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哪些行為,發明專利起點和終點是什么時候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28 17:40:5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侵犯商標權哪些行為,發明專利起點和終點是什么時候
侵犯商標權哪些行為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為商標侵權行為。
這里所稱的同一種商品是指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類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生產經營者等方面,易使消費者難于辨別其來源而產生誤認、誤購現象的商品;相同商標是指在視覺上無差別或差別甚為細微的商標;近似的商標是指對商標進行整體比較,不易辨別,使消費者產生混同的商標。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為商標侵權行為。
這是指作為商品的銷售者不應當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如果銷售就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
但是要使每一個經銷商品的人,弄清數以千計、數以萬計的商品的使用商標的狀況,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慮實際情況,正確地理解和運用這項法律規定。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為商標侵權行為。
這里應當強調的是,商標作為區別商品來源的標志,它的有形載體是商標標識,商標是通過商標標識發揮識別商品的作用。
商標標識包括帶有商標的包裝物、標簽、封簽、說明書、合格證等物品。
正是由于商標標識是體現商標專用權的一種載體,所以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這些商標標識的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為商標侵權行為。
這項侵權行為的產生是由于在經營行為中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而更換商標,所謂經營行為是將商品更換了商標后再投入市場。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也屬于是商標侵權行為。
這一項是概括上述四項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標侵權行為,從這一項規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給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可以說,是否造成損害是是否侵權的重要標志。
發明專利起點和終點是什么時候
1、發明專利的有效期應該是從授權公告日起,至申請日后20年之日止,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從授權公告日起,至申請日后10年之日止。
2、發明專利權的有效期的起點是授權公告日,終點是從申請日算起20年截止之日。
3、上述有效期都是基于專利權人按時繳納了相應費用(例如年費)的假設,而且在此期間專利沒有被無效掉。
4、如果專利權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年費,或者專利被無效掉了,專利的有效期就提前結束了。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請教一下產品侵權的構成要件
從我國有關現行刑事司法解釋來看,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數額標準都高于詐騙罪的數額標準。
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合同詐騙的,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注: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貨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l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二條“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的規定,在新刑法修訂前,合同詐騙罪按照詐騙罪進行判處,其犯罪的數額亦按照詐騙罪的犯罪數額進行判處,即,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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