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修改對于專利授予條件的規定,專利法全文規定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是怎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00:42:16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法修改對于專利授予條件的規定,專利法全文規定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是怎樣的?
專利法修改對于專利授予條件的規定
專利法修改對于專利授予條件的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具體如下所述: 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二十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但涉及養殖動物的除外 4、動物和植物品種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專利法全文規定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全文內容里,對于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以及外觀都實際有明確的規定,并不是所有的新東西都可以申請到專利權。
下面我們看一下專利法全文里對于專利權的授予條件有什么規定。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專利法實施細則全文
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不但對專利法增加和修改的內容做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而且對專利法實施細則本身的規定也做了諸多的修改。
接下來,樂知小編就為大家帶來專利法實施細則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專利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知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第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知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四條 向國知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知局收到日為遞交日。
國知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
國知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國知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五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
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知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知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第七條
專利法修改對于專利授予條件的規定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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