些內容
專利入股,也是一種常見的入股的方式,投資入股專利,通俗點講就是將專利作為一種入股的形式,來當作資本進行入股。
那么,投資入股專利的具體流程是什么呢?相關的法律規定都是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投資入股專利是什么 專利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作為財產作價后,以出資入股的形式與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相結合,按法定程序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
近年,在國家政策對創業的支持推動下,以專利權進行入股投資顯示出前所未有的生命力。
二、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三、出資入股流程 按照物權法規定,專利權已經出資,專利權出資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合法履行出資義務,且出資的專利權在出資時真實有效,無權利瑕疵。
那么專利權人對專利權資本在公司日后的業務開展產生的風險(如資本縮水風險)都無須承擔責任。
但由于專利權資本經濟壽命較短,公司對專利權資本商業化運營的難度較大,若讓接受專利權出資的公司承擔該風險,明顯對公司和其他股東不公平。
又由于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要求以專利權出資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的規定,亦即在專利權價值進行評估的基礎上,非貨幣出資財產的價值只要其他股東認可即可申請注冊登記。
根據《公司法》之規定,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為解決專利權資本的不穩定性與公司資本穩定原則之間的矛盾,可設置對專利權資本確立年度評估制度,在必要時調整相應的專利權資本的份額。
在遇到專利權資本價值發生重大變化時,賦予公司其他股東重新評估以調整股權結構的請求權。
比如: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可在出資協議中約定,一定期限內(一般兩年內),專利權出資人對專利權資本價值的縮水承擔無限的資本補充責任,兩年后,對專利權資本價值的縮水承擔過錯責任。
以專利出資入股,需要對資產進行評估。
專利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可以通過貨幣估價作為企業設立的一種出資形式,必須按照規定的流程辦理。
1、股東共同簽訂公司章程,約定彼此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2、由專利所有權人依法委托經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辦理專利權變更登記及公告手續。
3、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出具相應的評估報告,有關專家對評估報告的書面意見和評估機構的營業執照,專利權轉移手續。
4、登記機關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換發營業執照。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登記程序。
四、個稅政策規定 政策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41號)的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
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計算方法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評估作價,并據此入賬,經評估后的公允價值,即為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收入。
應納稅所得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資產原值-轉讓時按規定支付的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綜上所述,關于投資入股專利,首先必須要簽訂合同,然后在專利行政部門登記,才算完成,如果不進行登記是無法進行法律保護的,另外,由于專利的特殊性,一般是還需要進行簽訂保密協議的,尤其是相關的工作人員在辭職的時候,也一定要簽訂保密協議,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咨詢樂知遼陽律師。
招遠魯鑫工具廠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
招遠市魯鑫工具廠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一審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原告招遠市魯鑫工具廠,住所地山東省招遠市金城路445號。
法定代表人路振才,廠長。
委托代理人鞏同海,青島發思特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時惠平,男,漢族,1957年1月24日出生,青島發思特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職員,住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西路8號。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陳海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郭健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王忠安,男,漢族,1952年6月17日出生,無業,住山東省威海市田村鎮萬家疃村。
原告招遠市魯鑫工具廠(以下簡稱魯鑫工具廠)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的第855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8552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于2006年11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依法通知王忠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6年1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魯鑫工具廠的委托代理人鞏同海、時惠平,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陳海平、郭健國,第三人王忠安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專利復審委員會第8552號決定系就王忠安享有的200320106634.2號名稱為“加力管鉗”的實用新型專利(簡稱本專利)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做出的。
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該決定中認定:魯鑫工具廠認為其所提交的02202201.4號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可以證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三份公證書及5張票據可以證明本專利權利要求1、2不具備新穎性,權利要求3-5不具備創造性。
