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商業秘密和專利權如何區分,商業秘密有哪些特點?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29 14:39:46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2023商業秘密和專利權如何區分,商業秘密有哪些特點?
2023商業秘密和專利權如何區分
(一)概念區別 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可申請緊急保全。
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并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
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二)保護制度設立目的不同 商業秘密是秘不示人的秘密武器,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目的側重于維護公平競爭。
專利是國家授予的一項合法壟斷權,通過《專利法》保護,目的側重于鼓勵創新。
(三)保護范圍不同 從對兩者的概念分析可以看到,商業秘密所涵蓋的保護范圍較為廣泛,包括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
只要當信息不能被歸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時均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保護,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方案、可獲得專利權的裝置或工藝手法,甚至可以是研發過程中的試驗記錄或是任何將來具有價值的其他信息。
專利的保護范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至少有一部分信息是需要公開的,比如說明書、附圖、具體實施方式等。
(四)取得方式及成本不同 專利權基于申請的并經過行政機關公告授權取得,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并應當在授予專利權后向社會公開。
發明專利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有望改為15年),期滿需要繳費來續期。
商業秘密的取得無需行政機關審批,只要該信息符合秘密性、保密性和價值性即可(特別說明,新穎性不是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新穎性是專利制度中的法律概念和專利有權需要符合的條件之一,并不能套用到商業秘密制度上。
),核心技術信息所有人自行采取保密措施。
此外,商業秘密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擁有者一直持續把某信息當商業秘密對待,該信息從產生之日起立即生效,而且可以一直持續擁有商業秘密的身份,而無需去向任何機構申請登記也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但看似無須官方成本,而根據“免費的才是最貴的”理論,企業通常為了維護商業秘密需要采取一系列保密措施,這些措施的花費可能是上無封頂的。
(五)公開后果不同 專利的取得是以公開為前提,是通過公開后取得權利保護。
而商業秘密一旦公開,就不再受到保護了。
(六)侵權判定原則不同 專利侵權通過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來認定,主要是運用相同侵權或等同侵權等原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商業秘密侵權判定的原則主要是相同或者實質相似+接觸-合法來源,與專利侵權判定不同的是需要判斷被控侵權人是否實際或可能接觸過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有哪些特點?
(一)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其他知識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 (二)商業秘密是一項相對的權利。
商業秘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
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內容的商業秘密,他們就和第一個人有著同樣的地位。
商業秘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
(三)能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
(四)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于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秘密的公開。
一項技術秘密可能由于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五)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設計資料、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其中,不為公眾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可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業秘密和專利秘密的區別?
一、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該條規定說明發明專利包括“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同時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者方法進行改進而獲得的專利。
二、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新的技術方案。
”該條規定了實用新型是專指具有一定形狀、構造的產品設計方案而獲得的專利。
三、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它具有以下特點: 1、是與產品相結合的外觀設計; 2、能在工業上應用的外觀設計; 3、能給人以美的享受的外觀設計。
由此而獲得的專利,稱為外觀設計專利。
從理論上講,專利保護和商業秘密保護是不同的:從保護力度上看,專利的保護力度最強,具有極大的排他性,例如我國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技術,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而對商業秘密明顯弱于對專利的保護力度,獨立的開發研制和逆向研究是不視為侵權的。
從保護時間上看,專利的保護期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對發明專利,世界上許多國家均規定20年。
而商業秘密的保護期卻沒有類似的限制,只要處于保密狀態,權利就永遠存在。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最強的保護時間最短,最弱的保護時間最長;對同一技術,發明人有權選擇自己認為最合適的法律保護。
從另一個角度看,對同一技術,專利保護與商業秘密保護之間并不是完全相互排斥的,在這里我們應注意不同的時間段:第一,在專利申請日之前,秘密是可能存在的;第二,自專利申請日至公開日之前,秘密也是可能存在的;第三,自公開日之日起,秘密消失了。
在第一個階段,給予商業秘密保護,在第二、三階段,給予專利保護,這是沒有問題的。
確定專利保護,首先必須確定何為專利:我國專利法所保護的專利有三種,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上述發明創造經申請人提出申請,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凡符合專利條件的,將分別被批準授予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結合色彩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所以,專利保護是以申請人公開其發明創造為前提,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為基礎。
所謂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是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明文規定的。
因此,確定商業秘密保護,應從以下6個方面給予考慮:1、秘密為權利人的經營范圍以外的人士所知悉的情況,當被稱為秘密的信息已經被一個與權利人沒有任何關系的人士從專業雜志上查到時,秘密就不存在了;2、秘密為權利人的經營范圍以內的人士(包括雇員和合作伙伴)所知悉的情況,被稱為秘密的信息已經被公司的老總和保安同時掌握時,它的秘密性是值得懷疑的;3、對內的保密措施,公司與雇員之間的保密協議是不夠的,公司還應有自己的保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4、對外的保密措施,限制外人接觸到秘密的一切手段和安全措施,設置的結果可能無法阻止竊密行為的發生,但至少應增加竊密的難度;5、秘密的價值,如果是秘密,那么對權利人和競爭對手而言,都是可用于獲利的;6、開發秘密的難易程度,獨立開發、逆向研究不視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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