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強制實施許可行為有哪些,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有哪些類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4:58:0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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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強制實施許可行為有哪些
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專利權會拋棄其特性,被強制許可使用。
通常情況下,為了公共利益時,專利會被強制許可。
在請求專利強制許可人提出了合理條件時,專利也會被強制許可。
樂知網小編為你介紹。
什么是專利強制實施許可? 專利強制實施許可,是指專利行政部門依法定條件和程序頒發的使用專利的許可。
申請人獲得這種許可后無需專利權人同意即可得以實施專利,但應支付給專利權合理的使用費。
強制許可的對象僅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而不包括外觀設計。
專利權強制實施許可的類型 1、合理條件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48條規定,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公共利益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知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50條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知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52條規定,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限制壟斷的目的。
3、從屬專利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51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知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國知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對強制許可的限制規定 1、除涉及壟斷行為與公共利益限制給予的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 2、符合合理條件強制許可的時間條件以及從屬專利強制許可時,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一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時間內獲得許可; 3、實施許可不適用于外觀設計; 4、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5、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
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有哪些類型
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有哪些類型 1、合理條件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48條規定,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公共利益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知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50條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知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52條規定,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限制壟斷的目的。
3、從屬專利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51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知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專利權的普通強制許可是指什么?
一、專利權的普通強制許可是指什么? 專利權的普通強制許可是指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使用其專利外,權利人還可以允許第三人使用其專利。
強制許可,是指國知局依照專利法規定,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一種許可方式,又稱非自愿許可。
申請許可的單位不限于省部級單位,而可以是普通企業或者個人。
許可的范圍是誰申請,誰受益。
二、其它情況 1、獨占許可。
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技術,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專利技術。
在這種情形下,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亦喪失自己專利技術的使用權。
2、排他許可。
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有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有權使用該專利,其他任何人無權使用該專利。
3、普通許可,也叫一般許可,非獨占許可。
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使用其專利外,權利人還可以允許第三人使用其專利。
4、分許可。
是指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可以使用其專利,同時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都有權允許其他人使用其專利。
5、交叉許可,也稱相互實施許可。
強制許可是依據08版專利法第六章、即第48-58條的規定,針對的是任何專利權人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注:不涉及外觀設計專利),觸發條件有多種,包括的理由有:專利權人未充分實施、專利權人有壟斷行為、國家有緊急狀況、涉及公共利益、藥品支援不發達國家、交叉許可等,而且受到種種限制,詳情可參閱專利法的上述條款。
申請許可的單位不限于省部級單位,而可以是普通企業或者個人。
許可的范圍是誰申請,誰受益。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的許可應當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國家對于專利權的授權和許可在相關法律中做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相關處罰力度也非常大,如果違反了專利權的許可而強制使用某一些技術的專利情況,可能會對公司的經營情況造成極大的危險和經濟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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