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護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知識產權保護:夯實小微企業發展之基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20 23:09:4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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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匯編作品的著作權?
傅雷去世50年后,今年傅雷的作品都已進入公有領域,為何關于《傅雷家書》的著作權糾紛還在繼續? 近日,傅雷之子傅敏及合肥三原圖書出版服務有限公司以臺海出版社出版的《傅雷家書》侵犯著作權將其告上法庭。
傅敏的代理律師彭青對記者表示,《傅雷家書》既是一個完整的合作作品,也是一個匯編作品。
傅敏享有其匯編作品《傅雷家書》獨立的著作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同時,他還指出:“即使傅雷夫婦的家信進入公版,他人亦無法進行家信的刪減選編,因為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即便允許他人選編傅雷家信出版,也不可冠以《傅雷家書》書名。
因為《傅雷家書》作為書名是與傅敏選編的家信內容息息相關的。
” 彭青介紹,《傅雷家書》由傅雷之子傅敏選編,全書由四個部分構成:傅雷夫婦的信件、傅聰的信件、金圣華翻譯的傅雷夫婦寫給傅聰之妻彌拉的英法文信件的中譯本,以及樓適夷的序言。
目前,除傅雷夫婦的家信外,其余部分均未進入公有領域,其著作權已被合肥三原圖書出版服務有限公司全部買斷,**傅敏選編《傅雷家書》使用。
《傅雷家書》自出版以來廣受讀者歡迎,成為持續暢銷的品牌圖書。
面對此前市場上出現的多個侵權版本,傅敏曾多次發表聲明,并通過訴訟維權。
在傅雷作品進入公有領域后,有些出版社更將《傅雷家書》視為免費的**。
實際上,《傅雷家書》既包含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又含有仍有著作權的內容,既有單個作品的作者權益,又有匯編者的作者權益,涉及到出版領域應該注意的多個問題。
《傅雷家書》屬于什么作品? 《傅雷家書》包含有傅雷夫婦的家信、傅聰的家信以及譯文、序言等。
在彭青看來,這類作品既屬于合作作品,也屬于匯編作品。
但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各方對此意見并不一致。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副主任索來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合作作品通常指兩人以上共同創作的作品。
所謂共同創作,一般是指作者之間就一部單獨的作品的創作存在共同的意愿和事實。
匯編作品是對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進行選擇或編排并體現獨創性的作品。
書信一般作為個人單獨創作的作品,不同人的書信屬于不同的作品,彼此之間缺乏共同創作的意愿和事實,因此,不同的書信匯集在一起不應該屬于合作作品。
如果將一位作者的不同書信和不同作者的書信,以及前言、后序和圖片等其他作品匯集在一起出版,并在匯集上體現出獨創性,可以構成匯編作品。
此前,魯迅先生和許廣平先生的“兩地書”被人認為作為通信集,是一種創作方式,應構成合作作品。
但是這一觀點并未得到廣泛認同。
首都版權產業聯盟秘書長韓志宇同樣認為,匯編作品與合作作品區別在于,匯編作品的各作者之間不必具備合意,且各作者的成果是可區分的,以匯編者的名義發表;而合作作品要求作者有共同創作的愿望,各作者的成果有時是可分的,有時是不可區分的,以合作者的共同名義發表。
但就是否具有合意來看,書信集應認定為匯編作品。
匯編作品應該如何保護? 今年傅雷夫婦去世已過50年,其書信的版權已進入公有領域。
若只選用已進入公版領域的傅雷夫婦的家信重新編著《傅雷家書》,是否會侵犯匯編作品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是否會侵犯傅雷夫婦著作權繼承人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索來軍認為,匯編作品作為一種對作品的演繹方式,匯編者對匯編作品整體享有單獨的著作權,而不能對被匯編的作品進行壟斷和禁止他人再行匯編使用,這里包括對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的匯編。
但是如果涉及對他人匯編作品的使用,也就是涉及了匯編者的獨創性部分,有可能涉及對匯編者的侵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這種使用通常是對匯編作品的整體使用。
所謂匯編的獨創性一般體現為匯編者對被匯編作品的選擇、編排等方面有獨到之處。
但如果這種選擇或編排的獨創空間有限,也不能禁止其他人進行相似的選擇和編排。
另外,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除了未發表作品在保護期內的發表權可以繼承人行使,作者的其他人身權利不能繼承,但可以由繼承人保護。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身加死亡后50年,目的在于平衡權利人與使用者的利益,使得一方面作者的權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又不至于阻滯作品的傳播和大眾的利用。
韓志宇認為,傅雷去世50年后,其書寫的家信已過著作權保護期,但是傅敏仍享有其編著的《傅雷日記》這一匯編作品的著作權。
如果使用者只使用進入公有領域的被匯編作品,除人身權利之外的其他各項使用,都對公眾無償開放。
