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利侵權怎樣取證,商標專利侵權怎么取證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16:27:1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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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利侵權怎樣取證
證據對于案件審判定性至關重要,如果沒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對方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那么自己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本文將為您介紹遇到專利侵權如何取證知識。
根據法律規定,若侵犯專利權,需承擔停止侵權、沒收違法所得、賠償專利人損失、被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罰。
盡管對專利侵權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但對于如何收集專利侵權的證據您了解嗎? 專利侵權取證方法權利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最為有利可行的取證方法,尤為重要。
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證和委托律師調查取證由權力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會有一定的難度。
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
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
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
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2002年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實施的《關于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實施的 《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有一項就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措施后,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
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 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基于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 解釋的規定,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運作方式:一是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在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有關程序事項時,法院應當主動依職權調查和收集證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取證申請。
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取證。
在法院主動依職權調取證據的范圍被縮小了以后,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的申請變得日益重要。
如果缺乏當事人及時提出的證據調查申請,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證據。
在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申請后,法院是否啟動調查取證的機制還取決于法院的審查判斷,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的該項申請符合法院取證范圍之時,法院才有義務調查取證,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該項申請。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范 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的方式,對易于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于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極難得到。
5、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我國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五章對調查取證有專章規定。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
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不管采取那種方法收集證據,都要以客觀性為前提,只有客觀真實的證據才有證明力。
千萬不能篡改、偽造證據,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專利權人發現自己的專利權被他人侵犯,并在確認自己的專利權有效、專利侵權成立之后,可以開始著手下一步工作。
所謂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證據。
專利權人要收集的證據,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因此,侵權者確切 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注冊資金、人 員數、經營范圍等情況,都是專利權人首 先應了解的。
了解這些情況對專利權人對 付專利侵權應采取什么樣的策略是很重要 的。
二、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前提是必須要有侵權行為。
因此,證明侵權者確實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在處理侵權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
這些方面的證據有侵權物品的實物、照片、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
三、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
專利權人可以向侵權者要求損害賠償。
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是專利權人所受的損失。
但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對方的侵權行為,自己專利產品的銷售量減少,或銷售價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費用或少收入的費用等損失。
商標專利侵權怎么取證
專利侵權取證方法權利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最為有利可行的取證方法,尤為重要。
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證和委托律師調查取證由權力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會有一定的難度。
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
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
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
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2002年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實施的《關于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實施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有一項就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措施后,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
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基于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運作方式:一是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在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有關程序事項時,法院應當主動依職權調查和收集證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取證申請。
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取證。
在法院主動依職權調取證據的范圍被縮小了以后,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的申請變得日益重要。
如果缺乏當事人及時提出的證據調查申請,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證據。
在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申請后,法院是否啟動調查取證的機制還取決于法院的審查判斷,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的該項申請符合法院取證范圍之時,法院才有義務調查取證,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該項申請。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范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的方式,對易于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于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極難得到。
5、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我國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五章對調查取證有專章規定。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
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不管采取那種方法收集證據,都要以客觀性為前提,只有客觀真實的證據才有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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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發現自己的專利權被他人侵犯,并在確認自己的專利權有效、專利侵權成立之后,可以開始著手下一步工作。
所謂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證據。
專利權人要收集的證據,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因此,侵權者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注冊資金、人員數、經營范圍等情況,都是專利權人首先應了解的。
了解這些情況對專利權人對付專利侵權應采取什么樣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前提是必須要有侵權行為。
因此,證明侵權者確實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在處理侵權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
這些方面的證據有侵權物品的實物、照片、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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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電話(含地區號): 地址: 郵政編碼: 代理組織名稱: 出質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電話(含地區號): 地址: 郵政編碼: 代理組織名稱: 質押商標注冊號: 申請質押原因: 質押擔保主債權種類: 質押擔保主債權數額: 評估價值: 質押價值: 質押期限自: 至: 質權人章戳(簽字): 出質人章戳(簽字): 代理組織章戳: 代理組織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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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發明專利申請 如何申請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