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需要年費嗎?,對專利權的限制是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16:29:0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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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需要年費嗎?
一、實用新型專利需要年費嗎? 需要年費,專利年費是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規定,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在專利權有效期內逐年應向專利局繳納的費用。
經專利局批準,下列專利費用可以減緩: 1、申請費(其中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不予減緩); 2、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3、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 4、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5、復審費。
二、法律依據 《專利費用減緩辦法》第五條 專利申請人可以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一并請求減緩繳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五種費用。
在專利局受理專利申請后,申請費不再減緩。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費用請求減緩繳納,并且應當在有關費用繳納期限屆滿日的二個半月之前提出費用減緩請求。
《專利費用減緩辦法》第六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還應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費用減緩請求書應當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專利費用減緩辦法》第七條 個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每個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單位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并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個人與單位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個人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并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應當說明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單位的性質是企業、事業單位還是機關團體,并說明其經濟困難情況。
《專利費用減緩辦法》第八條 專利局收到費用減緩請求書后,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對于實用新型專利年費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不同的專利類型所需要交納的年費是不同的,相關費用的標準應當根據專利的具體使用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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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專利權的限制是什么?
一、對專利權的限制是什么? 專利法保護專利權人的獨占權,但是,為了平衡專利權人與國家和社會之間的利益,各國專利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對專利權人的權利作了限制性的規定。
我國對專利權的限制主要表現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和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國知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
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知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所獲得的實施權,是普通實施權,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而且只能由強制許可實施人自己實施,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實施。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專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二、發明專利的審查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1、初步審查。
專利主管機關查明該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關于申請形式要求的規定。
2、早期公開。
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
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3、實質審查。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4、授權登記公告。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專利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綜上所述,專利是重要的知識產權,和其它國家一樣,我國對專利權也做出限制,表現在對專利權的強制許可,也就是說一些涉及到民生方面的專利,可以強制其它人使用。
對于使用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專利權人一定的物質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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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專利糾紛的調處范圍
一、對專利糾紛的調處范圍 1、專利使用費糾紛,即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授權前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專利權授予后,專利權人要求其支付合理使用費而產生的糾紛。
2、專利獎勵費糾紛,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與所在單位就其應得的獎勵及報酬所產生的糾紛。
3、專利申請權糾紛,主要涉及誰有權申請專利,以及是否共同享有專利申請權的糾紛。
專利申請權糾紛會影響到專利的審查程序,國知局在接到有關專利申請權糾紛的通知后,通常會按規定暫時中止審批,待專利申請權糾紛結案后再恢復審批程序。
4、專利權歸屬糾紛,專利權歸屬糾紛是在專利申請已授權之后產生的權屬糾紛。
如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生效的調處改變了專利權的歸屬,可憑生效的調處決定到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專利權人變更手續。
5、專利合同糾紛,專利合同糾紛通常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專利權轉讓糾紛,二是專利技術入股或專利技術合作開發實施糾紛,三是專利許可貿易糾紛。
6、專利侵權糾紛,侵權糾紛是專利糾紛中最常見、最重要的糾紛,侵權糾紛包括生產性侵權、銷售性侵權及使用性侵權糾紛等。
二、專利糾紛調處的程序 1、要審核請求調處的資格及需要符合的條件。
要求請求人是與專利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和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理由,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無仲裁約定,屬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理范圍和受理事項,在專利調處的兩年有效期內。
2、作出是否中止處理的決定。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方案之后,被請求人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無效的,應當書面通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并可以申請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是否中止處理,應作出審查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如果被請求人要求中止處理的理由充分,則中止處理,如果理由不充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將不中止處理,并經審查后作出是否侵權的處理決定。
3、調查、封存或暫扣有關證據與物品。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理專利糾紛案件后,有權主動進行現場勘驗檢查,封存或暫扣與涉嫌侵權行為有關的檔案、圖紙、資料、賬冊等原始憑證。
也可以根據請求人的申請,封存或暫扣與案件有關的貨物、材料、專用工具等物品。
請求人申請采取封存或暫扣措施的,必須提供擔保。
被請求人提出反擔保時,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可解除封存或者歸還暫扣物品。
調查、封存或暫扣有關證據與物品這一程序,各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規定有所不同,具體實施時應按當地的在關規定實行。
4、調解并作出處理決定。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可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決定的內容包括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工具及侵權產品等。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未起訴又不執行處理決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侵犯專利的情形 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未經權利人許可; (2)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11條的規定,具有以下三種具體形式: 1、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 2、使用他人發明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制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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