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局部署專利戰略專項督查,知識產權法律顧問合同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20 23:11:06 瀏覽: 10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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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局部署專利戰略專項督查
此次督查的重點是統籌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深入實施關于嚴格專利保護的意見、加快構建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大力提升專利質量等4項重點任務和24項重點督查指標,旨在以專利事業發展戰略年度專項督查的形式推動各地的工作機制有效運轉和政策措施加快落地,推動解決影響政策落實的突出問題,及時發現總結基層創新舉措和鮮活經驗,點線面結合推動改革落地,逐步構建起年初任務部署、年中督導評價與年底績效考核相銜接的專利事業發展戰略協同推進機制,確保全年目標任務順利完成。
知識產權法律顧問合同
第1條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1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1。1 甲方有權利享受本合同約定的服務。
1.1。2甲方應當真實、全面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顧問事項有關的文件、事實材料以及手續;甲方應當承擔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及時而導致的后果。
1.1。3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乙方支付和結算顧問費;甲方應當承擔遲付、不支付上述費用而乙方因此有權工作自動順延、停止工作、以及導致案件不利的后果。
1.1。4 在本合同生效期間,若甲方的注冊地址(通信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項目中有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甲方務必將書面文件傳真或掃描后以郵件方式發送至乙方聯絡人處,否則,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將由甲方承擔。
1.1。5 甲方有責任對乙方律師提出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
1.2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2。1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合同約定的服務。
1.2。2 乙方有權利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取顧問費用。
1.2。3 乙方在收到甲方指示委托事項后,由乙方指派乙方律師及時處理;乙方對事務的階段性進展,向甲方及時通報。
1.2。4 乙方指派乙方律師應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
1.2。5 除為履行本協議所需外,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業信息及其他資料。
第2條 合同期限 鑒于知識產權法律事務內在的連續性、所涉期限較長,本顧問合同期限確定為1年; 第3條 合同的補充、變更、解除 3.1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3.2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商,簽訂變更協議。
3.3甲乙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方可解除。
合同解除時,雙方及時辦理法律顧問或委托事項的交接,并結清相關費用。
因甲方原因解除的,乙方已收取的當期年度顧問費不再返還,雙方結清其他費用后,合同解除。
因乙方原因解除的,扣除乙方實際工作以小時計算的律師費用,余下返還給甲方。
無論什么原因解除合同,均不影響正在進行的委托事項,乙方須以本合同約定責任義務和遵守律師職業操守完成委托事項,甲方亦應按照約定和慣例支付相應律師費,但甲方執意解除委托的除外。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修訂草案發布
此次修訂草案,對于此前備受爭議的關于馳名商標的定義,即“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前,是否還應保留“在中國”的表述,修訂草案仍維持了原總局5號令中關于“在中國”的表述。
修訂草案第二條規定:“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對此,草案修訂說明表示,官方、商標評審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新商標法在馳名商標有關條款中雖然未出現“在中國”的表述,但基于我國法律的適用范圍和商標的地域性,要求商標在中國相關公眾中的熟知程度是應有之意。
無論從國際條約,還是實際情況的角度,一國認定的馳名商標并不當然在另一法域內得到馳名保護。
據了解,此前對于這一爭議性表述,歐盟駐華代表團、中國外商投資協會等多家機構均建議刪除“在中國”,以保持與新商標法表述的一致,同時認為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限于在中國被熟知的商標,還應包括僅在國外被熟知的商標,否則將助長不法分子對國外商標的假冒行為。
據草案修訂說明介紹,在關于減輕國外申請人舉證責任問題方面,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等建議在第十四條第一款后增加“對于在中國長期使用并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的國外商標,可以適當減輕申請人的舉證責任”的類似表述,以適應目前國外馳名商標持有人在商標異議、評審案件中舉證困難的現狀。
對此,官方、商標評審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無論商標持有人來自本國還是外國,對其商標知名度的標準和證據要求應當一致,不應區別對待,但是在審理實踐中,可以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以及馳名商標持有人證據材料的具體細節,進行綜合考量和把握,不宜在修訂草案中單獨作出規定,上述建議未予采納。
此外,關于明確認定馳名商標案件的審限問題,據草案修訂說明介紹,來自商標代理機構和律師以及部分外方機構的意見要求明確馳名商標案件的審理時限。
對此,官方、商標評審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在審理時限問題上,商標法已經對商標異議案件和爭議案件的審理時限進行了規定,上述兩個程序中涉及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從其規定。
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由于是各個地級市以上工商部門予以立案,且案件情況各異,復雜程度均不相同,應當根據不同的案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從時限上作統一規定。
從處理來自地方工商局有關執法辦案請示的工作實踐上,并不要求對每一個案件都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回復,另外,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認定馳名商標也是馳名商標認定保護最集中、最主要的途徑,無法做到每個案件要求一致。
因此,上述建議未予采納。
但是,草案修訂說明同時也表示,官方、商標評審委員會擬在起草的《工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工作制度》時對上述意見加以重視,明確在今后的認定工作中應當進一步優化流程、提高效率、增加局長辦公會、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以及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會議的頻次,最大限度地使馳名商標持有人得到更及時更有效的保護。
文章來源于“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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