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律師怎樣為專利侵權訴訟的原告辯護?,專利惡意訴訟怎么解決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22:55:0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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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律師怎樣為專利侵權訴訟的原告辯護?
1。審查專利權法律狀態的穩定性 專利侵權訴訟的原告代理人第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協助專利權人重新審查權的法律狀態穩定性。
代理人在訴前專利檢索時,應當做到盡可能全面、充分和準確。
由于發明專利在授權前進行過實質性審查,實用新型專利也須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檢索報告,因此這兩種專利的訴前檢索重點是對非專利文獻的索以及對申請日前國內公開使用情況的調查了解。
2。侵權證據的準備及侵權評估 一般來說收集專利侵權證據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人手: 1)證明權利主體的證據、2)權利有效證據、3)權利保護范圍方面的證據;4)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據;5)侵權損害賠償方面的證據。
在準備上述侵權證據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應注意取證手段的合法性; (2) 應注意收集的證據與案件的關聯性及證據的證明力; (3) 還應注意收集證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證據的期限等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涉及新產品方法專利的侵權訴訟,舉證責任依《專利法》的規定可以轉移給被告。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釋第34條規定: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譚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因此,必須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否則法院將不予質證。
進行侵權分析時,應當分析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是否落人專利權的護范圍。
首先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特征分組,確定構成專利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征有哪些;然后分析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由哪些技術特征維組成;最后依據覆蓋理論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獨立權利的必技術特征進行比較,以確定兩者能否一一對應。
3。撰寫起訴狀,準備證據清單
專利惡意訴訟怎么解決
駁回惡意訴訟人訴訟請求,如果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利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分析 我們需要根據惡意訴訟的特殊性,尤其還要根據專利制度的特殊性來一一分析一般侵權行為的四要素在專利惡意訴訟中的適用性。
首先是當事人提起了特定的民事訴訟。
如果當事人僅有進行惡意訴訟的意圖,或者僅有為提起惡意訴訟的相關違法行為而并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則不應將其意圖或者為惡意訴訟而采取的違法行為看作惡意訴訟。
因為此時違法行為并沒有與特定訴訟真正聯系起來,雖然該違法行為會損害一定的社會關系,但客觀上還不會對相關當事人造成訴訟損害。
1。主觀過錯 由于惡意訴訟是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損害為目的,在缺乏實體權利或者無事實根據和正當理由的情形下提起民事訴訟,致使相對人在訴訟中遭受損失的行為。
正常運用訴權的原告提起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惡意訴訟的提起者在主觀上有損害相對人的故意,其提起訴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獲得非法利益,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我們上面提到的分散競爭對手注意力或消耗對手,或者損害競爭對手的企業形象,或者阻止競爭對手與合作伙伴或客戶之間的合作,尤其是當其競爭對手的客戶的合作伙伴是跨國大公司時,這一招非常奏效,因為國外大公司非常重視知識產權,只要有一點潛在的專利風險都將會停止合作。
從具體表現形式來看,主要是以行為人借助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不進行實質審查的規定,將明知早已公開技術方案申請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獲得授權后到法院起訴其競爭對手侵權。
當然也包括利用其自身的大量專利挑出一些僅相關的專利來提起訴訟的行為,以期消耗對手、甚至拖垮對手,極大損害對手的企業形象,也威懾和嚇跑了對手的客戶。
顯然,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是最關鍵的因素,訴訟的正義與惡意因此而區分。
惡意訴訟是當事人故意提起且具有不當、不法目的的訴訟行為。
案件一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后認定,“李中故意以他人受到損害為目的,以惡意申請并應當被認定自始無效的專利權對通發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致使通發公司在訴訟中遭受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 惡意訴訟的主觀過錯只限于故意,過失即使是重大過失不應當成為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
