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限制包括哪些?,專利權管轄規定是怎么樣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0:54:0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的限制包括哪些?,專利權管轄規定是怎么樣的?
專利權的限制包括哪些?
一、專利權的限制包括哪些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對專利權人的權利限制有以下幾點: (1)無拒絕權,即專利權人不能拒絕別的社會 主義公有制單位利用其專利發明。
(2)對專利發明的先用權。
(3)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使用的有關專利,不視為侵權行為。
(4)在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上,為運輸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算侵犯專利權。
(5)強制許可。
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自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三年內,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實施或充分實施其發明的,專利局可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申請,允許該單位不經專利權人同意而實施其發明,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仍應向專利權人交付使用費。
(6)國家征用,發明專利對國民經濟公共利益或者國防建設有重大意義的,可由國家征用該發明,并給專利權人以合理的補償。
二、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其權利要求。
其含義是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取決于兩個方面:其一是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觀設計;其二是專利授權時指定的外觀設計使用產品的范圍。
確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應當以同類產品為基礎。
專利權是由國知局依照法律規定,根據法定程序賦予專利權人的一種專有權利。
它是無形財產權的一種。
各國的專利法對于專利權的有效保護期均有各自的規定,而且計算保護期限的起始時間也各不相同。
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 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有哪些 專利權轉讓的費用是多少?
專利權管轄規定是怎么樣的?
一、專利權管轄規定是怎么樣的? 專利權管轄規定是第1審類型的案件是應當由各個省或者是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這是級別管轄范圍之內,如果說是在地域管轄,這個方面的話,應當是由侵權行為發生的地點來進行一個具體的管理。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法院受理哪些專利糾紛案件?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7、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不服國知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13、不服國知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不服國知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專利權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專利權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專利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專利法》第68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不過,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存在兩種特殊情況: (一)超過二年的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往往是連續的,有時甚至是斷斷續續的。
如果從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起二年內,專利權人未主張權利,而二年之后,侵權行為仍在繼續,這時如果不能對專利權人進行保護,顯然是不公平的。
專利權人的請求權可以分為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前者指停止侵權,從時效制度的目的出發,這類請求權本身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后者指賠償損失,當然適用訴訟時效,但是從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內的侵權損失賠償額,仍然處于訴訟時效期間之內。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二》第23條規定,權利超過二年起訴的,人民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支付起訴之日前推算二年內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但這種判決應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1)起訴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 (2)起訴時專利權仍在有效期內。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二》的重要意義在于,明確了針對侵權行為的物權請求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授權前的發明技術使用費發明專利的一項特殊之處是,授權前的臨時保護,由于發明專利實行“提前公布、實質審查”,一項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這時其他單位或個人完全可以實施公開的發明技術,這種行為在授權之前不視為侵權。
根據《專利法》第13條規定,上述單位或個人應支付適當的費用,這就是對發明申請的臨時保護措施。
依照《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在授權前提出支付要求,但如果這種要求被拒絕,專利權人只有等到授權之后才能要求專利管理部門進行處理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由于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時,實質審查可能還未開始,或者已開始但尚未結束,到授權之日往往需要2至3年甚至更長的時間。
如果要求自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行為之日起計算時效,則完全會出現專利權人有資格起訴時已超過二年的現象。
為此,《專利法》第68條第2款規定,專利權人于授權之日前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時效自專利授權之日起計算。
于是,這類訴訟的時效有兩個起算點:一是專利授權之日;二是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行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為實際起算點。
二、專利侵權的處罰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專利權糾紛不是普通的民事糾紛,有部分專利侵權行為是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是法定的,但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要根據專利侵權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因為有些發明專利在專利局審查授權的這個過程當中,也有可能會被相關人員侵犯,那訴訟時效應該是從專利局授權以后才開始計算的。
專利權轉讓的費用是多少? 銷售侵犯專利權的產品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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