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專利罪認定,假冒專利罪量刑標準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16:24:5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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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專利罪認定
假冒專利罪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必備要件。
情節嚴重是指假冒他人專利手段惡劣、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給專利人或國家造成重大損害的、在國際國內造成惡劣影響的等。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專利所有權。
專利可分為三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這種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在國際上被列為工業產權中最重要的一種權利。
國家對專利統一管理,形成專利制度,用以保護技術發明權利,鼓勵發明創造,促使技術發明推廣應用。
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國家的專利制度,也侵害了專利權人的利益。
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專利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專利權人的專利專用權。
所謂“假冒他人專利”是指未經許可,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或者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或者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或者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者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用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用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雖然都是冒充行為,但這是違反專利法的行為,應當由專利管理機關予以處理,不構成假冒專利罪。
所以說,每個人對于自己的專利權保護是必要的,如果收受到侵害,我們應該及時向有關部門給予反映。
當然,我們也應該尊重他人的勞動成果,做一個知法懂法不犯法的人。
假冒專利罪量刑標準
假冒專利罪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假冒專利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它既侵害了國家專利管理部門的正常活動,也侵害了單位或者個人的專利權利。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不僅需要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允許和保護科技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以鼓勵發明創造,維護專利權和國家的利益,而且侵權行為不斷發生,也需要法律保護專利權人和國家的專利權益。
因此,對于假冒專利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和國家的專利管理制度構成犯罪的行為予以打擊是必要的。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專利管理法規規定,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假冒他人或單位已向國家專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審查獲得批準的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即專利權人),享有專利的獨占權和專用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專利權人許可,除法律規定以外,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方法。
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在其制造、使用或者出售的產品上標注、綴附或者在與該產品有關的廣告中冒用專利權人的姓名、專利名稱、專利號或者專利權人的其他專利標記的行為。
由于專利產品在公眾中有較高的信譽,行為人利用公眾對專利產品的信任感,假冒專利,便公眾相信自己生產的產品是專利權人生產、使用或者銷售的,或者是經專利權人許可生產、使用或銷售的,從而牟取巨額的非法利益。
專利是指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作為發明和實用新型兩種專利必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特點。
作為外觀設計應當具有同申請日以前的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外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特點。
專利的這些特點,決定了它能夠在公眾中贏得較高的信譽。
而假冒專利者實施上述假冒行為,也就是企圖使公眾相信該產品是專利權人生產、使用或銷售,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生產、使用或銷售,從而牟取非法利益。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而非法制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
作為本罪侵犯對象的專利必須是已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并經專利管理機關審核批準的。
申請的方式必須是文字的,口頭申請無效。
其中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理專利應當提交申請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
未提出過申請,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以及雖然以文字方式提出申請,但未經有批準權限機關批準的專利,不受法律保護。
假冒專利的行為必須是發生在專利權期限內。
為了防止專利權人無限期地壟斷技術,阻礙技術進步,專利權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內享有對其發明創造專有利用的權利。
《專利法》第45條對專利權的期限作了具體的規定。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為5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期滿前專利權人可以申請續展3年。
專利期限屆滿后,該項發明創造不再作為專利予以保護,也不存在對該項發明創造假冒專利的問題。
處理假冒專利案件,要分清是否侵犯了專利權。
《專利法》第62條規定,下列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3)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4)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定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5)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沒有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也就不構成假冒專利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依本節第22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共同專利權人限制彼此獨自使用專利權是否合理
一、共同專利權人限制彼此獨自使用專利權是否合理? 工同專利權人限制彼此獨自使用專利權是合理的,關于共同專利權的使用問題應遵循以下原則: 1、約定優先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這是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專利作為一種各專利權人共有的一種私人財產,何時申請,如何處分,理應由他們自己決定,而非法律強制規定。
2、專利權共有人單獨行使的情形 (1)專利權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專利,所得收益歸實施人所有。
(2)專利權共有人可以不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普通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3、專利權共有人需一致同意行使的情形 除了共有人有約定、共有人可以單獨行使情形之外,行使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如共有人獨占許可、排他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需要共有人全體同意。
二、專利權限制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對專利權人的權利限制有以下幾點: (1)無拒絕權,即專利權人不能拒絕別的公有制單位利用其專利發明。
(2)對專利發明的先用權。
(3)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使用的有關專利,不視為侵權行為。
(4)在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上,為運輸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算侵犯專利權。
(5)強制許可。
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自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三年內,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實施或充分實施其發明的,專利局可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申請,允許該單位不經專利權人同意而實施其發明,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仍應向專利權人交付使用費。
(6)國家征用,發明專利對國民經濟公共利益或者國防建設有重大意義的,可由國家征用該發明,并給專利權人以合理的補償。
如果專利權存在著共同權利人,具體如何使用該專利權本來就是由共同專利權人協商確定的,大多數的共同專利權人都是約定彼此可以使用屬于自己單獨發明創造的那一部分,也有一部分人約定對專利權的使用都得相互同意才行。
專利權人變更費用是多少 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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