但是如果使用者涉及對匯編作品的整體使用,就應獲得匯編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再版作品注意哪些問題? 《傅雷家書》由傅敏編著,其中包含有已進入公有領域的傅雷夫婦的家信,也有傅聰的家信等尚未進入公有領域的部分。
在這種情況下,出版社是否還能出版同類書籍?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索來軍認為,首先要判斷和確認哪些作品已經超過著作權保護期,只有進入公有領域,使用這些作品才無需征得著作權人(包括其繼承人)的許可,無需支付報酬。
其次,如果涉及一部匯編作品,對于仍在保護期的作品,使用時要征得著作權人(包括其繼承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如果整體使用匯編作品時,需要同時征得匯編者以及仍在保護期的作品著作權人(包括其繼承人)的許可。
另外,如果對原匯編作品中超過保護期的作品重新進行選擇和編排,不涉及原匯編者的獨創性部分,那么這種匯編使用與原匯編者無關。
至于傅敏代理律師認為,《傅雷家書》之所以成為品牌圖書并持續暢銷,與傅敏的不斷修訂選編內容有關,因此他人不能再用。
韓志宇認為,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作品名稱通常由于比較簡短,難以體現獨創性而很難作為單獨作品受到保護,但是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文章來源于”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知識產權保護:夯實小微企業發展之基
稅負降了,小微企業創新動力更足了。
廣東力創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蔡毅告訴記者,作為一家高新技術企業,新的一年公司將更大力度地加大研發創新投入,尋找和開發一些有自主知識產權、附加值較高的產品成為公司主要的發展方向。
但他也坦言,對于眾多創新型小微企業來說,有知識產權強烈保護意識的并不多。
小微企業是經濟發展的生力軍。
創新成為小微企業快速成長的原動力,是小微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能力的關鍵手段。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用好知識產權才能激勵創新。
如何讓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小微企業創新發展的護航器,讓小微企業創新的種子不斷結出碩果,正如受訪人士表示,還有一段路要走。
從無意識到有意識意識仍待加強 “對于絕大多數的小微企業來說,我認為首要的問題還是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不夠強,也可以說目前仍很弱。
”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談到目前小微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程度,全國政協常委,天津市政協副主席、天津市知識產權局原局長齊成喜強調說。
而這一點恰恰在很多小微企業身上得到了驗證。
蔡毅向記者回憶企業的初創經歷時很感慨,“公司最初成立的兩年只顧搞研發搞創新,對產品和品牌保護意識根本沒有,中間吃過虧后,才開始對知識產權逐漸重視起來,意識也越來越強。
但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核心技術就是企業的生命線,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程度有可能就決定企業發展的成與敗。
” 而有著同樣經歷的一家北京高新科技產業公司負責人也給記者講述了公司的經歷:我們公司一直致力于研發一款多功能觸摸屏電腦產品,并邀請專業團隊給我們的產品賦予了一個品牌,但公司當時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沒有對該品牌馬上進行商標注冊,計劃產品研發出來再進行商標注冊。
后來產品研發成功,市場銷量也不錯。
另外一家公司了解到我們公司在銷售標有這個商標的電腦后,向我們公司提出了他們公司是這個商標的真正權利人,要求我們公司及時停止銷售,并賠償損失。
后來我們經過調查才發現,早在一年前這個商標已經被這個公司注冊。
最終我們不得已和這家公司達成協議,向他們支付了高額轉讓費,才拿回了商標所有權。
”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缺乏知識產權戰略布局觀念是很多小微企業的實際情況。
“很多小微企業在創立階段僅注重積累用戶,而往往將知識產權保護放在了次要位置,待企業壯大之后因為知識產權問題就有可能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損失并阻礙企業的發展。
”齊成喜說。
在齊成喜看來,小微企業之所以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不強,其 個原因是很多小微企業還沒有知識產權。
“就拿天津地區來說,目前注冊的企業大概有30多萬家,但有專利的只有10多萬家,雖然知識產權不僅僅包括專利,但從這個數值上分析也能看出比例并不大。
而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從整個社會層面上來看,對小微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和營造的氣氛還不夠。
《關于知識產權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意見》中對扶持小微企業創新發展、完善小微企業知識產權社會化服務、提高小微企業知識產權運用能力、優化小微企業知識產權發展環境等做出了部署。
之后國內和政府也多次推出舉措加大小微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
