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屬糾紛的時效問題,侵權糾紛是不是適用仲裁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28 15:04:0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屬糾紛的時效問題,侵權糾紛是不是適用仲裁
專利權屬糾紛的時效問題
專利權權屬糾紛是指一項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后,當事人之間就誰應當是發明創造的真正權利人而發生的糾紛。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八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據此,專利權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單位有權獲得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獲得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
1、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
其中發明人指發明的完成者,即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提出新技術方案的人。
設計人指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完成人。
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即提供資金、設備、材料、試驗條件,進行組織管理、協助繪制圖紙、整理資料、翻譯文獻等人員,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根據《專利法》第六條第二款,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因此,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單位將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并取得專利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主張其是真正權利人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也屬于專利權權屬爭議的類型。
侵權糾紛是不是適用仲裁
對于侵權糾紛中的財產侵權糾紛的部分是可以進行仲裁的,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一般不可以仲裁。
我國法律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但下列糾紛不能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仲裁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合同糾紛侵權如何處理?
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
2、調解。
勞動合同糾紛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
3、勞動仲裁。
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法院起訴。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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