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規定的專利權人權利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專利期限多少年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16:30:4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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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的專利權人權利都有哪些
專利權人的權利包含哪些內容 (一)獨占權 我國《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 獨占權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制造權。
指專利權人擁有自己生產制造專利文件中記載的專利產品的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包括對專利產品的使用權和專利方法的使用權。
非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 3、許諾銷售權。
許諾銷售是指銷售前的推銷或促銷行為,包括通過廣告、訂單、發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銷售專利產品的行。
我國在《專利法》第二次修改時才設立了這一權利,第三次修改時則將許諾銷售權從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擴展到外觀設計專利。
4、銷售權。
指銷售專利產品的權利。
專利權人的銷售權也有一定的限制,不管是專利權人自己銷售,還是許可他人銷售,其第一次銷售行為受法律保護,但產品首次售出后,則銷售權用盡。
5、進口權。
指為生產經營目的將專利產品或由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由一國境外輸入該國境內的權利。
(二)實施許可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并收取專利使用費。
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最新合同法全文。
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三)轉讓權 專利權可以轉讓。
轉讓權包括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和專利權的轉讓。
轉讓有兩種形式,一是合同轉讓,一是繼承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知局登記,由國知局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四)標示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通過標記,可以起到宣傳作用,有助于擴大產品的銷售。
同時,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其他人了解這種產品是受到專利保護的,不能隨意仿造。
專利權人類型 專利權人包括三種類型: ①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
②發明人、設計人。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有。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突出貢獻的人。
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從事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③共同發明人、共同設計人。
由兩個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協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稱為共同發明創造,完成此項發明創造的人稱為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
除另有協議外,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共同發明人,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共同發明人共有。
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托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者持有。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法律規定專利期限多少年
一。專利期限多少年 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在TRIPS協議生效前,多數國家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或20年不等。
在藥品和農業化學品等領域,申請人為獲得主管部門的批準需要進行一系列試 驗,辦理很多的手續,經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方能進行銷售。
另外,許多藥品,尤其是生物藥品的開發費用相當高。
如果專利權的期限是15年,這些領域內的許多 專利權人將無法收回其巨額投資,其結果必然影響其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
為了鼓勵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1992年我國修改《專利法》時,將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由原來的15年延長為20年,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期限由原來的8年(含續展的3年)延長為10年。
TRIPS協議對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可享有的保護期分別規定為不少于自提交申請之日起的20年和10年。
二。專利期限如何計算 期限的計算 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計算在期限內。
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例如,一件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1998年6月1日,其實質審查請求期限的屆滿日應當是2001年6月1日,其實質審查請求期限的屆滿日應當是2001年6月1日,而不是2001年5月31日。
又如,專利局于1999年12月16日發出的通知書,其推定收到日為1999年12月31日,如果該通知書的指定期限為兩個月,則期限屆滿日應當是2000年2月29日。
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法定節日是指元旦(一天)、春節(三天)、國際勞動節(三天)、國慶節(三天);法定假日是指每周的周六和周日。
國家公告移用假日,以北京市政府的公告為準,例如,某一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是2001年5月8日,即2001年5月份的第一個工作日(5月1日-3日為國際勞動節法定假日,5月4日-7日是移用假日) 我國《專利法》中規定的專利類型主要有三種,包括發明創造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
雖然我國對專利的保護有期限限制,但對前一種專利的保護期限相對要長一些,最長可以達到20年。
至于后兩者專利,最長的保護期限就僅僅只有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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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
于2005年9月30日經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9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專利管理與保護 第三章 專利糾紛的處理 第四章 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權人及公眾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形成自主知識產權,促進專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專利管理、保護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與保護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與保護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專利管理與保護工作。
科技、工商、公安、海關、經濟貿易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利管理與保護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從事專利管理與保護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專利管理與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于下列事項: (一)為申請發明等專利提供經費補助; (二)專利人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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