惡意訴訟之“惡意”就在于行為人在提起訴訟時的不正當或不誠實的心理狀態,表明了行為人具有積極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的動機。
訴權本是當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但該訴訟是否具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即能否勝訴,當事人并不能完全確定,即使在有律師幫助的情況下也是有困難的,這是由民事訴訟和專利技術的復雜性和專業性造成的。
過失在客觀上雖與故意在外面表現上差不多,但過失即使是重大過失也表明了當事人沒有采取積極的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
從我國當前的法律實踐來看,惡意訴訟的范圍也不宜過寬,我國公民法律意識還不強,如果將惡意訴訟的范圍界定得過寬,勢必會打擊和抑制當事人的訴訟積極性。
因此,惡意訴訟的主觀要件應確定為故意。
2。行為違法性 行為違法性要件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很多學者也認為是專利惡意訴訟必須要具備的要件。
專利惡意訴訟通常是行為人為損害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將已經公開的技術申請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然后到法院起訴競爭對手的行為。
本文給出的三個案例均是如此。
通常,惡意訴訟的提起更多時候并不是針對于案件本身,而是借助非法行為或手段提出惡意訴訟以達到訴訟之外的非法目的,并造成被訴人的相應損害后果,是一種隱蔽性較強的侵權行為。
提起訴訟本身是當事人的一種基本權利,這是法律保護的權利,因此專利惡意訴訟的“提出訴訟”本身的這個行為,本質上不是一個違法行為,至少形式上為合法行為;而將已公開技術申請為專利的行為雖然不是合法的行為,但顯然是這個訴訟之外的行為。
況且專利惡意訴訟并不僅僅是利用問題專利來提起訴訟的行為,還包括將自己合法的專利(只是與對方產品有相關性,但對方產品不侵權的專利)為了不正當利益提起的訴訟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不管是申請專利還是提起訴訟,都是形式上合法的行為。
之所以為惡意,是在于行使的訴權沒有合法依據或者缺乏合法合理的訴訟理由,即沒有法定的訴訟依據。
因此,判斷專利惡意訴訟的另一個重要構成要件就是其缺乏合法合理的訴訟理由,包括缺乏實體上的勝訴理由或程序上的合法權利,這是區分和界定惡意訴訟的外在因素和根本性的評判標準。
主要表現為明知自己顯然沒有或根本沒有勝訴的事實理由和法律理由,但僥幸希望或試圖使法官錯誤判定自己有勝訴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從而達到非法目的。
專利技術保護年限是多久
我國專利的分類主要是三種,即發明創造、實用新型以及外觀設計,而這里面專利技術是屬于其中的發明創造。
針對不同的專利類型,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是不同的。
那么專利技術保護年限是多久呢?樂知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專利技術保護年限是多久 發明專利保護期限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對發明作了如下的定義:“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一般來說,專利中所說的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形成解決某種問題的技術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產品或者實際應用,但必須具有實用性,也就是說,根據你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實現你的發明目的。
在這個前提下,發明專利保護的范圍相當寬,一般來說,我們只指出發明專利不保護的范圍,其它的,只要是屬于專利法的技術方案,就可以認為是在發明專利保護的范圍之中。
發明專利保護的范圍是很廣的,相比來說,實用新型對于產品的配方、工藝、方法、用途,以及材料替換、系統、部分醫療器具、不涉及產品的線路設計等等都不予保護,而所有這些都可以申請發明專利保護。
發明專利保護的期限,從申請日起算,只要你按時繳納年費,可以達二十年;而實用新型保護期限是10年,因此,對于一個生存周期較長的發明創造來講,申請發明專利可以獲得比實用新型專利長得多的保護時間。
二、發明專利保護的范圍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對發明作了如下的定義:“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一般來說,專利中所說的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形成解決某種問題的技術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產品或者實際應用,但必須具有實用性,也就是說,根據你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實現你的發明目的。
在這個前提下,發明專利保護的范圍相當寬,一般來說,我們只指出發明專利不保護的范圍,其它的,只要是屬于專利法的技術方案,就可以認為是在發明專利保護的范圍之中。
根據法律的規定,對于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最長為20年,但在這期間要是專利權人不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專利年費的話,是可以中止對專利的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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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如何訂立? 專利費用減緩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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