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情形是什么,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4:54:2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情形是什么,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
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情形是什么
一、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情形是什么 專利法所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包括: 第一是科學發現; 第二是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第三是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第四是動物和植物品種; 第五是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第六是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所作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動物和植物品種產品的生產方法,是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
此外,專利法還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另外,專利法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國知局進行保密審查。
對違反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是不授予專利權的。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要想被授予專利權,那么就需要滿足三性,即實用性、新穎性以及創造性。
而其中對發明專利的授予可以說更為嚴格,同樣《專利法》中對發明專利規定的最長保護期限也是比較長的,可以達到20年。
而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最長保護期限,則僅僅只有10年。
職務發明被授予專利單位使用該專利違法嗎?
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二、專利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占使用、收益、處分其發明創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專利權具有時間性、地域性及排他性。
此外,專利權還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專利權是兩權一體的權利,既有人身權,又有財產權。
(2)專利權的取得須經專利局授予。
(3)專利權的發生以公開發明成果為前提。
(4)專利權具有利用性,專利權人如不實施或不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有關部門將采取強制許可措施,使專利得到充分利用。
不銹鋼器皿廠專利侵權糾紛案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3)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16號 原告沈立華,男,1942年7月10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漕寶路1467弄4區73號402室。
被告上海精藝不銹鋼器皿廠第一經銷部,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泰興路215弄2號。
法定代表人董玉婷,該部經理。
被告上海搪瓷不銹鋼制品聯合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陜西北路1712號。
法定代表人柳啟宏,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亮,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陸宛如,上海市晨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沈立華與被告上海精藝不銹鋼器皿廠第一經銷部(以下簡稱第一經銷部)、被告上海搪瓷不銹鋼制品聯合公司(以下簡稱搪瓷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 200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3年1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沈立華,被告第一經銷部法定代表人董玉婷、被告搪瓷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亮、陸宛如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沈立華訴稱:其系“缸體煙套”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人。
被告搪瓷公司生產的“順風”牌煙灰缸的主要技術特征落入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
被告第一經銷部未經原告許可銷售了上述侵權產品。
原告認為,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兩被告生產、銷鄣那秩ㄑ袒腋撞?非址岡?嫻摹案滋逖燙住?實用新型專利權,訴請法院判令兩被告:1、先支付專利使用費,之后才能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銷售原告的專利產品;2、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元;3、在《新民晚報》、《中國 》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4、與原告訂立書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入股30%。
被告第一經銷部辯稱:原告專利申請日為1999年5月3日,被告于1998年11月20日即已經銷售本案系爭的煙灰缸,被告在原告專利申請日前銷售的煙灰缸屬于公知技術,不構成侵權。
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搪瓷公司辯稱:原告從被告第一經銷部購買的本案系爭的煙灰缸不是其生產的,而是由蘆墟不銹鋼制品廠生產。
該煙灰缸上的商標與被告注冊商標也完全不相同。
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被告專利侵權無事實和法律的依據,故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沈立華于1999年5月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缸體煙套”實用新型專利,2000年4月7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 ZL99209812.2。原告的權利要求書1載明:“一種缸體煙套,其特征是所述的缸體煙套,具有蓋、罩(1)、殼體(2),它們以嵌連或螺紋或覆蓋或鉸鏈或軸轉動連接方式相連,殼體(2)內具有腔體(3)。
蓋、罩(1)也可以是缸體煙套背后部的蓋、罩(1)。
”2002年8月9日,原告在被告第一經銷部購買了一個型號為“18-0”煙灰缸,金額為人民幣5元。
上述煙灰缸具有蓋、殼體,蓋與殼體以嵌連方式相連,殼體內具有腔體的技術特征。
煙灰缸底部印有 “蘆墟不銹鋼制品廠一等品”紅色字樣。
另查明,被告第一經銷部于1998年8月24日銷售給上海樂洲實業有限公司樂夏商場“18-0”煙灰缸共計10個,單價為人民幣2.5641元,銷售額為人民幣 25.64元,增值稅專用發票號碼為4234478.1988年9月10日,上海搪瓷三廠取得“順風”牌文字、文字和圖形組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21類不屬別類的金屬制飲餐用品,商品注冊證號為第323266號。
上述商標經注冊人申請已被核準續展注冊,并在有效期內。
1990年7月23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人變更為被告搪瓷公司。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專利年費收據、銷售發票、企業基本信息、被告第一經銷部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清單、財務憑證、被告搪瓷公司提供的商標注冊證等證據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我國專利法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原告沈立華享有的“缸體煙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為:“具有蓋、罩、殼體,它們以嵌連或螺紋或覆蓋或鉸鏈或軸轉動連接方式相連,殼體內具有腔體。
蓋、罩也可以是缸體煙套背后部的蓋、罩。
” 被告第一經銷部銷售的型號為“18-0”煙灰缸具有蓋、殼體,蓋與殼體以嵌連方式相連,殼體內具有腔體的技術特征。
經比對,被告第一經銷部銷售的型號為 “18-0”煙灰缸的技術特征與原告專利權要求保護的技術特征相同。
但是,被告第一經銷部辯稱其在原告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實際銷售了本案系爭的煙灰缸,該煙灰缸應屬于公知技術。
被告為證明其上述抗辯意見,向本院提供了1998年8月24日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清單和庫存商品財務帳冊共三份證據。
本院認為,公知技術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被告使用公知技術不構成專利侵權。
被告第一經銷部提供的庫存商品財務帳冊上記載的“18-0”煙缸型號,與本案系爭的煙灰缸型號相同;銷貨清單和庫存商品財務帳冊上記載的增值稅發票的號碼、商品的數量、單價、銷售額均相同。
因此,被告提供的上述三份證據真實可信,且能互相印證,可以證明被告在原告專利申請日1999年5月3日以前已經實際銷售了本案系爭的煙灰缸,已經公開了原告專利的技術方案。
被告以公知技術抗辯其不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被告第一經銷部銷售的型號為“18-0”煙灰缸構成對原告“缸體煙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侵害,無事實和法律的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也未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被告搪瓷公司生產了本案系爭的煙灰缸,雖然原告購買的煙灰缸上粘貼“順風”牌商標,但與被告搪瓷公司所有的“順風”牌注冊商標并不相同。
且該煙灰缸實際生產者為蘆墟不銹鋼制品廠,原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廠與被告搪瓷公司之間的關系。
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搪瓷公司侵犯其專利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第一經銷部銷售使用公知技術生產的產品,應受到法律保護。
原告亦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被告搪瓷公司侵犯其專利權。
因此,原告主張兩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其“缸體煙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侵害,無事實和法律的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沈立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沈立華負擔。
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情形是什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專利代理 如何申請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