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性專利可以轉讓嗎,保護專利權的期限有多長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23:03:1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保密性專利可以轉讓嗎,保護專利權的期限有多長
保密性專利可以轉讓嗎
一、保密性專利可以轉讓嗎 依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可以轉讓,并未規定保密性專利不可以轉讓,所以保密性專利是可以依法轉讓的,轉讓專利要辦理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知局登記,由國知局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轉讓專利權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2、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3、專利權的轉讓視為銷售,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納稅范圍,因此轉讓專利權也是需要納稅的。
轉讓專利收入需要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繳納營業稅、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
同時按轉讓專利收入扣除相關稅收、費用后,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目繳納20%個人所得稅。
保護專利權的期限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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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保護專利權的期限有多長呢?樂知小編搜集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保護專利權的期限有多長 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在TRIPS協議生效前,多數國家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或20年不等。
在藥品和農業化學品等領域,申請人為獲得主管部門的批準需要進行一系列試驗,辦理很多的手續,經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方能進行銷售。
另外,許多藥品,尤其是生物藥品的開發費用相當高。
如果專利權的期限是15年,這些領域內的許多 專利權人將無法收回其巨額投資,其結果必然影響其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
為了鼓勵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1992年我國修改《專利法》時,將發明專利權的期 限由原來的15年延長為20年,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期限由原來的8年(含續展的3年)延長為10年。
TRIPS協議對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可享有的保護期 分別規定為不少于自提交申請之日起的20年和10年。
二、怎樣計算專利權的期限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計算在期限內。
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例如,一件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1998年6月1日,其實質審查請求期限的屆滿日應當是2001年6月1日,其實質審查請求期限的屆滿日應當是2001年6月1日,而不是2001年5月31日。
又如,專利局于1999年12月16日發出的通知書,其推定收到日為1999年12月31日,如果該通知書的指定期限為兩個月,則期限屆滿日應當是2000年2月29日。
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可以說世界各個國家保護專利權的期限規定的都不同,而在我國,對于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20年,但要是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話,則保護期限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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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專利與專利侵權怎么區分
假冒專利與專利侵權怎么區分 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專利侵權行為的界線是分明的。
《刑法》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不僅涵蓋“專利侵權行為”,而且主要是指“專利侵權行為”,這是因為較之于《專利法》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來說,“專利侵權行為”與專利權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關,迫切需要用《刑法》予以規范。
筆者認為,這位學者顯然是把個人的學術觀點視為“立法者的本意”,其觀點是難以成立的。
在我國,立法者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而不是指參與立法工作的個人。
既然《刑法》和《專利法》都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不能人為地將《刑法》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專利法》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割裂開來。
由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并未對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具體含義作規定,因此,對假冒專利罪中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應當并且只能根據該行為在《專利法》中的固有含義予以解釋,換句話說,就是要運用系統解釋方法,著眼于《刑法》與《專利法》的聯系來解釋假冒專利罪中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既然未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那么,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商標的基本作用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專利的基本作用是保護發明創造,這種不同的作用決定了假冒注冊商標以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為前提,而假冒專利的行為恰恰是指“未使用”他人專利的情形。
單位構成假冒專利罪嗎 可以構成。
假冒專利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通常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非專利權人,但也可以是專利權人,例如,有的行為人以自己的實用新型專利假冒他人的發明專利,以自己市場知名度或美譽度低的專利產品假冒他人知名度或美譽度高的專利產品。
保密性專利可以轉讓嗎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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