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額的確定應當考慮市場價值變動,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含義是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9 17:33:56 瀏覽: 55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額的確定應當考慮市場價值變動,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含義是什么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額的確定應當考慮市場價值變動
深圳中院判決騰訊公司訴新疆廣電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侵權案 本案的爭議焦點即如何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侵權人的獲利或者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因舉證的困難使法院以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存在局限性。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以實現市場價值為指引,進一步加大損害賠償力度。
在確定知識產權賠償數額時,既要力求準確反映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相應市場價值,又要適當考慮侵權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實現以補償為主,以懲罰為輔的雙重效果。
” 1。對被侵權作品市場價值的評估要充分考慮其市場價值隨時間波動的客觀性,以侵權行為發生時的市場價值作為判斷基礎。
第一,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特點決定其價值并非有形載體的價格,而是市場經濟交易關系中的貨幣價值,其市場價值也因時間變化而產生波動。
涉案作品系綜藝類節目,本身具有較強的時效性。
即使同一權利客體,也因時間變化導致權利的市場價值出現波動。
熱播期間的綜藝類節目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權利價值處于峰值,熱播期間的收視率數據也反映其代表的貨幣價值。
因此在評估涉案作品市場價值時需考慮其波動變化的客觀性,評估的時間節點應當是侵權行為發生時作品的價值,而不是訴訟期間作品的市場價值。
第二,綜合參考決定作品市場價值的多種因素。
原告為獲得獨占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支付了高額許可費,騰訊公司對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獨占權利,既是原告收取廣告費的計算依據,也是原告獲取潛在收益的基礎。
第三,涉案作品的市場價值還體現其廣告收入的吸納能力。
從涉案作品在騰訊視頻吸引的廣告的投放時間來看,騰訊公司獲得的廣告收益主要集中在涉案作品首播的前三個月。
2。原告潛在利益受損。
原告的實際損失雖然無法具體計算,對綜藝節目而言,播出的時效性對其在網絡的觀眾群和傳播熱度具有較大的影響。
涉案作品每期在電視媒體上的首播時間為2014年8月,被告在2014年9月2日已經在其網站上播放涉案作品。
節目首播期一個月內,正是綜藝節目集聚較高觀眾群的階段,首播階段的網絡點擊播放率遠遠高于此后的數量。
被告的行為直接影響了原告在其網站上對涉案作品的點擊率,從而導致網絡用戶群的流失,對原告造成實際損害。
另一方面,原告原本期待通過對涉案作品享有的獨占信息網絡傳播權利而獲得的用戶數以及點擊率因被告的侵權行為減少,導致原告的市場份額亦實際縮小。
3。被告的主觀惡意明顯。
通過被告在其網站未經許可播放無視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權利,在涉案節目熱播期間且在廣電總局明確通知涉案作品屬于預警作品情況下,被告實施侵權行為,侵權的主觀惡意非常明顯。
且被告侵權行為采取的是網絡傳播方式,互聯網傳播具有輻射面廣等特點,對原告享有的合法權利的侵害程度更深。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含義是什么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含義是什么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行為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它主要表現為四種形態,即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行為,雖然構成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但不構成假冒行為。
作為一種最為常見危害也最為嚴重的市場混淆行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行為必須具備市場混淆行為的一般要件。
市場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假冒或模擬等不正當競爭手段,使其商品(含服務)與他人的商品發生混淆,從而導致或是以導致購買者誤認的行為。
一般來說,構成此種行為必須具備四個要件,一是行為主體只限于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要非凡注重的是,對經營者不能從民事權利能力的角度進行解釋,而必須從行為性質角度進行解釋。
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所從事的行為屬于經營行為,而不管他是否具有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主體資格,不管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行為人即屬于經營者。
只有這樣,才不會使許多從事不正當競爭的非法經營者逃脫法律的制裁。
二是被混淆的標的是他人商品的標識,包括商標、商號、姓名、名稱、商品容器、包裝、裝磺等。
三是混淆的目的是為了與他人的企業、企業活動或企業的商品發生混淆,使人誤認為其商品是他人具備競爭優勢的商品,從而不正當地牟利。
四是混淆的后果已經或可能導致此商品與彼商品的混淆,損害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并擾亂正常的競爭秩序。
抄襲是怎樣認定的
抄襲是怎樣認定的 抄襲,指竊取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形式或內容的行為。
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同時也是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較難認定的行為。
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剽竊(抄襲)一般來說應當遵循兩個標準:第一,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圍。
在法律上對抄襲比較明確的界定來自于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給××市版權局關于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的答復。
該答復第二條對抄襲的形式進行了初步認定:“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后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后者被稱為高級抄襲。
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
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鑒定后方能認定。
在著作權執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級抄襲有:改變作品的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并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后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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