一、關于新穎性。
魯鑫工具廠提交的02202201.4號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公開日在本專利申請日(2003年10月27日)之前,可以用作本專利的對比文件。
在該對比文件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其中的加力管鉗,由活動鉗口、調節螺母、鉗體、鉗柄組成,鉗柄由套管和加力拉桿組成,加力拉桿可在套管中伸縮,套管尾端設一堵環。
本專利權利要求1是:“一種加力管鉗,其由活動鉗口、調節螺母、鉗體、鉗柄組成,鉗柄由套管和加力拉桿組成,加力拉桿可在套管中伸縮,套管尾端設一堵環,其特征在于:加力拉桿前端徑向嵌裝有彈簧,彈簧端部與套管內壁接觸。
”魯鑫工具廠在請求書中認為,兩者相比區別僅在于“加力拉桿前端徑向嵌裝有彈簧”這一技術特征,對比文件為“卡簧”,本專利為“彈簧”,“彈簧”是上位概念,“卡簧”是下位概念,下位概念的公開導致權利要求1喪失新穎性。
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從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以“加力拉桿前端徑向嵌裝有彈簧,彈簧端部與套管內壁接觸”這一敘述方式所限定的“彈簧”與對比文件中的“卡簧”在結構上具有區別,后者是周向嵌裝在加力拉桿前端并依靠其外側面與管鉗中相當于“套管內壁”的部分接觸。
因此,魯鑫工具廠所稱的本專利的“彈簧”是對比文件中的“卡簧”的上位概念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具有新穎性。
魯鑫工具廠欲以(2003)招證經字第252號公證書證明其已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生產了加力管鉗,該證據雖然顯示2002年7月已有加力管鉗的成品裝箱存放于魯鑫工具廠的倉庫,但是,該證據尚不能證明在公證時其所公證的加力管鉗已經處于使用公開狀態,即“能使公眾中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得知的狀態”。
魯鑫工具廠提交的(2003)東區證民字第257號公證書證明,2003年7月21日,勝利油田管理局東辛作業二隊庫房內可以看到裝有魯鑫工具廠生產的加力管鉗的包裝箱,《裝箱單》記載的裝箱日期為“02年7月”;魯鑫工具廠提交的(2003)東區證民字第258號公證書證明,2003年7月21日,勝利油田管理局純梁作業大隊庫房內可以找到鉗頭上標有“魯鑫”字樣的加力管鉗。
但是,兩公證書公證的加力管鉗在公證時以及被公證前的一段時間內被存放在庫房,因庫房屬于一種特定的非公開的區域,兩公證書尚不能證明庫房內存放的加力管鉗在進入庫房前是否已處于使用公開的狀態。
魯鑫工具廠欲以公證書、銷售發票證明其生產銷售的加力管鉗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由煙臺正泰化工公司招遠五金工具銷售處出售給中國石化勝利油田有限公司物資供應處,但據此尚不能認定公證的加力管鉗就是發票上所涉及的中國石化勝利油田有限公司物資供應處所購的加力管鉗。
魯鑫工具廠雖提交了該企業標準,但該標準中的“3.1型式”結構沒有提及管鉗的加力拉桿彈性定位元件的形式。
(2003)魯民三終字第58號判決認定魯鑫工具廠自認其生產的產品的定位堵環與卡簧是分離的。
而其在無效請求期間卻稱上述公證書中所涉及的加力管鉗是“彈簧”的。
綜上,不能認定其所銷售的加力管鉗中固定加力拉桿的彈性元件是“彈簧”或者“卡簧”。
魯鑫工具廠提交的上述證據均不能否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2的新穎性。
二、關于創造性。
魯鑫工具廠認為其提交的三份公證書及其相應的票據證據能夠用于否定本專利權利要求3-5的創造性。
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因其三份公證書沒能證明所涉及的加力管鉗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確已公開使用,也不能與發票證據構成完整的證據鏈,故三份公證書不能用于評判本專利權利要求3-5的創造性。
同時,發票中所涉及的加力管鉗中加力拉桿的彈性定位元件不能被確認為“彈簧”,可能是“卡簧”。
本專利權利要求3-5所限定的加力管鉗定位彈性元件采用“加力拉桿前端徑向鉆有通孔,彈簧嵌裝在其中,其兩端分別與套管內壁接觸。
”或“加力拉桿前端不同截面徑向鉆有若干個通孔,若干個彈簧嵌裝在相應的通孔中,端部與套管內壁接觸”的構造形式而形成的技術方案均與在加力管鉗中采用“卡簧”作為彈性定位元件的技術方案屬于具有不同技術構思的技術方案,因此具有創造性。
由于根據發票不能確認所涉及的產品中所采用的彈性定位元件是“彈簧”而不是“卡簧”,所以在本案中發票不足以否定本專利權利要求3-5的創造性。
據此,決定維持200320106634.2號名稱為“加力管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
原告魯鑫工具廠不服該決定,向本院起訴稱:一、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彈簧”與02202201.4號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中的“卡簧”在結構上沒有實質區別。
該“卡簧”屬于“彈簧”的下位概念,這是公知常識。
二、本專利與02202201.4號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中權利要求1的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的效果實質上相同,屬于相同的發明創造,故本專利權利要求1沒有新穎性。
三、勝利油田管理局東辛作業二隊與勝利油田管理局純梁作業大隊統由中國石化勝利油田有限公司物資供應處供應物資進行結算,兩作業隊的庫房物資就是物資供應處提供的,公證的庫房存放的加力管鉗就是發票上所涉及的物資供應處所購的加力管鉗。
四、(2003)魯民三終字第58號判決中涉及的含有“卡簧”的管鉗與三份公證書中涉及的含有“彈簧”的加力管鉗不相關。
前者2001年8月15日已經停止生產,后者屬于2002年7月以及在此之后發生的事情,前者不應作為確定事實的依據。
五、第8552號決定在事實認定錯誤的基礎上所做的對本專利權利要求3-5的創造性的評判顯然也是錯誤的。
綜上,請求法院撤銷第8552號決定,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辯稱: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本專利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理由同第8552號決定,我委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維持第8552號決定。
