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合同存在糾紛怎么處理?,商標侵權糾紛商標侵權侵權糾紛能否仲裁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28 15:04:3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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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合同存在糾紛怎么處理?
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
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
商標侵權糾紛商標侵權侵權糾紛能否仲裁
1、可以,但是雙方應當達成仲裁協議。
仲裁機構受理仲裁需要有選擇他們仲裁協議或者條款。
2、《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㈠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㈡依法應當由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商標侵權糾紛有哪些侵權行為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為商標侵權行為。
①未經許可的使用。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其主要表現是,在自己生產或出售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造成商品來源的混淆,損害注冊商標的聲譽,侵占本應屬于注冊商標所有人的部分市場和應獲得的利益,同時也蒙騙了消費者。
②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這里所指的“銷售”包括詢價、簽約、進貨倉儲、運輸、展覽宣傳、批發和零售等有關銷售活動。
③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
偽造或擅自制造或銷售帶有注冊商標標識的紙張、貼紙、包裝物等。
④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該行為即所謂的商標“反向假冒”。
一般是指名牌商標的所有人以低價購入非名牌商標的商品,撕下非名牌商標換上自己的名牌商標,再投放市場賣高價的行為。
侵權糾紛的賠償范圍有哪些
侵權財產賠償范圍有: 1、財產損失。
2、設施。
3、修復。
4、折價賠償。
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
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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