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實行的發明專利審查制度是什么,中外專利技術許可合同新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5:01:4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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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實行的發明專利審查制度是什么
中國實行的發明專利審查制度是什么 專利審查制度是指國家專利行政部門受理專利申請后,依照本國專利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的制度。
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
我國的專利審查制度 (一)發明專利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1。初步審查 知識產權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就進入了初步審查階段。
所謂初步審查就是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顯的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
(1)形式審查 主要是審查各種申請文件是否齊備,是否使用了規定的格式,文件撰寫是否使用了規定的形式等,審查這部分內容不涉及技術內容,審查的內容主要有: ①專利請求書是否使用了規定的格式,填寫是否符合要求; ②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的撰寫是否符合規定的形式要求,其附圖是否符合繪制的要求; ③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申請的,是否有委托書; ④在我國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申請專利的,是否符合專利法的要求,是否有資格在我國申請專利; ⑤外國申請人是否委托了規定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其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 ⑥申請費是否已經繳納等。
(2)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 主要是審查專利申請的內容是否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審查這部分內容實際上已經涉及到專利中請的實質內容,但又與實質審查不同,它并不對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進行評價。
這部分內容豐要有: ⑦發明是否明顯違反國家的法律,損害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⑧申清專利的主題是否明顯不屬于專利保護的范圍; ⑨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單一性要求; ⑩申請人對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明顯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經過初步審查,專利申請在形式上未滿足要求的或者有明顯實質性缺陷的,知識產權局應當將意見通知申請入,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內進行補正,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申請,申請在規定時間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程序結束后,經初步審查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其申請,知識產權局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要求提前公布。
中外專利技術許可合同新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合同號: 中國,北京,××××公司(以下簡稱“受讓方”)為一方,×××國×××市××××公司(以下簡稱“出讓方”)為另一方; 鑒于出讓方是××××技術的專利權持有者; 鑒于出讓方有權,并且也同意將××××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制造權和產品的銷售權授予受讓方; 鑒于受讓方希望利用出讓方的專利技術制造和銷售產品; 雙方授權代表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 “專利技術”--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技術,該技術已于××年×月×日經中國專利局批準,獲得了專利權,其專利編號為××××。
1。2 “出讓方”--是指×××國×××市××××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 “受讓方”--是指中國××××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4 “合同產品”--是指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產品。
1。5 “合同工廠”--是指生產合同產品的工廠,該工廠在××省××市,名叫××××工廠。
1。6 “凈銷售價”--是指合同產品的銷售發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商業折扣、稅費、外購件等費用后的余額。
1。7 “專利資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關資料。
1。8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雙方有關當局的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
第二條 合同范圍 2。1 受讓方同意從出讓方取得,出讓方同意向受讓方授予合同產品的設計、制造和銷售的權利。
合同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和技術參數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讓方授予受讓方在中國設計制造合同產品、使用、銷售和出口合同產品的許可權,這種權利是非獨占性的,是不可轉讓的權利。
為了公共利益國家是否有權對專利藥強制許可
為了公共利益國家是否有權對專利藥強制許可 今后出現流行病蔓延,國家將可能啟動強制許可,即不經過專利所屬企業的許可,允許其他廠商生產治療此病的專利藥品。
第三次修改的《專利法修訂草案》把原有的“傳染病”改成了“流行病”,擴大了國家啟動強制許可的范圍。
2005年,“禽流感”爆發給全球造成了恐慌,也導致抗禽流感藥物供不應求。
在這種情形下,許多國家開始端出“強制許可條款”——即按WTO知識產權第31號條款規定,若成員國面臨國家緊急危難,且不為商業用途時,則不用與擁有專利權者協商,只需在合理的實際情況下“告知”擁有專利權的廠商,便可使用此專利。
我國對強制許可也有明文規定。
現行的《專利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知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 可以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的情形 為了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促使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推廣應用,專利法規定了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三種情況是: (1)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可以申請強制許可; (2)由于前后兩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相互依賴性,即后一項的專利在技術上雖優于前者,但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項專利的,如未能在合理條件下和前一專利權人達成許可協議,使后一專利無法實施時,后一專利權人可申請實施前一專利的強制許可; (3)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戰爭、災害、傳染病),專利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個人要提供有關證明,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并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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