第三人王忠安同意第8552號決定,未作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 王忠安于2003年10月27日申請了名稱為“加力管鉗”的實用新型專利,2004年11月17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200320106634.2,本專利權利要求書為:1、一種加力管鉗,其由活動鉗口、調節螺母、鉗體、鉗柄組成,鉗柄由套管和加力拉桿組成,加力拉桿可在套管中伸縮,套管尾端設一堵環,其特征在于:加力拉桿前端徑向嵌裝有彈簧,彈簧端部與套管內壁接觸。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加力管鉗,其特征在于:加力拉桿前端徑向鉆有眼孔,彈簧嵌裝在其中,其露出眼孔的一個端部與套管內壁接觸。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加力管鉗,其特征在于:加力拉桿前端徑向鉆有通孔,彈簧嵌裝在其中,其兩端分別與套管內壁接觸。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加力管鉗,其特征在于:加力拉桿前端不同截面徑向鉆有兩個異面垂直的通孔,兩個彈簧嵌裝在相應的通孔中,端部分別與套管內壁接觸。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加力管鉗,其特征在于:加力拉桿前端不同截面徑向鉆有若干個通孔,若干個彈簧嵌裝在相應的通孔中,端部與套管內壁接觸。
2005年7月5日,魯鑫工具廠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的規定。
相關的證據是02202201.4號實用新型專利、(2003)東區證民字第257號、第258號公證書、(2003)招證經字第252號公證書及5張票據。
魯鑫工具廠認為其所提交的02202201.4號實用新型專利可以證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三份公證書及5張票據可以證明本專利權利要求1、2所包含的技術方案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已被使用公開,不具備新穎性,以這一公開的技術方案作為與本專利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對比本專利權利要求3-5不具備創造性。
授予專利權應符合的三個條件是什么
一、授予專利權應符合的三個條件是什么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被授予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必須具備三個特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1、首先是發明創造的新穎性,這指的是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權之前,在國內外的出版物商沒有公開發表過或者公開使用過的同樣的發明或者是實用新型創造,并且其沒有出現由他人沒有向國家國知局提出專利申請并出具專利申請文件的情況。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其申報之日起前6個月內,出現法律規定的以下情形的,并不會其新穎性造成影響: (1)發明創造在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家展覽會上首次展出。
(2)發明創造的作品首次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是技術會議上發表。
(3)在沒有得到發明人本人的同意的情形下,發明創造被他人私自泄漏的。
2、其次是發明的創造性,所謂創造性,就是指這個新的發明與現有的相關技術比較,有更加突出的特點和進步,或者說這個發明是一個全新的領域。
3、發明創造的實用性,這指的是該項發明創造能夠用于制造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地效果。
同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予條件是在該項專利申請之日以前,沒有在國內外出版物上有公開發行過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外觀設計,并且該項專利不得與他人已經取得的合法權益有沖突。
二、不予保護的專利有幾種 1。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國家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法律。
它不包括行政法規和規章。
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與國家法律相違背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例如,用于賭博的設備、機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并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濫用而違反國家法律的,則不屬此列。
2。科學發現。
它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揭示。
科學理論是對自然界認識的總結,是更為廣義的發現。
它們都屬于人們認識的延伸。
這些被認識的物質、現象、過程、特性和規律不同于改造客觀世界的技術方案,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于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作用于自然產生結果,它僅是指導人們對信息進行思維、識別、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由于其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則,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
例如,交通行車規則、各種語言的語法、速算法或口決、心理測驗方法、各種游戲、娛樂的規則和方法、樂譜、食譜、棋譜、計算機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為直接實施對象,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過程。
將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排除在專利保護范圍之列,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和社會倫理的原因,醫生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有選擇各種方法和條件的自由。
另外,這類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理論上認為不屬于產業,無法在產業上利用,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
例如診脈法、心理療法、按摩、為預防疾病而實施的各種免疫方法、以治療為目的的整容或減肥等。
但是藥品或醫療器械可以申請專利。
5。動物和植物品種。
但是對于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授予專利權。
6。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7。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申請專利的各種手續,都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以口頭、電話、實物等非書面形式辦理的各種手續,或者以電報、電傳、傳真、膠片等直接或間接產生印刷、打字或手寫文件的通訊手段辦理的各種手續均視為未提出,不產生法律效力。
什么時候開始保護專利權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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