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優先權日與申請日兩者分別是什么意思?,專利優先權的概念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00:37:2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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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優先權日與申請日兩者分別是什么意思?
一、專利優先權日與申請日兩者分別是什么意思? 專利申請日是專利法規中使用的術語,申請日是從專利申請文件遞交到國知局之日算起。
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優先權日視為申請日。
優先權日是對應于專利(或實用新型)申請過程中的要求優先權的日期。
優先權分為外國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兩種類型。
外國優先權指專利申請人就一項發明在一個締約國提出申請專利后,在規定時間內又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時,申請人有權要求以第一次提出的日期作為后一個提出申請的申請日期的權利。
提出這一申請的日期要求,稱為優先權日。
二、專利權的權利 (一)實施許可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并收取專利使用費。
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二)轉讓權 專利權可以轉讓。
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知局登記,由國知局予以公告,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三)標示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三、專權利人的義務 專利權人的義務主要是繳納專利年費。
《專利法》第43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未按規定交納年費的,可能導致專利權終止。
此外,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單位,在授予專利權后,應當按照規定對發明人或設計人進行獎勵;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所取得的經濟效益,應按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合理的報酬。
綜合上面所說的,專利權一般是擁有勞動成果的人才會申請的權利,但對于這個權利的保護期限就要看是什么時候申請的,一般就是看專利人是選擇的申請日還是優先權日,這兩個日期是截然不一樣的,所以,自己的權利就要看如何實施。
關于專利的優先權日 關于專利的優先權原則
專利優先權的概念
專利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一次在某國提出專利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又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在后申請以第一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其申請日,專利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這種權利,就是優先權。
專利優先權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國家抄襲此專利者,有搶先提出申請,取得注冊之可能。
專利優先權可分為國內優先權和國際優先權。
1。國內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又稱為“本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在我國優先權制度中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2。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又稱“外國優先權”,其內容是:專利申請人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就同一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中國應當以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為申請日,該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
專利侵權歸誰管
專利侵權歸誰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五條? 除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五)其他專利糾紛。
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知局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知局提交請求書,并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調解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向國知局辦理恢復有關程序的手續。
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
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知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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