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著錄項目變更后換證嗎,專利著錄項目變更的繳費期限是多久
專利代理 發(fā)布時間:2023-07-05 15:00:0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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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著錄項目變更后換證嗎
專利著錄項目變更后換證嗎 不會發(fā)新的證書,只有一個通知書。
專利著錄項目變更,如果符合變更的條件,國知局會發(fā)出《手續(xù)合格通知書》,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如果提交的變更材料有問題,會發(fā)出《補正通知書》,經(jīng)補正后仍然不合格的,會發(fā)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著錄項目變更是指申請人、專利權人、代理人等有關事項發(fā)生變化時,需要向國家專利局等相關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辦理相應的更改手續(xù)。
專利著錄項目變更的繳費期限是多久
專利著錄項目變更的繳費期限是多久 著錄事項變更費的繳納期限是自提出相應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
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納或繳足的,上述請求視為未提出。
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第九十九條 第三款 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專利申請的著錄項目變更費是指因為發(fā)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的變更或申請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人委托關系的變更,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著錄事項變更而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局遞交變更文件同時應當繳納費用,由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局收取并開具財政收據(jù)(發(fā)票)。
費用標準: 著錄事項變更手續(xù)費 1。發(fā)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的變更費200元人民幣(不予減緩) 2。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人委托關系的變更費50元人民幣(不予減緩) 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著錄事項變更手續(xù)費100元人民幣
專利行政復議程序是怎么規(guī)定的?
1、專利行政復議的提起 關于第一類專利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時應當符合正當申請人、復議事項范圍、復議期限以及復議請求和證據(jù)等條件。
具體講,包括: (1)申請人是認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權利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可能影響其合法權益的人; (2)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必要的證據(jù); (3)屬于申請復議的范圍,例如對于駁回決定則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4)在規(guī)定的申請復議期限內。
申請復議應提交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并附具必要的證據(jù)材料。
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名稱、通信地址; (2)具體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3)復議申請人的簽名或印章。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以書面形式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應附具該文書或者其復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應附具授權委托書。
關于第二類專利行政復議,依照《行政復議法》的一般規(guī)定,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專利行政復議的受理國 關于第一類專利行政復議,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法律事務處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復議申請分別做如下處理: (1)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規(guī)程》規(guī)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復議申請人發(fā)送受理通知書; (2)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規(guī)程》規(guī)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理由; (3)復議申請書不符合《行政復議規(guī)程》第13條、第14條規(guī)定的,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提出復議申請。
關于第二類專利行政復議,依照《行政復議法》第17條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 3、專利行政復議決定 (1)第一類專利行政復議決定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法律事務處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轉交有關部門。
該部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答復意見,并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逾期不提出答復意見的,不影響復議決定的作出。
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前款所述書面答復意見以及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保密的內容除外。
原則上,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
法律事務處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發(fā)出停止執(zhí)行通知書,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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