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專利權的情形有哪些,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時效是多久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5:02:13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侵犯專利權的情形有哪些,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時效是多久
侵犯專利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侵犯專利權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現行專利法,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包括以下3種具體形式: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使用他人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制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定,包括以下4種具體形式: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三)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根據專利法五十九條的規定,這類行為需要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處罰。
(四)除法律明確規定之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為:過失假冒,即指行為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行為無假冒故意,但其行為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
反向假冒,即指行為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注上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為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 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下述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這是對專利權的一項重要限制,被稱之為“專利權窮竭原則”。
應當指出的是,這個原則只適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場是專利產品。
合法投入市場的抓膘了產品包括:一是由專利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二是被許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三是由先用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四是由強制許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五是由國家計劃許可的被許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等等。
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而進行使用、銷售的,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2。先用權人的利用。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準備,并且僅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
這就是先用權原則。
3。善意地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出售的專利產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2款規定,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銷售的專利產品的,不視為侵權。
因為任何第撒播人沒有義務在使用或者銷售一件專利產品之前,弄清楚該專利產品是由什么方式進入流通領域的。
對專利權人權利的這一限制,主要是為了方便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
4。外國運輸工具運行中使用專利產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4項規定,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過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權。
這也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規定的一項對專利權人的限制。
5。非商業目的的使用。
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時效是多久
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時效是多久 根據《專利法》第62條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侵犯專利權”應作廣義理解,指違反專利法的規定,侵犯權利人依照該法享有的權利(專利權、申請專利的權利、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之前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權利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創造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
你能說出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些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嗎?有的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是可以直接判斷出來的,此時權利人就能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那究竟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請跟隨樂知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
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專利授權以前的技術、已經被宣告無效、被專利權人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權期限屆滿的技術,不構成侵權行為。
專利法規定了臨時保護制度,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的應支付適當的使用費。
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二)專利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專利侵權行為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兩類。
1。直接侵權行為。
這是指直接由行為人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其表現形式包括: (1)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2)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4)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5)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6)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仍然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2。間接侵權行為。
這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并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例如,行為人知道有關產品系只能用于實施特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零部件、設備等,仍然將其提供給第三人以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行為人和第三人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第三人的實施不是為生產經營目的,權利人主張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侵犯專利權要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專利法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對專利侵權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責令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責令改正、罰款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還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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