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保護的對象,專利費用減繳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28 00:06:2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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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保護的對象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關于賠償范圍的認定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三、關于責任承擔的認定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專利費用減繳
專利局對專利費用的減繳規定如下: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可以請求減繳部分專利收費; 2、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可以請求減繳部分專利收費; 3、申請主體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可以請求減繳部分專利收費。
4、2個以上(含)的主體共同申請同一個專利的,所有主體都要符合上述條件。
5、可以減繳的費用包括: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6年的年費,復審費。
請求裁決專利強制許可使用費怎么處理
1、申請人首先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請求書,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逾期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該請求視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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