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著作權申請,四川德先科技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6 12:10:3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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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著作權申請
在實踐中,我們很多人可能會接觸到商標申請著作權等問題,但由于我們對它了解不多,很多事情不是很清楚 商標權是指商標注冊人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中對商標的專有使用權。
商標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選擇、經銷的商品上,或者在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上,用以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簡言之,是在產品或服務上使用的商標,即商標版權,又稱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其次,商標保護的對象是文字的組合,圖形、字母、數字、三維符號和顏色,或上述元素的組合。
商標權的保護是建立在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進行區分的基礎上的。
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的智力創造,具有獨創性,可以以某種有形的形式再現。
版權的保護是以作品的原創性為基礎的第三,二者的保護方式是版權自動生成,不需要經過一些特殊的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我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將作品完成作為著作權產生的標志,而不是出版時間。
在中國取得商標權,必須遵循商標注冊程序和申請優先的原則,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著作權注冊的意義p>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自動生成,作品自愿登記 無論作品是否登記,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
然而,在著作權保護實踐中,由于著作權登記的缺失,權利的存在無法得到有效證明,最終導致訴訟的敗訴。
登記的必要性可以概括如下:除非有其他相反的證據可以推翻著作權登記證的內容,持《登記證》的一方,由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為作品的著作權人,作為權利的證明,著作權登記證是著作權人開展反盜版活動的先決條件,著作權登記是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以作品著作權為債權提供質押擔保的必要程序權利人申請作品著作權價值評估時應當向評估機構提交的證明文件著作權登記證是權利人競爭力的標志,商標權與著作權沖突的原因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但二者之間的界限并不明確。
有時,商標的設計過程也是一個創造性的智力勞動過程。
當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時,商標就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商標注冊人與商標設計人是同一主體或者取得商標設計人授權的,不存在權利沖突;但如果二者不是同一主體,比如商標注冊圖不是自己的作品,甚至自己的作品不能證明自己的權利,就會產生沖突,商標權與著作權的沖突通常是由于所申請商標的所有權不明確而引起的。
申請人將本作品作為商標申請時,著作權人主張商標著作權屬于自己,但商標申請人未經授權或者不能證明商標著作權屬于自己,因此存在以商標作品為基礎的著作權糾紛,申請商標侵犯其著作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商標著作權證明。
申請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商標申請會造成麻煩;到目前為止,最有效、最方便的方式是著作權登記證,所以在商標申請的同時進行著作權登記的意義就在于這一點,即保證以商標為基礎的著作權屬于自己,商標申請中版權歸屬不存在爭議
四川德先科技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原告四川德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桂溪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趙武,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鄧虎,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霞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張鵬,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深圳市甬成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同樂新布村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朱巧玲,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曉峰,男,漢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深圳市永興輝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住廣東省汕頭市振華園14幢803房。
第三人深圳市永興輝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愛聯鴻基工業區4號樓四樓。
法定代表人巫永波,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曉峰,男,漢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深圳市永興輝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住廣東省汕頭市振華園14幢803房。
第三人深圳市龍威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龍華鎮布龍公路539號三和工業中心四樓。
法定代表人徐建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曾劍,北京邦信陽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原告四川德先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德先公司)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第801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8010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于200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通知深圳市甬成電子有限公司(簡稱甬成公司)、深圳市永興輝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永興輝公司)和深圳市龍威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龍威盛公司)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6年6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原告德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鄧虎,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王霞軍、張鵬,第三人甬成公司和永興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曉峰,第三人龍威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曾劍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第三人甬成公司、永興輝公司、龍威盛公司針對德先公司擁有的200330133703.4號名稱為“電池便攜充電器(攝像機/數碼相機)”的外觀設計專利(簡稱本專利),以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6年1月4日作出第8010號決定,認為: 1、2002年第3期《新潮電子》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國內公開發行的出版物,該雜志的公開日期早于本專利的申請日,其中第84頁刊登的充電器的照片(下稱對比文件),可與本專利進行相近似對比。
2、將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相比較,二者的整體形狀均近似為長方體,電池槽和充電器擋板的形狀相近似,其不同之處主要在于二者充電器面板上的兩行文字的字形,指示燈的設計位置,以及二者充電插頭的形狀和位置的差異。
二者面板上文字的差異,根據《審查指南》規定,一般文字和數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義不是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
產品插頭是產品功能所惟一限定的特定形狀,對整體視覺效果通常不具有顯著的影響。
指示燈位置的差別,應屬于局部細微差別。
一般消費者對二者的整體外觀設計產生了相近似的視覺印象。
二者差異均不足以對整體外觀設計產生顯著的影響,因此二者應屬于相近似的外觀設計,本專利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據此,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8010號決定,宣告本專利權無效。
國務院法制辦對新專利實施細則的疑問解答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答記者問 2010年1月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以下稱《決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近日,記者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法制辦負責人就《決定》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進行修改? 答: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修改后的專利法(以下稱專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保證專利法的順利實施,需要根據專利法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進行修改。
問:根據新施行的專利法,向外國申請專利需要進行保密審查,《決定》對施行該規定作了哪些規定? 答:專利法規定,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應當事先報經國知局進行保密審查。
為施行該規定,《決定》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考慮到研究開發的跨國合作日益增多,為正確界定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范圍,將專利法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界定為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二是對提出保密審查的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問:根據《決定》,申請專利、審查專利申請的程序以及授權條件有哪些變化? 答:專利法對申請專利、審查專利申請的程序以及授權條件作了一些調整。
據此,《決定》對有關制度作了相應的補充和細化,主要包括:對專利申請請求書和外觀設計簡要說明應當寫明的事項作了相應調整;規定同一申請人同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兩項專利申請中分別說明已經申請了另一類型專利,并根據一項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原則,規定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放棄已經取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方可授予發明專利權;明確規定一件外觀設計中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應當與其基本外觀設計相似,且不得超過10項。
問:專利法增加了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應當說明遺傳資源來源的規定,《決定》對施行該規定作了哪些規定?
商標著作權申請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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