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專利工作試點單位驗收報告書,北京市發明專利獎勵辦法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5:02:5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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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專利工作試點單位驗收報告書
單位: 日期: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一、基本情況 ┌──────────────┬───────────────────────────┐ │ 單位名稱 │ │ ├──────────────┼───────┬─────────────┬─────┤ │ 法人代表 │ │ 成立時間 │ │ ├──────────────┼───────┼─────────────┼─────┤ │ 所屬行業領域 │ │ 注冊資本(萬元) │ │ ├──────────────┼───────┴─────────────┴─────┤ │ 單位性質 │ │ ├──────────────┼───────────────────────────┤ │ 單位地址 │ │ ├──────────────┼───────┬─────────────┬─────┤ │ 郵政編碼 │ │ 傳 真 │ │ ├──────────────┼───────┼─────────────┼─────┤ │ 聯 系 人 │ │ 聯系電話 │ │ ├──────────────┼───────┴─────────────┴─────┤ │ 電子郵件 │ │
北京市發明專利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創新成果取得專利權,提高發明專利質量,促進發明專利的實施和商用化,表彰為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和發明人,根據《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發明專利獎”(以下簡稱市發明專利獎)是市政府為評選表彰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而設立的專項獎勵項目。
市發明專利獎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三條 市發明專利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注重效益,擇優獎勵。
第四條 經市政府批準,成立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和市人事局等部門組成的市發明專利獎評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評選辦公室)。
評選辦公室設在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市發明專利獎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評選辦公室負責組建市發明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根據不同領域設立專業評審組,負責市發明專利獎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市發明專利獎重點獎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發明專利: (一)屬于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重點行業或重點領域,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對解決產業結構調整、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節能降耗減排,以及城市運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擁堵等本市面臨的現實疑難問題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對形成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發揮主要作用的。
第六條 市發明專利獎設一、二、三等獎,其中: (一)一等獎5項,每項獎勵人民幣20萬元; (二)二等獎15項,每項獎勵人民幣10萬元; (三)三等獎30項,每項獎勵人民幣5萬元。
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的發明專利授予特別獎,授獎數1項,獎勵人民幣100萬元。
市發明專利獎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七條 申報市發明專利獎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人應是在本市注冊或具有本市戶籍、工作居住證的專利權人,或者對本市公共利益和社會民生有突出貢獻的其他專利權人; (二)發明專利已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 (三)發明專利法律狀態穩定、權屬明確。
第八條 下列發明專利不得申報市發明專利獎:
單位構成假冒專利罪嗎
專利經過申請獲得了專利權后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而實踐中要是有人侵犯他人的專利,那么就有可能構成假冒專利罪。
那么這個假冒專利罪可以由單位構成嗎?針對這個問題,樂知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單位構成假冒專利罪嗎 可以構成。
假冒專利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通常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非專利權人,但也可以是專利權人,例如,有的行為人以自己的實用新型專利假冒他人的發明專利,以自己市場知名度或美譽度低的專利產品假冒他人知名度或美譽度高的專利產品。
二、假冒專利與專利侵權怎么區分 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專利侵權行為的界線是分明的。
《刑法》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不僅涵蓋“專利侵權行為”,而且主要是指“專利侵權行為”,這是因為較之于《專利法》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來說,“專利侵權行為”與專利權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關,迫切需要用《刑法》予以規范。
筆者認為,這位學者顯然是把個人的學術觀點視為“立法者的本意”,其觀點是難以成立的。
在我國,立法者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而不是指參與立法工作的個人。
既然《刑法》和《專利法》都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不能人為地將《刑法》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專利法》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割裂開來。
由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并未對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具體含義作規定,因此,對假冒專利罪中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應當并且只能根據該行為在《專利法》中的固有含義予以解釋,換句話說,就是要運用系統解釋方法,著眼于《刑法》與《專利法》的聯系來解釋假冒專利罪中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既然未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那么,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商標的基本作用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專利的基本作用是保護發明創造,這種不同的作用決定了假冒注冊商標以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為前提,而假冒專利的行為恰恰是指“未使用”他人專利的情形。
根據刑法的規定,單位也是可以成為假冒專利犯罪的犯罪主體的,不過在與自然人犯此罪的處罰上面,兩者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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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專利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假冒專利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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