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區別是如何的,實質審查繳費通知書什么時候下達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9 17:36:5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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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區別是如何的
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區別是如何的 (1)兩者均是由多個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標。
(2)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組織;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達到規定的特定品質。
(3)集體商標的申請人都必須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
(4)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成員均可使用,該組織以外的成員不得使用;證明商標則應當顯示其開放性,只要達到管理規則規定的特定品質的商品或服務都可以要求使用證明商標。
(5)集體商標的注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6)集體商標注冊后不能轉讓;證明商標可以轉讓給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并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實質審查繳費通知書什么時候下達
一、什么是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是發明專利申請審批程序的第二個階段,主要是從技術角度確定發明的專利性,即審查其是否符合專利法所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
一般來說,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繳納了審查費以后,即開始進行實質審查。
但是,對國計民生有重大作用的發明,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二、實質審查繳費通知書什么時候下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三、實質審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則 (1)請求原則 除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另有規定外,實質審查程序只有在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前提下才能啟動。
審查員只能根據申請人依法正式呈請審查(包括提出申請時、依法提出修改時或者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2)聽證原則 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在作出駁回決定之前,應當給申請人提供至少一次針對駁回理由和證據陳述意見和/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即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時,決定中涉及的駁回理由和所依據的證據應當在之前的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已經告知過申請人。
(3)節約程序原則 在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審查員應當盡可能地縮短審查過程。
換言之,審查員要設法盡早地結案。
因此,除非確認申請根本沒有被授權的前景,審查員應當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將申請中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所有問題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對所有問題給予答復,盡量地減少與申請人通信的次數,以節約程序。
但是,審查員應當注意,不得以節約程序為理由而違反請求原則和聽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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