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復審委員會行政復議的范圍包括哪些,專利復審訴訟案件程序是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6 12:03:5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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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復審委員會行政復議的范圍包括哪些
能夠改善和提高大家的生活質量,平時服務于大家的一些發明,這些發明的首創者,一般都是要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專利保護的。
在專利局沒有為當事人頒發專利證書的情形之下是不能夠稱之為專利的。
因此在申請專利期間,申請人有可能會因為某些原因,針對專利機構提起行政復議。
那么,專利復審委員會行政復議的范圍包括哪些? 一、專利復審委員會行政復議的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復議規程 第五條規定,專利行政復議的收案范圍包括: 1、專利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 2、專利申請人對申請日的確定有爭議的; 3、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服的; 4、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或者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的; 5、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6、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不服的; 7、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終止不服的; 8、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因耽誤有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子恢復的: 9、專利權人對給子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10、強制許可請求人對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11、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終止其國際專利申請不服的; 12、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五條所作復查決定不服的; 13、專利代理機構對撤銷其機構處罰不服的; 14、專利代理人對吊銷其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處罰不服的; 15、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最后一項是個“兜底條款”,究竟包括哪些情形, 未見到任何解釋。
但從實際來看,可以肯定的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所作出的任何具體行政行為都不包括在內。
二、提起專利行政復議的期限
專利復審訴訟案件程序是什么
一、專利復審訴訟案件程序是什么 專利復審訴訟案件程序如下: 復審請求人或者無效宣告請求中的請求人或專利權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或無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后,如各方當事人不服,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或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對于不服法院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者,可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于一審敗訴未提起上訴或二審敗訴的案件,應執行生效判決,另組合議組重新作出決定。
二、專利權中三類的含義有哪些 (1)專利權是國家依法授予專利人對其專利產品在一定期限內所享有的專有專用的權利。
(2)專利是受專利法保護的創造發明,一般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
(3)專利是專利文獻,其主要部分為記載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說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復審長時間不給答復審查結果該怎么辦
專利復審長時間不給答復審查結果該怎么辦 專利管理部門對專利復審長時間不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請求對專利復審進行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一條 國知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
專利申請人對國知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怎樣辦理專利復審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初步審查后,認為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而予以駁回;另一種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實質審查后,認為發明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而予以駁回。
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
專利復審的注意事項 一件專利申請經過中國專利局的審查被駁回后,申請人應該認真分析該申請被駁回的理由,如果認為該專利應該有理由獲批準,可以向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中國專利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專利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根據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1、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即不屬于中國專利法所稱的“發明”); 2、申請屬于專利法第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即屬于中國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范圍的,不符合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同樣發明已授予專利的、同樣發明已有在先申請的); 3、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的(即說明書撰寫不符合要求的,不符合單一性的); 4、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范圍的。
根據上述規定,凡中國專利局以上述理由作出駁回決定,而申請人不服決定的,可以向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并說明理由。
同時,申請人在請求復審時可以按照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條規定:“申請人請求復審時,可以修改被駁回的專利申請,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駁回申請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
”因此,申請人在請求復審時,可以對申請文件作一些必要的修改,克服駁回理由中指出的缺陷,這樣有利于申請人得到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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