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失效的專利還能轉讓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1:02:5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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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西省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科教興省”的戰略方針,鼓勵發明創造,加快專利實施與推廣,加快新興產業的形成和傳統產業的優化升級,提高專利推廣實施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實施和保護工作納入科技發展計劃,并在財政資金方面予以支持”的規定,各級政府應將專利實施和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條 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實行“擇優資助”的原則,主要資助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產業化程度高、符合我省產業政策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秀專利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實施。
第四條 省級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是指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的支持專利技術推廣實施方面的專項資金。
省級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知識產權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資助范圍、條件及開支內容 第五條 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新技術、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節能技術、計算機技術、信息與通訊技術、生物技術、先進制造技術、精細化工技術、環保技術以及其他先進技術。
第六條 申請資助的主要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研究和開發能力; (三)具有基本的科研、生產條件; (四)具有一定的研究開發資金; (五)申請資助的專利技術具有自主知識產權。
第七條 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的開支內容包括:文獻檢索費、設備購置費、試驗材料購置費、工藝設計費、產品試制費、產品測試費以及協作費等。
已失效的專利還能轉讓嗎
一、已失效的專利還能轉讓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失效的專利是可以轉讓的,但屬于失效的專利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失效專利轉讓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七條?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二、專利失效的原因 1、超過保護期限失效 從發明人把自己的創造申請到專利后,為了禁止被他人所利用和維護鼓勵發明人的權益及熱情,都會給予它一個相應的律法保護期限。
這個期限的保護時間一般都是根據專利的類型不同而改變。
例如實用和設計的期限是在十年,而對應的發明專利卻是二十年。
無論哪項專利只要超出這個時間,都會自動無效化。
也即是將專利由保密、壟斷的性質,轉向公開,可以任由有所需要的公眾所使用。
因此這個時候的專利,轉讓出去時對個人而言,是沒有多大價值和收益,完全是無償性質。
2、忘記續交年費而導致的專利失效 每項專利在獲得保護的其間,都需要及時向相關的部門繳納年費,忘記需要年費的六個月內都可以續交,超出這個時間便將會喪失專利權利。
這時候的專利即是發明人想轉讓出去,也很難找到購買它的買家。
3、發明人放棄該項專利權利 當這項專利的發明人,認為它仍然存在某方面缺陷,或是不夠完善難以實施等原因,向專利局用書面的形式,聲明放棄持有該項專利的權利,這時候的專利也會因為發明的申請而自動無效。
4、他人的意義和投訴 如果發明人的這項專利已公開的各種文獻中,或是已申請到的專利中,因為工作人員的疏忽,沒有發現已經有過相同或類似的內容及信息技術,被他人發現和舉報后,專利局則也將會依法判定,撤銷該項專利的所有權,這時候的專利,一樣會是處于無效的狀態。
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 202 號 《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已經2014年7月2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朱小丹 2014年8月27日 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自主知識產權的運用和保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廣東省專利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專利獎的評審、獎勵和管理。
第三條 廣東省專利獎由省人民政府設立,包括廣東專利獎和中國專利獎配套獎。
廣東專利獎設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優秀獎和廣東發明人獎。
廣東專利金獎及廣東專利優秀獎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中評選產生,廣東發明人獎從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中評選產生。
中國專利獎配套獎是對本省獲得中國專利獎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配套獎勵。
第四條 廣東省專利獎的推薦、評審和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廣東省專利獎評審、獎勵的組織以及日常管理。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廣東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廣東專利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人選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聘任,每屆任期3年。
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評審組和辦公室。
各專業評審組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負責技術領域的專業評審工作。
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廣東專利獎每年評選一次,每次授獎金獎不超過15項,優秀獎不超過55項,其中授予發明專利的獎項均不少于70%;發明人獎不超過10項。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廣東專利金獎的單位,給予每項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專利優秀獎的單位,給予每項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發明人獎的個人,給予每項2萬元的獎勵。
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調整廣東專利獎獎勵標準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廣東專利獎獎金從省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列支。
第八條 申報廣東專利金獎及廣東專利優秀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利權人或者實施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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