“可以欣喜地看到,小微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已經開始從無意識向有意識轉變,可以相信,隨著小微企業創新能力的不斷提高,專利的不斷增加以及國內相關政策的進一步部署和推動以及全社會的努力,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會有更好的提高。
”齊成喜表示。
知識產權保護 不是“獨角戲” 小微企業是市場主體中數量龐大的群體。
記者從國內工商總局了解的數據顯示,我國小微企業名錄收錄的小微企業已達7328.1萬戶。
其中,企業2327.8萬戶,占國內企業總數的82.5%;個體工商戶5000.3萬戶,占國內個體工商戶總數的80.9%。
如此大的比重,決定了小微企業在推動就業、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正在發揮著重要作用。
然而,小微企業由于資金、人才等資源制約,在市場中缺乏競爭力。
特別是面對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時往往會束手無策,不知如何應對。
山東的一家小微企業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就坦言,曾經因為渠道受限、維權成本太高,而放棄了相關權益。
“從實際的情況來看,目前小微企業人員有限,大多數企業沒有專門的人員來處理知識產權事務。
目前能夠為小微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服務的機構數量也還比較少,服務能力參差不齊。
在遭遇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時,小微企業能夠從市場中獲得優質的知識產權服務有限。
再加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時間太長,罰金太低,不能對知識產權侵權者形成威懾,這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小微企業的維權積極性,在遇到知識產權糾紛時,就會出現選擇放棄,或者消極應對。
”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告訴記者。
因此,在小微企業主的“朋友圈”里經常流傳著這樣一句話,擔心應對侵權行為的后果是“贏了官司、輸了市場”。
而從另一方面來說,執法力度不夠,不能對知識產權侵權者形成威懾,對一些小微企業侵權行為不能很好遏制,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小微企業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很多小微企業開始轉向低成本的仿制和抄襲。
創新與知識產權從來都是相輔相成的,只有在知識產權保護下的創新,才是更為有效的創新。
趙占領認為,要讓小微企業保持創新的熱情,就應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加大懲治力度,提高侵權成本。
他建議,推進建立專利、商標侵權糾紛快速調解機制,建立維權援助機制,適當減輕小微企業專利權人的舉證負擔,使其獲得及時有效的保護。
業界認為,專利法修法進程的加快,將會有助于把法律威懾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但正如齊成喜表示,知識產權能力建設是一項復雜而系統的工程,僅有政府和企業的努力是不夠的,還需要全社會的努力。
需要從社會治理的多個維度來著手,需要社會各方對知識產權保護加以重視,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的文化氛圍,從而讓創新創造得到充分尊重。
“可以考慮建立健全面向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信息咨詢、知識輔導、技術交流等服務機構,引導服務機構逐步提高管理方式和運營模式的規范化、專業化和國際化水平;同時建立和完善科技型小微企業知識產權信息交易平臺和產權交易市場;推動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等機構加強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的支持,提高其為科技型小微企業自主創新和知識產權能力建設的專業化服務水平。
也可引導和協助各行業成立各種形式的協會、聯盟,鼓勵行業協會和聯盟設立企業知識產權維權的專門機構,支持中小微企業積極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權益。
”業界受訪人士建議。
專利代理服務協議:答復審查意見
一、專利申請官費標準 二、專利年費說明 ① 甲方委托乙方代繳年費的,應在當年專利年費繳納截止之日前30日,向乙方發出明確指示,并支付當年應繳納專利年費; ② 甲方明確指示不需要乙方代為繳納年費;或者乙方向甲方發出年費繳納提醒后,甲方在專利年費繳納截止之日前3日內仍未向乙方支付當年應繳納專利年費的,視為甲方不再委托乙方提供年費監控及代繳服務。
三、甲方權利義務 1、配合乙方辦理服務工作,提供服務需要的相關資料及信息。
甲方應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
2、適時了解案件的進展程度,提出合理化建議和要求。
3、甲方應按照協議約定及時足額支付代理費。
四、乙方權利義務 1、認真履行甲方委托的事項,接受甲方監督,及時回答甲方提出的問題。
適時向官方了解案件的進展程度,并及時向甲方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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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匯編作品的著作權?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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