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案件證據如何審查,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問題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9 17:20:4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侵犯商業秘密案件證據如何審查,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問題
侵犯商業秘密案件證據如何審查
侵犯商業秘密案件證據如何審查 在侵害商業秘密刑事訴訟中,不同的待證事實適用不同的證明標準: 1、商業秘密權利存在的事實,應當適用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即“高度蓋然性”標準。
因為商業秘密罪侵害的對象是他人的商業秘密權,而商業秘密權是一種私權(民事權利),該權利依私法(民法)產生,并依民事訴訟程序認定。
即使在刑事訴訟中,也不改變商業秘密權的私權性質和認定標準。
2、對侵害行為和后果的認定,采用刑事訴訟的一般證明標準來認定。
比如,民事訴訟中“相似加接觸”的推定方法,就不能照搬。
在相似加接觸的情況下,雖然犯罪嫌疑人有很大的可能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但與刑事證明要求的最大蓋然性仍有相當差距。
在審理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件中,如果最終認定的事實與在先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不一致的,應當區別以下不同情況處理: 1、由于不同的訴訟程序中適用不同的證明標準,造成認定事實上的差異,這是正常的。
比如,對于損失數額的認定,因民事訴訟證明標準低于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民事判決中確認的損失數額可能高于刑事判決中確認的數額。
再如,因證據證明力未達到刑事訴訟證明標準而未被刑事判決認定為犯罪的行為,仍有可能構成民事訴訟中的侵害行為。
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沒有被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行為仍構成民事侵權的案例。
2、刑事判決認定事實確有錯誤。
一種情形是,因為民事訴訟中有新的證據,推翻了在先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另一種情形是,在先刑事判決本身有誤,這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
知識產權審判專業性強,對法官業務素質要求高,而商業秘密案件的審理又較一般知識產權案件更為復雜。
按照我國現行的級別管轄規定,對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實行集中管轄,由中級法院為一審,大多數中級法院、高級法院都按專業分工的要求設有專門審理知識產權的業務庭。
而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則由基層法院為一審,中級法院二審,對口的業務部門是刑庭。
從司法資源的安排上看,商業秘密刑事判決出現偏差有一定的必然性。
從司法實踐看,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
有的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從偵查、公訴至法院作出判決,自始至終連涉案的商業秘密是什么也未作說明或說不清楚。
在審理商業秘密侵害糾紛案件中發現在先刑事判決確有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以及審級監督的途徑,對錯誤的在先刑事判決予以糾正,避免出現判決沖突的情況。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問題
近些年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層出不窮,其中被訴侵權人大多包括生產商,許多生產商也是在收到傳票時心生疑惑:我是覺得這個銷量還不錯就生產了,還申請了專利,國家都給我發證書,這怎么還侵別人的權了呢? 很多人可能都知道,我國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而在這些專利侵權案件中,對于普通的實體生產商來說,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可能性是最高。
究其原因,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比對,是實行的全面覆蓋原則,即侵權產品必須覆蓋涉案專利的所有技術特征才能被認定為侵權。
而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比對,是法官以普通消費者的角度,用肉眼進行整體觀察,綜合比對,只要無明顯差別即可,這種判斷的主觀性對被訴侵權者很不利的。
下面針對生產商的幾個常見問題,筆者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作如下回答: 問題1、別人家的產品,在我不知道有沒有專利保護的情況下,可不可以照搬生產? 答:不可以。
法院在進行專利侵權判斷時,并不考慮你主觀是否明知(或稱故意)。
且根據2021年3月3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一條明知還是構成賠償加重的要件,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新修訂的懲罰性賠償條款,也明確規定按照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問題2、只要我申請了外觀專利也獲得了授權,可不可以避免被訴侵權嗎? 答:不可以。
如果你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不是屬于自己的發明創造,獲得授權也不能說明你真正擁有法律保護的專利權利。
因為外觀設計專利在申請時,只是進行形式審查,比如是否屬于可以被授權的客體,有沒有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文件等等,不會經過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實質審查,獲得專利證書的幾率是非常高的,權利權其實極其不穩定,很可能現實中存在相同或近似的產品重復多次授權的情形,故一旦涉訴,法院保護首次申請的專利,在后申請的專利不能對抗在先申請的專利,即便在后申請的專利已經獲得了授權,也不意味著在后申請的沒有侵犯在先申請的授權專利。
專利侵權訴訟中,法官可以直接判決在后申請的授權專利產品侵犯了在先申請的授權專利。
問題3、市場上有些產品確實不錯,很想批量生產的話,有沒有辦法可以做到?
著作權轉讓后原著作權人還享有什么權利
著作權轉讓后原著作權人還享有什么權利 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不得轉讓的,也就是著作權人不論是否存在于世均一直享有的,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署名權,即決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允許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權利。
《著作權法》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其次依據著作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著作權轉讓協議,轉讓了《著作權法》中哪些財產權利,沒有轉讓的自然享有。
《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其中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為: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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